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買房,許多人第一次接觸房仲時,最常遇到的一句話就是:「你可以先付斡旋金,我去幫你跟屋主談。」
但什麼是斡旋金?為什麼要付?付了之後能不能退?很多人其實都搞不清楚,甚至因為誤解而發生糾紛。
這篇文章,用最簡單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斡旋金的法律性質、風險與操作技巧,讓你買房議價不再踩雷。🔍 什麼是斡旋金?簡單說就是「出價時的誠意金」
依行政院消保會定義:
當買方透過房仲買房,看上某間房屋但出價與開價有差距時,房仲會請買方先支付一筆金額,用來向屋主斡旋、協商價格。
如果屋主同意你的出價,這筆錢就會「轉為定金」,買賣雙方自此負有簽約的義務。
斡旋單是什麼?有法律效力嗎?
付了斡旋金,房仲會開一張「斡旋單」或相關收據(沒開記得跟房仲索取)。
斡旋單上的重點包括:
- 斡旋金金額
- 購屋出價金額
- 斡旋期限(通常 1~3 天,也可能更長)
雖然法律沒有寫「斡旋金」三個字,但法院普遍認為:
👉 賣方同意出價 → 斡旋金轉為定金 → 算是成立買賣「預約契約」
這意味著你們還沒正式簽約,但已經對未來完成買賣有義務。
💰 斡旋金多少才合理?
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但實務常見:
- 房價 2~5%
- 或 固定 10~50 萬元
建議:
🟡 金額越高風險越高,議價階段不必放太多。 🟡 最好不要超過 50 萬。
付了斡旋金,能不能反悔?能不能退?
最關鍵的判斷標準是:賣方有沒有「同意出價」。
✅ 可以退的情況(買方完全不用負責)
- 賣方還沒同意出價前,買方撤回斡旋
- 斡旋期限到了,賣方仍未接受價格
此時斡旋金仍是「議價保證金」,不是定金,房仲必須無條件退還。
不能退的情況(可能被沒收)
✔ 賣方已同意你的出價 → 斡旋金轉為「定金」
這時候若買方反悔不買:
👉 賣方可沒收定金
反之,若賣方反悔:
👉 要返還「雙倍」定金給買方
這就是「定金」的法律效果。
不想付斡旋金,可以用「要約書」取代
如果你想出價,但不願先綁住現金,也怕遇到房仲問題,
可以用「要約書」表達出價意願。
● 優點:不用先付錢
● 缺點:有些屋主比較看重「誠意」,會偏好有斡旋金的買方
但從法律角度,要約書仍具有拘束力──只要賣方簽名承諾,買賣契約就成立。
小提醒:斡旋單一定要標註的三件事
- 斡旋期限(避免無限期卡住錢)
- 出價金額明確寫清楚
- 斡旋金金額與退還條件
若房仲不願寫清楚,建議提高警覺。
結語:斡旋金不是陷阱,但你一定要懂得規則
斡旋金本質上是一種議價工具,本身並不是壞事。
真正的問題往往出在:
- 斡旋單內容不清
- 房仲未充分告知
- 買方誤以為可以隨時反悔
- 沒搞清楚何時變成「定金」
只要了解它的法律效果,斡旋金反而能幫助你更順利談價、節省時間。
記住一句話:
👉 賣方沒同意出價前,斡旋金隨時能退;賣方一旦同意,斡旋金就變定金。
懂這個,你就比九成買房新手更清楚斡旋金的真實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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