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惡濫修財劃法搶錢,挖走中央4000億!搞錯公式!竟還怪中央!
立法院去年10月7日的財劃法公聽會上,多名學者均強調事權劃分應先於統籌稅款問題。
臺大法律系教授柯格鐘指出,財政權的目的在於支持事務權及人事權,因此財劃法修法應反映中央、地方分權狀況,統籌稅款只是財劃法問題之一,重點在於事權劃分。
成大經濟系教授蔡群立認為,如果中央沒有足夠財源推動具國家競爭力之重點產業,恐致國家整體稅課收入減少。
政大財政學系教授賴育邦指出,英國及法國中央預算比例均達 70 %以上。
此外,現行的統籌分配款,六都可分配 6 成,其餘 16 縣市僅分配 2 成 4 ,地方政府間也有財政不公平的情況。(See:2024-11-06,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財劃法朝野爆激烈衝突 國民黨3分鐘閃電通過審查)
國家不缺錢,卻被迫舉債四千億──財劃法正在吞噬你我的未來!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企業管理有個術語「黑字倒閉」。是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大於負債,損益表也顯示該年度經營有盈餘,二者均非「赤字」;但是,公司卻因錯誤的資產配置或過度財務槓桿操作,造成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公司周轉不靈而破產。很難想像,今年上半年經濟成長率6.75%,台股破兩萬五千點歷史新高,何以中央政府財務狀況窘迫至此?這是因為傅崐萁的財劃法,每年要挖走中央四千億元,這是因普發現金2350億元,讓中央政府一次用完歲計賸餘,今年還須舉債。這是你要的台灣未來嗎?傅崐萁的財劃法正在吞噬你我的未來!你我該怎麼辦?
(See:2025/09/22,鏡報,賴中強:國家不缺錢,卻被迫舉債四千億──傅崐萁的財劃法正在吞噬你我的未來)
白藍訂憲訴法新制又兩度封殺大法官人選!人民憲法權益遭卡關!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而去年十月底有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目前僅存八位大法官,又因藍白兩度封殺大法官提名人選,形同讓憲法法庭實質停擺、無法運作。目前尚有360件聲請案躺在憲法法庭未能結案,其中逾9成是人民聲請,人民憲法權益,因憲訴法新制而被迫「卡關」。(See:2025/09/18,自由時報,藍白兩度封殺大法官人選 360件釋憲案無法結案)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有價證券案,認為刑度過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應受理並做出違憲宣告,他強烈砲轟,《憲法訴訟法》無法封鎖阻礙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若乾眼巴望立法院網開一面解套,猶如救生員被推落水,却禁止自行游上岸,「論理荒謬,不言可喻。」除呂太郎外,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也連署加入,等於現有8位大法官中有一半支持此觀點。
呂太郎堅定寫到,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不容癱瘓,他說,《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憲政機關運作的基礎,《憲法》選擇具有客觀中立本質的大法官,賦予解釋《憲法》的專屬職權,讓各個憲政機關遵循,取代政治角力直接對抗。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是來自憲法的直接授權,而非國會制定的法律…大法官的職權行使,非但不能一日或缺,也不能受到不當立法的限制或影響。」
他認為,大法官有專屬的憲法解釋權,《憲法》的意旨如何,只能由大法官做最終局權威的宣告,正如法官是法律「代言人」的道理一樣,大法官正是《憲法》的「代言人」。因此,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職權,如果受到法律的封鎖或阻礙,不但可以、也更應該依循《憲法》尋求解決。他再三強調,《憲法》的明文授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及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疑義的解釋權,這項授權不是來自立法院制定的《憲法訴訟法》,縱使沒有《憲訴法》的制定,也不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賦予的權限,因此,立法院顯然不能用制定《憲訴法》,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這是很容易明白的道理。
(See:2025/09/19,上報,4名大法官意見書質疑掏空憲法解釋權 喻救生員落水卻禁止自行游上岸、太報,釋憲停擺只能巴望立院「解套」?大法官轟「荒謬」:如救生員被推落水卻禁止游上岸、2025/09/20,民視,4名大法官質疑藍白「架空憲法」 喻救生員落水卻禁自行游上岸、太報,分析/藍白修法、人事杯葛!憲法法庭癱瘓10個月 大法官有機會出手「拆彈」?)
絕對濫用權力真的是會把台灣變成人間煉獄!亟需憲法的守護者!
英國歷史學家、自由主義者約翰·艾默里奇·愛德華·達爾伯格-阿克頓(第一代阿克頓男爵)嘗言道:「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敗。」把攸關人民憲法基本權的憲法法庭門檻,竟當成是政黨鬥爭的工具,這真的是會把台灣變成人間煉獄!
法國啟蒙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嘗言:「經驗告訴我們,每一個握有權力的人都有濫用權力的傾向。("Political liberty is to be found only when there is no abuse of power; but constant experience shows us that every man invested with power is apt to abuse it.")」此所以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的理論,他強調,司法權應當與行政權、立法權分離,以避免滋生專制!
我們認為,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仍按舊法逕行審判(See:釋字第530號解釋: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德國法理學家阿列西(Robert Alexy)提出「法律的雙重本質理論」,法律具有事實面及理想面,事實面、實然面就是現實性、有效,理想面、應然面就是正當性、正義,因此,「法律除了有效之外,還必須正當。」否則,不正當的法律,即非法律。
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曾經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其說法,以「憲法的守護者(憲法之維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我們期許這八位大法官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