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簽:96.09.05 (租)遠東街別墅
這是入行第一個成交的案子,所以印象非常深刻,是一間位在公司附近的別墅租賃案件。
民國96.06.20是我的到職日,結束經營近10年的廣告公司,轉職個人非常有興趣但卻陌生的房仲業,對於中年轉業的我,當時完全讓自己沒有退路,可謂抱著必死的決心。
新人有三個月的養成期,底薪2萬/月,也就是說三個月後自己看著辦。「冒泡」是案件成交的意思,我是到職後的第77天才冒泡,以沒經驗的業務來說,勉強算及格。屋主L小姐是某大學的行政職員,因閒置的房子打算出租而上店來,剛好我值班,於是接了這個租賃委託,也要感謝L小姐沒嫌棄我是個菜鳥,願意讓我服務。(感動)
18年前還沒有發展網路廣告,接到案子都是靠現場掛帆布、寫看板,路口駐點或者影印廣告單去貼電桿,說到貼電桿可要很勤快,而且要一大早,太遲好的位置都沒了,那時環保局還沒開始重視這塊,現在亂貼電桿,可是會吃罰單的。
這間房子是社區型住宅,還好後面有臨路,於是我親手製作一個三角看板,寫上「出租」兩個字,再加上聯絡電話,然後把它固定在鐵窗上,並沒有花其他的廣告,這樣就吸引了好幾組客戶詢問。
承租方W小姐是一位畫家,稍稍有年紀,從北部下來台中,養一隻寵物狗,屋主沒異議,租金合意就成交了。案件接不到一個月就租掉,雖然服務費不多,冒泡就是好兆頭,這還是入行的首泡,當然非常開心!
出租件對於公司的前輩們,是完全沒有吸引力的,與出售件相比較,付出的辛勞一樣多,回饋的投報太少了。
對我而言,之前廣告公司的客戶,有一次印10幾萬塊DM的,也有印兩盒名片500塊的,都是客戶我都接單,難保印兩盒名片的客戶,下次不會印一批海報?
當時我這個菜鳥業務,就把這套理論和觀念運用在房仲業務上。因為我相信承租方,有一天會由租房變買房,而屋主出租的房子,有一天也可能轉賣,並不是只看到眼前的短利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