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於 2025 年 10 月 22 日發生的桃園客運事件中,學生與司機因投幣 18 元起口角,學生委屈怒嗆:「你連錢都不會算,這輩子就這樣了!」最後引發肢體衝突,造成學生臉部受傷。司機行為涉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和民事損害賠償,那學生的言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人格權侵害」呢?
🧩 一、人格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與人格尊嚴等。若他人以言詞侮辱他人、貶抑人格或名譽,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得依《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言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見解
大法官於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明確指出:「公然侮辱罪」應限於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同時需權衡該言論是否具公共思辨、藝術、學術或專業等正面價值。
判決列出三大要件:
1️⃣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言論:須判斷是否真有意圖攻擊他人名譽,或只是衝突中的情緒性失言。
2️⃣ 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日常生活中輕微冒犯難免,僅當言語造成明顯精神痛苦或人格貶抑時,才可構成侮辱。
3️⃣ 權衡社會價值與公共性:若言論具公共討論價值或屬藝術表現,應優先保障言論自由;若僅出於羞辱弱勢群體或人格攻擊,則應依法懲處。
💬 三、回到本案:學生的言詞是否侵權?
學生言語雖具冒犯性,但依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之意旨,仍須具體考量:
- 語境:雙方為即時衝突,學生年輕、情緒激動,難認其有「故意貶損名譽」之明確意圖。
- 忍受範圍:其言詞屬一時衝突語氣,雖無禮,但未達貶抑人格尊嚴程度。
- 社會價值:無關公共事務,屬私人爭執,欠缺公共思辨價值。
因此依現行憲法法庭見解,該言詞不宜直接認定為「公然侮辱」或民法上的「人格權侵害」,但法院在民事上仍可依「與有過失原則」酌減司機的損害賠償金額。
✅本篇僅分析案情,實際結果以法院最終判決為準。
📍四、結語: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平衡
113年憲判字第3號提醒我們——
「不是所有粗話都該入罪,但不是所有言論都能免責。」
法律要做的,是在「表達自由」與「人格尊嚴」之間取得平衡。
這起18元糾紛的社會教訓,不只是情緒失控的代價,也提醒我們:言語可以是理性的力量,也可能是導火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