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113年從任職30多年的稅務機關退休,歷經半年退休生活還是保持早睡早起的規律生活,雖然已報名社區大學多項課程,自我學習成長,但總覺得仍可以再投入職場,發揮長才,於是回到稅務局人事室詢問退休再任的相關規定,是否會影響到自己的退休金領取權益。
人事室吳主任:「哎呀,老王,好久不見,什麼風把您吹來啦!?」
王先生:「主任好,是這樣子,我退休大半年仍覺得自己還有精力可以回職場貢獻才能,我妹夫在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上班,介紹了一個不錯的內勤工作給我,協助公司內部財報的稽核,正是我擅長的工作,但我看到退休核定函上有註明一大段文字:
「台端於退休(職)生效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職務或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應即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5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或發放機關確認須否停發月退休(職)金。如有違反而致溢領月退休(職)金者,除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追繳溢領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或繳還退撫基金。......
看到這段敘述,想問主任我退休後去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擔任全職工作,且薪資超過基本工資,會被停發每月支領的月退休金嗎?」
人事室吳主任:「關於這點最近銓敘部正好有函釋(銓敘部114年2月12日部退五字第1135777774號函)釋明,您看一下:
主旨: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自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3年11月27日及同年12月25日台財庫人字第11300686320及11300702950號函及書函辦理,並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同年11月13日輔給字第1130083586號函。
二、旨揭解除列管期間,退休公務人員如有因再任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承上,您如果退休再任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全職工作且薪資高於基本工資,也不會影響到月退休金支領情形喔!
王先生:「太好了,主任您可以再多加說明一些退休再任的規定嗎?」
人事室吳主任:「好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整理退休再任規定簡圖如下:」
人事室吳主任:「再來銓敘部將退休再任相關函釋整理公告在網站,還是覺得頭昏腦脹不確定到底自己要再任的機關(構),究竟會不會影響到月退休金支領,那就查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都會定期更新在銓敘部網站喔!」
王先生:「我懂了,感謝吳主任清楚的解說,好在我有先問您!」
人事室吳主任:「哪裡,我才要謝謝您,有事先向我確認,減少日後萬一真的要追繳溢發退休金的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