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最後一哩路】|番外1篇:【生前贈與】爸爸過世前2年給哥哥的錢,算是遺產嗎?法律算盤跟你想的不一樣

—— 稅法與民法的雙軌邏輯完全解析


📌 30秒戰略摘要

為何此案值得企業主與高資產族群借鏡?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是最常被誤解的法律概念。此規定主要針對遺產稅申報(稅法)與債權人保護(民法1148-1),並非繼承人間分配依據。真正影響繼承人間分配的是「歸扣」制度,僅適用於結婚、分居、營業三種特種贈與,且無時間限制。本文拆解稅法與民法雙軌邏輯,協助您避免因誤解而引發家族爭議或稅務風險。

核心戰略要點:
✓ 稅法二年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須併入遺產課稅,目的為防止規避遺產稅
✓ 申報義務:繼承人須主動揭露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漏報將面臨補稅與罰款
✓ 民法1148-1條:目的為保護債權人,規定繼承人二年內所受贈與視為所得遺產需負清償責任,非供繼承人間分配
✓ 歸扣制度核心: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因結婚、分居、營業所受特種贈與須從應繼分扣除
✓ 時間vs.理由:歸扣看的是贈與理由(三種法定事由)而非時間,即使二十年前贈與仍可能需歸扣
✓ 計算方式:先將特種贈與加回遺產總額計算應繼分,再從受贈者應繼分中扣除已受贈金額


📖 本文內容

▍最常見的焦慮與誤解

🤔 「律師,這太不公平了!😠 我爸去年才給哥哥五百萬去買房,結果今年就走了,那筆錢當然要算是遺產,從哥哥可以分的錢裡面扣掉啊!」

這大概是我在諮詢時,最常聽到的焦慮與憤怒。手足之間為了父母生前的贈與吵得不可開交,尤其當贈與就發生在離世前的「兩年內」,很多人都會直覺地認為,這筆錢理所當然要拿出來「算清楚」。

但,真的嗎?

我得直接告訴你一個可能會讓你很驚訝的結論 🤯:法律上,「過世前兩年內贈與要算進遺產」這句話,主要是說給國稅局或債權人聽的,跟你和兄弟姊妹之間怎麼「分錢」,基本上是兩碼子事。搞混了這兩件事,不但會讓你在家庭會議上站不住腳,還可能讓自己惹上稅務的麻煩喔。


▍ 法律怎麼說:迷魂陣般的雙軌邏輯

很多人都聽過「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說法,但這句話像個法律界的迷魂陣,讓一堆人暈頭轉向 😵。今天,我們就把它拆解清楚,讓你一次搞懂稅法和民法繼承,這兩套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


▍ 第一關:繳稅的規則 🧾 — 國稅局盯得你牢牢的

首先,我們得理解,為什麼會有「兩年」這個期限跑出來。

這其實是國稅局為了防止大家在臨終前,火速把財產贈與給家人來規避遺產稅,所設下的一個「防弊條款」。

你想想看,如果沒有這條規定,那是不是很多人都會在感覺自己時日無多時,拼命把名下資產轉給子女 💸,讓自己過世時名下空空如也,這樣國稅局不就遺產稅一毛都課不到了?

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才會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送給特定親屬(比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跟他們的配偶)的財產,在報稅的時候,通通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裡去計算要繳多少遺產稅。

所以⚠️ 如果你是繼承人,千萬別以為被繼承人過世前送你的錢,就跟你沒關係了。

申報遺產稅的時候,你有義務要主動揭露這筆贈與。

實務上,最常「出包」的狀況就是,繼承人以為這筆錢早就不是爸爸的了,就漏了沒報,結果被國稅局查到,除了可能要補稅,還要被罰款 😱,那才真的傷腦筋啊!

所以記住,這條規定是針對「稅」的,它的效果只在於影響「遺產稅要繳多少」,不代表其他兄弟姊妹可以指著這筆錢說:「喂,這也是遺產,拿出來大家分!」


▍ 第二關:分錢的規則 👨‍👩‍👧‍👦 — 兄弟姊妹間的公平之戰

好,繳完稅,國稅局那關過了。接下來就是重頭戲:繼承人之間到底要怎麼分財產?

這時候,遊戲規則就要從《遺產及贈與稅法》切換到《民法》的繼承編了。

在民法的世界裡,贈與一旦完成,比如錢已經匯到你戶頭、房子已經過戶到你名下,那東西在法律上就是你的了。所以,當被繼承人過世時,那些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原則上就「不是」他留下來的遺產,自然也就不在可供分割的範圍內。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跳出來說:「律師你亂講!我查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上面明明寫著『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啊!🤨」

問得很好,這就是另一個大魔王關卡。

沒錯,民法確實有這麼一條看起來跟稅法很像的規定。但是,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不是為了保護你,而是為了保護你爸媽的「債權人」!

它的意思是,如果過世的爸爸外面有欠債,而身為繼承人的你在過世前兩年內剛好有拿到一筆贈與,那你就有義務要拿這筆錢出來,在遺產不夠還的情況下,幫爸爸還債。這條規定是為了避免繼承人透過贈與「掏空」財產,害得債權人討不到錢 😫。

所以,這條規定是繼承人對「外部債權人」的責任,而不是對「內部其他繼承人」的義務。你妹妹不能拿這條法律來主張:「哥哥你兩年內拿的錢要吐出來跟我們分」,這完全是用錯地方了啦。


▍ 最終關卡:真正能要求「扣回來」的武器 🎯 —「歸扣」

那麼,是不是所有生前的贈與,其他繼承人都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一點辦法都沒有?

也不盡然。民法提供了一個最終武器,叫做「歸扣」。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如果繼承人因為以下這三種「特殊原因」而從被繼承人生前拿到財產,那在分遺產的時候,就要把這筆錢「加回去」計算,然後再從他可以分到的那一份裡面「扣掉」。

哪三種原因呢?

結婚 💍
分居 🏡(通常指子女成家立業,搬出去住)
營業 💼(也就是創業啦)

最關鍵的一點來了:歸扣,看的不是「時間」,而是「理由」!

它完全沒有「兩年內」的限制。

我經常碰到有當事人糾結在兩年的問題上,我都會直接跟他們說,別再想那兩年了!你該去回想的是,哥哥那筆錢,爸爸當初是以什麼名義給的?是單純的零用錢?生活費?還是讓他去開公司的創業基金?

如果是後者,那怕這件事發生在二十年前,都可能要拿出來「歸扣」。

舉個例子,老王有兩個兒子,大寶跟二寶,他過世時留下一千萬現金。但他在三年前,曾因為大寶結婚,給了二百萬讓他去付買房的頭期款。

在分割遺產時,法律上的計算會是這樣:

1. 先將生前特種贈與加回遺產總額: 一千萬 + 二百萬 = 一千二百萬(這叫應繼遺產)

2. 計算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 一千二百萬 ÷ 二人 = 六百萬

3. 實際分配:

  • 二寶:可以分到六百萬。
  • 大寶:他的應繼分是六百萬,但要扣掉之前已經拿過的二百萬,所以這次只能再分四百萬。

你看,整個過程跟贈與發生在幾年內,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下次在家庭會議上要「喬事情」時,不要再傻傻地喊「你兩年內拿的錢要算遺產」,而是要拿出證據,去主張對方拿到的那筆錢,是屬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用的「特種贈與」,這才是切入問題核心的正確方法。


💡 林律師的商業戰略提醒

處理繼承問題,最怕的就是用「感覺」跟「情緒」在溝通,而不是用「法律」跟「證據」。關於生前贈與的爭議,就是最經典的例子。

請你在心裡建立一個清晰的防火牆 🧱,把這兩件事徹底分開:

「繳稅」是一回事: 這是繼承人全體對國稅局的義務。只要是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就要誠實申報,不然會被罰。這跟你們內部怎麼分無關。

「分錢」是另一回事: 這是繼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非你能證明對方拿到的錢是基於「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法定原因,否則,無論那筆錢是兩年內還是二十年前給的,都已經是人家的合法財產,你不能要求他拿出來重分。

法律是骨架,人情是血肉。我知道很多時候爭的不是錢,而是一口氣,一種父母偏心的感覺 ❤️‍🩹。但回到談判桌上,唯有理解法律的邏輯,用對的語言和主張,才能真正地為自己爭取權益,也才有可能把事情「搞定」👍。別再讓錯誤的法律觀念,成為家人間撕裂情感的刀子了。

特別提醒企業主與高資產人士:若您生前曾為子女結婚、創業等提供資金,建議保留完整書面紀錄(贈與契約、匯款憑證、用途說明),明確載明贈與事由。這不僅有助於日後歸扣計算,更能避免繼承人間因證據不足而產生爭議。此外,若有意採用不同分配比例,應透過合法遺囑明確表達,並說明理由(可附生命故事),降低繼承人質疑偏心之疑慮。預先規劃、清楚溝通,才能確保財富傳承順利且家族和諧。


📜 專業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具體個案仍需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參考資料區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主要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於計算遺產稅時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主要目的為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有之贈與,應視為其所得遺產,用以負擔清償責任
•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即「歸扣」條款。明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由被繼承人處受有之特種贈與,應由其應繼分中扣除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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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文律師 #愛的最後一哩路 #生前贈與歸扣 #遺產稅申報 #繼承分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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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文 (Dr. Lin) |兩岸律師 | 法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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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文博士|兩岸律師與鑑識架構師。 擁大學講師與 25 年「法、商、資」整合實務,深耕兩岸資產爭議、家族傳承與 ISO 數位合規。我致力於穿透財務與數位數據,將複雜博弈轉化為生存與傳承的確定性。本智庫旨在為高資產者與企業主建構資產安全防線,在變動時代中,守護跨代傳承的永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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