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都是執行業務者或一個人有二個執行業務的身份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有虧損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89.8.3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 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 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 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 虧損為限。
--->我身邊的朋友,夫妻都是執行業務者,記得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喔,而且條件不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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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經營多個獨資事業的「盈虧互抵」規定:
1.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 16 條
法規原文大意是:
如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的營利事業(即獨資或合夥),其中有虧損時,可以從核定的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申報。 但: 必須這些營利事業都使用**「藍色申報書」**,且在期限內申報。
2. 什麼是「藍色申報書」?(互抵的關鍵門檻)
這是大多數人無法適用的主要原因。
- 藍色申報書: 是一種為了鼓勵企業「誠實申報」而設的制度。企業必須具備非常完善的帳簿紀錄、憑證,且需先向國稅局申請許可後才能使用。
- 實務現狀: 現在絕大多數的獨資行號(不管是小規模或是要開統一發票的)通常都是使用「一般申報書」(白色申報書)或電子申報。
- 結論: 如果您與配偶的事業沒有申請並獲得許可使用藍色申報書,那麼先生的虧損就不能抵銷太太的盈餘。在報稅系統中,虧損的那一方營利所得會直接視為「0」,而賺錢的那一方則照常課稅。
-->這個就是"看得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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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交易所得
當夫妻其中一方有買賣資產(如舊制房屋、古董等)產生損失時,可以與另一方的交易增益互抵。
-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
- 互抵規定:
- 當年度互抵: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跨年度扣除: 若當年度無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餘額可在以後3年度內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注意: 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四、其他所得(補習班、幼兒園等)
若夫妻經營的是補習班、托兒所或養護院所,其課稅類別屬於「其他所得」。
- 法源依據: 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5400號函。
- 互抵規定: 夫妻同時經營上述業務,其中一人有虧損,得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之其他所得中減除。
- 條件: 同樣要求須如期申報且帳據完備、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