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改編自銓敘部官方臉書專頁文章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的每月薪酬總額範圍,應如何界定?
繼前一篇文章人事室吳主任介紹了退休公務人員如果再任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就必須停止領受退休給與,等到原因消滅時才能恢復(點擊連結複習貼文)。那麼每月支領薪酬總額的範圍,到底如何界定呢?人事室吳主任繼續解析如下~一、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的有「每月支領薪酬總額」及「其他名義給與」
(一)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2項規定,所稱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的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且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二)其他名義給與:是指浮動性報酬以外的給與。
二、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的浮動性報酬如下:
(一)加班費。
(二)非固定性的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的鐘點費、獎金等給與。
(三)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的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的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
人事室吳主任:「因此,退休公務人員如果再任上一篇文章提到再任有給職務,退休給與是否要停止領受要看所領報酬的性質,是否屬上述固定或經常領取的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浮動性報酬以外的給與,且每月實際合計所領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定;如果所領報酬的性質,是上述所指的浮動性報酬,就不予列計哦」
溫馨提醒:退休公務人員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相關法令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
https://reurl.cc/ZWV7O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9條
https://reurl.cc/QXmvdM
勞動部113年9月19日發布,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8,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