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馬來西亞藝人黃明志捲入台灣網紅謝侑芯命案,引發社會熱議。
許多人疑問:黃明志是外國人,如果案情涉及境外行為,台灣真的有權利審判他嗎?
這問題,其實在《刑法》第8條與第9條中早已明確規範。⚖️ 刑法的屬地原則:犯罪地決定管轄權
我國刑法的核心原則是「屬地主義」。
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不論行為人是台灣人還是外國人,都要依照我國刑法處理。
這樣的設計,是為了保障社會秩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屬人原則:保護我國人民不受境外侵害
除了屬地原則外,我國也採「屬人原則」,用以保護本國國民。
也就是說,即使犯罪發生在國外,只要受害人是我國人民,特定情況下仍可適用我國刑法。
《刑法》第8條明定:
「外國人在國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本法所定之重罪者,適用本法。」
這表示,如果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人民犯下重大犯罪(如殺人、重傷、性侵等),
我國司法機關仍能啟動調查與起訴。 但在實務上,這類案件必須透過國際刑事合作機制(例如引渡、遣返)來實現。
⚖️ 一案兩審?刑法第9條的「再審原則」
有些人會問:「如果他在國外已被判刑,回台灣還能再審嗎?」
答案是——可以,但會折抵刑期。
《刑法》第9條規定:
「在外國受審判而在我國仍得受審之案件,應扣除其在外國已執行之刑期。」
這條規定的精神在於:
- 各國司法體系互不隸屬;
- 我國有獨立的司法主權;
- 但會基於人道與公平,避免重複處罰。
因此,即便外國人已在海外受審服刑,若行為涉及台灣人民重大權益,我國仍可依法審理。
🧭 結語
黃明志案不僅是社會矚目的命案,更引發關於司法主權、跨國犯罪與法律適用邊界的討論。
刑法第8條與第9條的存在,正是我國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司法尊嚴的重要依據。
在國際司法合作的脈絡下,法律不僅是懲罰的手段,更是國家對人民保護的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