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馬來西亞藝人黃明志捲入台灣網紅謝侑芯命案,引發社會熱議。
31歲的網紅謝侑芯在大馬酒店猝逝,起初黃明志否認,至大馬警方公布其毒品驗尿結果呈陽性,而最新消息更指出大馬警方將會把偵查方向改為「謀殺」調查案件。
許多人疑問:黃明志是外國人,如果案情涉及境外行為,台灣真的有權利審判他嗎?這問題,其實在《刑法》第8條與第9條中早已明確規範。
台灣是否能審判外國人?我國刑法管轄權的核心:屬地原則
屬地主義:犯罪地決定審判權
我國刑法以屬地原則為中心原則,也就是說:
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在台灣領域內,就適用台灣法律。
不論行為人是台灣人、外國人,甚至無國籍人士,只要犯罪地在台灣,就由我國司法管轄。
這一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
外國人也可能適用台灣刑法:屬人主義
屬人主義:國人遭受境外犯罪仍有保護
除了屬地主義,我國刑法另有 屬人原則 保障本國人民:
「外國人在國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本法所定之重罪者,適用本法。」
簡單來說,只要受害人是台灣人,外國人在國外犯下殺人、重傷害、性侵等重大犯罪時,我國仍有權依刑法刑事追訴。
不過要注意一件事:
這不代表台灣司法警察能直接到國外逮人,而是必須透過: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 引渡或遣返
- 外交或國際合作管道
來發動程序。
若行為人已在國外受審呢?可以再審一次嗎?
刑法第 9 條:避免重複處罰但仍保留審判權
有些人會問:「如果他在國外已被判刑,回台灣還能再審嗎?」
答案是——可以,但會折抵刑期。
「在外國受審判而在我國仍得受審之案件,應扣除其在外國已執行之刑期。」
這條規定的精神在於:
- 各國司法體系互不隸屬;
- 我國有獨立的司法主權;
- 但會基於人道與公平,避免重複處罰。
因此,即便外國人已在海外受審服刑,若行為涉及台灣人民重大權益,我國仍可依法審理。
從這起命案再看刑法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保護
這起案件未來如何發展,仍有許多變數與證據需要釐清。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我認為最值得思考的反而不是「能不能審判」,而是:
當人民遭遇跨國犯罪,國家是否有足夠制度把人民帶回法律保護範圍?
刑法第 8 條與第 9 條提供了答案,它們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而是一個國家向人民的宣示:
- 不因地域受限
- 不因行為人是外國人就束手無策
- 台灣仍會站在人民這邊
我認為這,就是司法尊嚴存在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