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讀者都有聽過動物保護法(一般簡稱動保法)。
不過各位是否有思考過:動物保護法所稱的「動物」,究竟是指哪些動物呢?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究竟哪些「動物」會有動保法之適用,而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呢?
這是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因為必須先確認這種動物是否屬於動保法所稱的動物、是否受動保法所保護,才能進一步判斷某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動保法。
以下就來說明這個問題。
一、動保法保護的「動物」:
動物可以區分成無脊椎動物和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包括昆蟲、節肢動物、軟體動物等;脊椎動物則包括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等(怎麼變成科普文章了)
而動保法第3條第1款,已經開宗明義規定了,動保法所稱的「動物」,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犬、貓」;另一種是「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一)犬、貓:⭕
犬、貓其實都是脊椎動物(這個大家應該都知道吧?),但立法者應該是考量犬、貓跟人類之間的特殊情感連結,因此特別將狗狗、貓貓從脊椎動物中獨立出來,不論是否有人飼養或管領,一律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因此就算是流浪狗、流浪貓,也是動保法保護的對象。
(二)其他脊椎動物⮕有人飼養或管領:⭕/無人飼養或管領:❌
至於犬、貓以外的脊椎動物,因為法條多了「人為飼養或管領」這個要件,所以必須是有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才會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反之,如果是沒有人養、沒有人管的,就不在保護的範圍。
(三)無脊椎動物:❌
動保法已經將「動物」限縮在「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而狗跟貓也都是脊椎動物,所以動保法其實只保護脊椎動物,至於無脊椎動物,很抱歉,完全不受動保法保護。

動保法保護的動物(詳細版體系圖)

動保法保護的動物(簡要版體系圖)
二、其他動物怎麼辦?
如果不在動保法保護的範圍內,無法適用動保法,那麼就只能適用其他法律。
例如野生動物,就會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一般簡稱野保法)來規範跟處理。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值得注意的是,野保法又將動物區分成「保育類」、「一般類」兩種,而「保育類」受到的保護程度,自然比「一般類」更高。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3款,也有處罰虐待動物之相關規定,如果動保法、野保法都無法適用,或許可以用這條規定試試看,不過這條的罰則明顯較輕,而且實務上似乎不常用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3款:「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三、結論:
依照動保法第3條第1款規定,動保法所稱的「動物」,也就是動保法保護的對象,並未包括所有的動物,而是只有「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這兩種,至於其他的動物,則無動保法之適用,而必須透過野保法等其他法律處理。當然,這種立法模式,可能會產生法律漏洞,究竟好不好,也值得思考與探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