有鑑於信用卡債衍生的還款風險,金管會已規範『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相信這規範對某些已存有銀行債務的網友都應略有所聞,上網搜尋【月收入22倍】也可迅速找到包含金管會與民間機構、甚至代辦業者等的文章。
大方向上、各家金融機構雖然都奉為圭臬,惟針對某些細節部份仍有些模糊地帶。譬如某些銀行對於學貸不列入無擔保範圍內、但仍須計算當事人學貸月付金與總支出比;或是對於薪資算法略有不同、或可認列股票集保庫存等作為輔助財力,這些銀行內部授信準則都對『平均月收入22倍』產生不同看法與算法。
日前A網友詢問我有關『債務整合的部分』;她提到“若已跟銀行借款超過薪資22倍,那債務整合的部分還能再申請嗎?”
通常會問這問題、大部分網友心裡都已有一個答案,只是這答案是否真的毫無轉圜空間?還是看到坊間一些未證實資訊、以為有機會可解決負債大於月薪22倍的方案?我會從兩部分去回覆網友類似的問題:
一、負債比:包括當事人目前可納收入的財力證明,以及對所有銀行無擔保債務餘額的詳細數據。
二、支出比:包括當事人對所有銀行債務與民間融資借貸的總支出,再進一步分析即使透過銀行信貸整合負債後,有沒有真正解決到當事人收支明顯失衡的問題。
這位A網友目前於某具知名規模的企業擔任業務性質工作,勞保薪資投保金額為42K;詳細檢閱她提供的聯徵信用報告,三筆信貸(有一筆信貸是去年9月核貸35萬)以及三張信用卡(包括循環信用、分期未到期待付款)合計無擔保債務總餘額約105.6萬(如圖一),初步來看確實已經超過勞保投保薪資的22倍(25倍多)。
1.近六個月的薪資平均數沒有大於勞保投保薪資42K(暫不討論銀行對於業務底薪全額認定、獎金打折計算)
2.去年國稅局所得清單(112年為準、假使113年尚未取得扣繳憑單)申報薪資所得平均未超過42K
3.該網友名下沒有理財投資包括股票、基金等
4.亦沒有額外兼職工作(兼職、須提供薪資轉帳六個月明細)
如以上述四點都已確認,那現階段就不建議A網友再去期待銀行信貸整合負債;為求謹慎、我進一步再確認A網友名下是否有融資債務,嘗試以支出比去分析評估未來因應之道。她回覆有兩筆車貸(一筆機車、一筆汽車,如圖二),汽車貸款月付金26,169元、機車貸款7,256元,兩筆月付合計約繳33,425元...我想算到這裡、A網友應該可以審慎思考以下做法:
1.必須尋求兼職轉取額外收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
2.如親屬名下有不動產、須與家屬協調溝通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申請房屋增貸來還網友名下債務
3.如第2點無法施行,可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除降低對所有銀行的月付金外,同時維持車貸方面正常繳款,避免擔保品因遲繳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制執行等後續
另外、B網友亦提出一有關信貸轉貸有無卡到22倍的疑問:“如果我目前貸款額度已經達到DBR22的上限,這樣我申請轉貸、會因為DBR達到上限而失敗嗎?目前想要把2筆貸款整合成1筆(如圖三)”
由於B網友所提問題內容並未針對『DBR22倍』~是指當初兩筆核貸金額加總已達22倍上限?還是目前餘額達到22倍進行說明,故我回覆如下:
一、需先確定兩筆信貸『目前總餘額』,加上其它銀行負債包括學貸餘額、信用卡(包含刷卡分期未到期待付款部份)合計未超過月收入22倍,整合兩筆信貸方符合資格。
二、月收入包括近六個月薪資轉帳存摺、所得清單、勞健保投保薪資等擇其優計算;同時須一併檢視版主是否有兼職、且兼職可否提供半年薪資轉帳存摺?可否提供其它輔助財力譬如『近六個月股票集保庫存餘額』等合併計算收入。
三、若上述二點都確定過確實大於月收入22倍,建議維持現狀繼續繳款等待餘額降低;或者另尋其它更高收入工作後再視整體狀況評估是否可以整合降低月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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