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被視為所有基本權利的基礎。當國家為偵查、維持秩序或行使公權力時,是否能拘禁、逮捕人民?答案是: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八條對此做了最詳細的規範,也成為我國司法實務上檢驗「國家是否濫權」的標準之一。本文將帶你了解人身自由的意義、法律程序要求,以及大法官解釋所揭示的憲法底線。
一、人身自由的憲法保障意義
人身自由,指的是人民的身體不得任意遭受國家拘禁、搜索或強制行為。根據憲法第八條,任何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依法定程序」為之。也就是說,即使出於國家安全或偵查目的,行政機關仍不得恣意拘禁人民。
大法官於多號解釋中明確指出,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僅要「形式上合法」,更要「內容上正當」,亦即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與必要性要求。
二、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內容
(一)形式要件: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若欲拘禁、逮捕人民,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除現行犯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
換言之,「沒有法律就沒有拘禁權」,這正是防止行政濫權的第一道防線。
(二)實質要件: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八條與釋字第384號、392號等解釋指出,正當法律程序包含以下原則:
- 逮捕拘禁須依司法程序進行,不得由警察單方為之。
- 被逮捕者有權獲知理由,並通知其親友。
- 機關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拘禁人移送法院審問。
- 法院須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不得讓檢察官直接決定。
這些要求,確保人民在最短時間內接受司法審查,防止國家長期無故拘禁。
(三)比例原則的適用
釋字第384號進一步指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須符合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行政或司法機關採取的手段必須「合適、必要、且不過度」,否則即屬違憲。
三、司法審查與保障機制
(一)24 小時內移送法院
憲法第八條明定逮捕後應「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確保被拘禁人能即時接受司法保護。
釋字第392號進一步說明,此時間可排除客觀上無法進行偵查的障礙。
(二)司法機關的角色
法院是唯一有權決定羈押或交保的機關。
檢察官不具羈押權,此項原則已由釋字第392號宣告舊法違憲。 此舉強化了司法權的中立審查功能,防止偵查機關同時兼具逮捕與羈押之權限。
四、憲法第八條的現代意義
憲法第八條不只是程序條文,更是人民防止國家恣意濫權的「自由防線」。
從逮捕到羈押的每一環節,法律都要求事前有依據、事後可審查、過程須正當。
「正當法律程序」不僅保障被告或嫌疑人,也象徵民主法治國家對個人自由的尊重。
結論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是檢驗政府是否尊重法治的試金石。
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國家權力受法律拘束、受司法監督,確保每個人都能在法律面前獲得公平對待。 憲法第八條與相關大法官解釋,讓人身自由不僅是一條文字規定,而是真正可被實踐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