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壞掉,就要扔掉,制度壞了,就要修補,唯有即時汰舊除新,才能夠確保運作順暢!
未來思維,就是要能反思現在與預見建構未來!預測、預防及預備,才能確保運作順暢!
林濁水:民國12年大總統選舉,直系軍閥曹錕當選,涉賄賂議員,史稱曹錕賄選,孫中山落選,下令討伐豬仔議員!孫中山最愛罷免,要用人民的直接民權,罷免掉豬仔議員!
林濁水分析台灣憲政困境:藍白聯手接連通過多項爭議法案,行政院七次覆議全部慘敗。
過去一年多,造成了政府完全失能的局面。僵局無解狀態要解決,那就非大罷免不可。
這現象造成了政治責任歸屬完全錯亂,形成了「在野黨決策、執政黨執行」的荒謬現象。
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違反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的基本原理。
1997年修憲刪除,造成國會亂來,總統沒有否決權,總統也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
國會亂來,若總統有否決權,行政院提覆議,送到立法院2/3可推翻覆議,僵局才可解。
大罷免是階段性,是不得已的、非做不可,但是,接下來,應當進一步來改造憲政體制。
解決行政立法的僵局也好,對權力機關的監督節制也好,都回歸到三權分立的體制上去。
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釋字第264號)。不得...移動增減並追加...。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釋字第391號)。
當中央稅收超過預期要拿來還債做建設時!藍營首長:不行!通通要發現金!還稅於民!
當地方稅收超徵被要求還稅於民時!藍營執政縣市首長:不行!通通要用在市政推動上!
普發現金一萬元因此故有違憲之虞....朱敬一:若這樣合憲,乾脆來個痛快「全民普發1億」
大罷免表態大咖再+1!童子賢回花蓮力挺罷免傅崐萁掃街,中研院士朱敬一「12字發文」支持
陳揮文:盧秀燕就轉頭看了一下說:「去救災啦!你有空在這邊喊反共,怎麼不去救災?」這一點,盧秀燕倒是有得到侯友宜的真傳啦!那我就用同樣的問題問盧秀燕,你為什麼不去救災?台中是直轄市,你是台中市長,你才是手上有資源的人,那你為什麼不去救災?大罷免大成功!是不是才能救國民黨?你就是女版的朱立倫!女版的傅崑萁!那我對你有什麼好期待的呢?
盧秀燕到桃園那個廟幫牛煦庭站台來時候,被人家喊問:「盧秀燕,你為什麼不反共?」。然後就轉頭看了一下說:「去救災啦!你有空在這邊看反共,怎麼不去救災?」這個基本上是侯友宜的那一招「問A答B」!這一點,盧秀燕倒是得有侯友宜的真傳啦!那你有去面對問題嗎?那我就用同樣的問題問盧秀燕:「那你為什麼不去救災?」你叫嗆你的人去救災!他一個老百姓,他可能是青鳥,他可能是黑熊,他可能是罷團的志工,但他就是一個老百姓,他要怎麼去救災啊?
可是,你是台中市長!你是國民黨的明日之星!你可能選黨主席!可能挑戰2028直接選總統!那你嗆人家說「你怎麼不去救災?」那你為什麼不去救災?你才是手上有資源的人啊!你台中市是直轄市!那你為什麼不去救災?我看到的妳是很多地方、很多場子去幫忙輔選!那你為什麼不去救災?我相信盧秀燕動員台中的這些人去救災遠遠比罵你的那個人強!那個人只是問你說「你為什麼不反共?」你有回答他的問題?沒有啊!你回他的是說「你怎麼不去救災?」
盧秀燕說,「大罷免大失敗,才能救民進黨!」,那我同樣的邏輯請問盧秀燕,「大罷免大成功!是不是才能救國民黨?!」坦白說,盧秀燕這一陣子汲汲營營的這個好像很怕人家不曉得「她要選總統、要選黨主席」一樣!我是覺得還蠻好笑的啦!但是每次看她的發言,每次看她出來講那些有的沒有的,我總覺得,盧秀燕沒有準備好啊!如果盧秀燕你要變成朱立倫2.0或者傅崑萁2.0,那你不要選了!你是朱立倫2.0、傅崑萁2.0!那投朱立倫投盧秀燕,那不是一樣的意思嗎?你就是女版的朱立倫、女版的傅崑萁!那我對你有什麼好期待的呢?
可是,我請問盧秀燕,如果大罷免大失敗,那國民黨會檢討反省嗎?如果大罷免大失敗,國民黨跟民眾黨繼續控制立法院的多數,那國民黨要檢討什麼?那國民黨要反省什麼?
大罷免大失敗,就贏了啊!大罷免大失敗,就等於是國民黨大勝利啊!那幹嘛檢討呢?
盧秀燕,如果你的整體的表現,是女版的朱立倫!女版的侯友宜!如果是這種水平的話,那我是比較建議你(選總統)再想一想比較好!因為我目前看不出來(跟朱立倫、侯友宜有什麼不一樣?)!她很積極的要表演!要扣籃!要幹嘛幹嘛!可是,我看不出來盧秀燕跟朱立倫跟當年的侯友宜有什麼不一樣?這個是比較可惜的地方!
盧秀燕失言爭議頻傳 面對提問秒逃離不回應
前立委林濁水分析台灣憲政困境時指出,他個人雖反對罷免制度,但面對當前政治現實,大罷免已經成為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的制度修憲修到,制衡的制度已經都被剝奪光了,」他說,「僵局無解狀態要解決,我認為那就非大罷免不可。」過去一年多造成了政府完全失能的局面。藍白聯手接連通過多項爭議法案,行政院提出的七次覆議全部慘敗。這種現象造成了政治責任歸屬完全錯亂,形成了「在野黨決策、執政黨執行」的荒謬現象。這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違反了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的基本原理。政治責任無法釐清,整個民主問責機制失效。林濁水指出,「我們的制度修憲修到,行政立法出現僵局的時候,制衡的制度已經都被剝奪光了」他說道,「總統沒有否決權,然後總統也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然後國會縱使倒閣以後,重選國會的時候也沒有閣揆的同意權。」(See:2025/07/03,Yahoo TV《風向台灣》,為什麼一定要罷藍委?林濁水:行政立法僵局無解,大罷免成必然)
林濁水:假使沒有1997年修憲,也不會有這個問題,國會亂來,總統有否決權,行政院會提覆議,(接著)總統批准送到立法院去,立法院2/3推翻覆議,那2/3一定夠,所以民進黨把這個覆議幹掉一定OK,換句話說,否決權在那次修憲以後被拿掉了,否則我們就像美國一樣,國會亂來,否決就解決了!」(See:2025/07/20,風傳媒,「支持罷免但反對制度存在!」林濁水:國會兩大黨聯合幹這事只好罷了)
林濁水重申:罷免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他個人也支持這次針對亂台立委的大罷免行動。他還稱,從孫中山1924年1月至8月,在廣州每週舉行一次演講,共計「16講」(當時講稿後來彙編成《三民主義》一書)中可以知道,最愛「大罷免」的就是孫中山!(See:2025/07/21,自由時報,林濁水翻國父16講:大罷免是孫中山最愛、三立新聞,談國民黨遵從的三民主義 林濁水:大罷免是國父孫中山最愛)百工百業挺罷免
【下班瀚你聊】罷免重災區曝光!林濁水:台北市藍委恐全垮?!震驚!連國父都力挺大罷免?!2025-07-20 Ep.292
公督盟日前召開記者會:揭露國會六大亂象 侵蝕民主、破壞國安!支持立法院重開機,讓人民重新啟動國會問責!
亂象一:踐踏程序正義(濫用議事程序,沒收民主討論!)
亂象二:癱瘓憲政運作(違憲爭議法案一籮筐,惡意癱瘓憲法法庭!)
亂象三:無視國安危機(封殺國安法案,卻對中國噤聲!)
亂象四:報復式刪預算(亂刪、凍行政機關預算,民生議題全遭殃!)
亂象五:破壞財政紀律(強推肉桶法案,掏空國庫!)
亂象六:拒絕立委自律(國、眾兩黨黑箱公費助理與出國考察資訊!)
【記者會】揭露國會六大亂象 支持立法院重開機 讓人民重新啟動國會問責!
台灣憲政修憲芻議:建立「總統否決權與2/3覆議制度」之「二元民主」的權力制衡架構
我們此處僅先針對「國會濫權立法、僭越行政權、癱瘓司法權」之憲法權力制衡根本機制略做探討。至於造成國安危機、拒絕立委自律等也是茲事體大的部分,則暫且不論。
一、先點出問題所在(明明是二元民主卻無總統否決權三分之二覆議制度,又受一元民主負責制度之限制卻無主動解散國會制度,導致國會膽大包天恣意妄為形成太上皇,諸如:國會擴權法案、凍結憲法法庭侵犯司法權、統刪亂加預算侵犯行政權均屬具體實際案例)
二、提出解決之道(賦予行政院得經總統同意移請立法院三分之二以上覆議反否決制度)及其堅實理由根據(應強化行政權制衡機制,遏止國會至上太上皇體制)
三、建構實質權力制衡制度(賦予行政院得經總統同意移請立法院三分之二以上覆議)及配套措施(立法院正當立法程序、委員會中心主義、不得舉手表決等等)
一、問題所在:實質上雖為二元民主,但實際上卻遭立法權恣意擴權,制衡機制蕩然無存
台灣憲政體制,形式上雖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一元民主架構)」,但,實質上應是「總統與立法院各具民意基礎(二元民主架構)」——總統與立法院各自經人民選舉產生,彼此皆有其獨立的民意正當性,因此,理應朝向「二元民主架構」的制衡機制改進。
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乃以「英國議會內閣制」為典型,依洛克「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二權合作而分工」觀點,強調「效率」及「分工」,具三大特徵:(1)副署制度、(2)信任制度、(3)負責制度,內閣(行政權)乃出自國會(立法權),即「一元民主」。
根據「負責制度」:依「一元民主」觀點,即:內閣(Cabinet)既經國會(Parliament)同意產生,內閣自應向國會負責,國會得以「不信任案」倒閣令首相解職,以示對國會負責。
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則以「美國總統制」為典型,依孟德斯鳩「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離」、「三權分立而制衡」之觀點,強調「穩定」及「制衡」,具三大特徵:(1)總統主政、(2)覆議制度、(3)罷免彈劾,行政權與立法權各具民意基礎,即「二元民主」。依覆議制度:政府既非經國會同意產生,自非國會所得倒閣。而總統具有「法案否決權」,當「全案否決」時,總統得將法案(一般乃經國會二分之一以上普通多數決議通過)全案退回國會覆議,此時,國會需以三分之二以上特別多數決議方得推翻(反否決)而制衡總統。
但在台灣「總統與立法院各具民意基礎(二元民主實質架構)」下,行政權的行使卻處於不對等的劣勢地位。行政權須對立法院負責,卻無主動解散國會權,而總統/行政院亦無法對立法院的恣意妄為加以實質否決,此情導致行政權無法對立法權作出實質有效的制衡。
這種失衡(無法有效制衡)情形已經導致這屆立法院權力濫用、國會擴權實際案例頻傳:
1、國會擴權法案,顯然逾越立法權正當範圍,遭憲法法庭113年憲判9宣告大多數違憲;
2、國會嗣即修憲訴法實質凍結憲法法庭運作,已明顯侵犯司法權與釋憲職能及基本權;
3、立法院嗣還統刪預算,更亂加預算,已經違憲,並已實質干預行政權施政核心職能。
這種國會獨大、侵犯行政權、癱瘓司法權,缺乏「制衡後門」之立法權太上皇體制,已經嚴重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精神,造成權力結構失衡與治理功能失靈的現狀。
二、解決之道:修憲導入「行政院得經總統同意移請立法院三分之二覆議」的否決權制度
針對上述結構性失衡與治理失靈,應可於現行憲政體制基礎上進行有限度修憲,即:賦予行政院在遭遇立法院恣意擴權、侵犯其他機關權力、統刪預算、亂加預算等不當立法作為時,得經總統同意後移請立法院進行三分之二覆議。
此項「行政院得經總統同意移請立法院三分之二覆議」的否決權機制具有三項優點:
1、制衡「國會至高無上、立法院獨大」之濫權現象:強化行政權制衡立法權的能量,建立對立法權的實質制衡機制,以防範立法院獨大權力凌駕其他機關、實質無法制衡;
2、提升立法品質與協商動能:若無法取得三分之二特別多數的反否決,即象徵該案缺乏廣泛的社會共識,理應重新協商;
3、符合「二元民主架構」的實質精神,保留「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緩衝機制:台灣民意傾向民選總統,憲政體制自應宜朝此「二元民主」實質精神改進,並由總統決定是否啟動,確保行政院不至於濫權,而受最高行政元首節制。而保留「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緩衝,有助於政治運作的穩定性,並使總統不輕易捲入政爭而仍保留國家元首的高度。
此項制度本質類似美國總統的否決權與國會的三分之二反否決覆議制度,亦呼應孟德斯鳩所強調的「一權制衡一權」原理,乃屬合理移植與在地調適。
美國總統可以否決美國國會通過的議案,但是這項權力不是絕對的:交還參眾兩院覆議(reconsideration)再次就法案表決並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否決的權力,則是「限制否決」(qualified veto,或稱「條件否決」);反過來說只要三分之一以上支持就能過關,又稱為「少數否決」(minority veto)。這兩項權力都由美國憲法賦予。(See:否決權-維基百科)
另外,口袋否決(Pocket veto)則是指總統不主動行使否決權,以置之不理的方式否決法案。口袋否決特指一種美國憲政運作現象。當法案送達總統後,國會即於十日內休會,總統未簽署亦未退回,則此法案將自動失去其效力,這也就是所謂的「口袋否決」。(See:口袋否決-維基百科)
美國憲法第一條(國會:聯邦眾議院及聯邦參議院)第七項(議案)第三款(總統批准):凡須由參議院與眾議院一致同意的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關於休會問題除外),須送交合眾國總統,該項命令、決議或表決在生效前,須由總統批准,若總統不批准,按照關於議案所規定的規則和限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議員重新通過。
美國憲法起草人漢彌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於《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第73篇(No. 73)闡述道:「設置否決權的首要理由,是讓行政機關得以保護自己,不被立法機關侵犯。否決權是行政機關的一面盾牌,而非利劍。我們期望否決權不常被動用;但它的存在本身,就常足以避免必須行使它的局面。有限制的否決權,是任何憲法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最安全且最有效的武器,足以保護其自身及人民的權利。若無這項防衛盔甲,行政機關將完全任由立法機關擺布。」
三、建構制衡的配套措施:立法院正當立法程序與議事規則之強化
而單一制度改革若無周延配套,恐反生副作用。為確保「行政院經總統同意移請立法院以三分之二覆議制度」之穩定運作與權力不再集中於立法院,應宜同步推動以下制度建構:
1、強化正當立法程序之保障:明文規範法律案審查、預算案審查,應經正當立法程序,並防止有突襲式的立法。正當立法程序,指國會必須遵循憲法及法定之程序以制定法律;如有違反,釋憲機關得予宣告無效。所稱「法定程序」,略指公正、公開、公平與正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參釋字第342號、釋字第381號、釋字第499號)。
2、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委員會審查應為實質形成法案之核心,以避免院會黑箱表決、杜絕黨團協商凌駕委員會,以強化法案專業審議、增設公聽會與利害關係人說明機制,以強化公聽程序與資訊揭露。
3、禁止舉手表決制度:法案應採記名表決,公開立委個別立場,以提升民主責任政治。蓋: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憲法第3條第2項第3款特別要求「記名投票表決」(釋字第735號),對修憲案,亦認為「無記名投票表決」違憲(釋字第499號)。對法律案,為求公開透明、避免利益輸送與黑箱、並強化民主責任政治之究責,根據過往經驗言,亦應宜禁止舉手表決,而採取記名表決。
英國史學家約翰·達爾伯格·阿克頓(John Dalberg-Acton)嘗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當立法機關不受節制、任意擴權,最終將導致制度腐蝕與民主倒退。唯有建立權力分立與實質制衡之機制,才能避免憲法機制失衡。
台灣當前面臨國會權力過度集中、憲政機制失衡之困局,倘若無有效的制度性制衡機制,憲政將形同虛設。引進行政院經總統同意之三分之二覆議制度,不僅符合二元民主精神,更為防止國會濫權的必要「憲政安全閥」。
而透過上述制度設計與配套措施之改革,方能建立一個既穩定又具制衡精神的憲政架構,讓台灣憲政回歸到其實質總統制「穩定治理、均衡權力」的修憲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