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改編自銓敘部官方臉書專頁文章
繼前一篇文章人事室吳主任介紹了退休公務人員如果再任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就必須停止領受退休給與,等到原因消滅時才能恢復(點擊連結複習貼文)。那麼每月支領薪酬總額的範圍,到底如何界定呢?人事室吳主任繼續解析如下~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2項規定,所稱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的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且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人事室吳主任:「因此,退休公務人員如果再任上一篇文章提到再任有給職務,退休給與是否要停止領受要看所領報酬的性質,是否屬上述固定或經常領取的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浮動性報酬以外的給與,且每月實際合計所領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定;如果所領報酬的性質,是上述所指的浮動性報酬,就不予列計哦」
溫馨提醒:退休公務人員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相關法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條
勞動部113年9月19日發布,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8,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