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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車禍法律問題、勞動法、動物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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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討論勞動法問題前,必須先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如果是勞動契約,提供勞務之一方才會是「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保障。而勞動契約的關鍵要件在於「從屬性」,從屬性又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只要具備部分的從屬性,就足以被認定為是勞動契約。
相信各位讀者都有聽過動物保護法(一般簡稱動保法)。 不過各位是否有思考過:動物保護法所稱的「動物」,究竟是指哪些動物呢?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究竟哪些「動物」會有動保法之適用,而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呢? 其實,動保法所稱的「動物」只有兩種:「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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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由親友接送往返醫院,如果想向加害者求償交通費用,但卻沒有實際的單據,該怎麼辦呢?實務上常見透過「計程車車資試算系統」來估算交通費用,以解決這個問題。
發生車禍後,被害人(原告)往返醫院進行治療、回診、復健,如果因為受傷或車輛毀損而無法自行開車、騎車,就只好搭乘計程車,支出的計程車費,可以向加害人(被告)求償,這個沒有什麼爭議。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被害人不是搭計程車往返醫院,而是由家人、親友幫忙接送,那麼是否也可以求償交通費用的損失呢?
許多勞工在應徵工作時,除了關心薪水、福利,也會想知道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動法規或發生勞資糾紛的紀錄。本文介紹兩個查詢管道: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以及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讓勞工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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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若由家人照顧,關於看護費求償,實務上存在兩種不同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看護費應該要比專業人士來得低;第二種見解認為看護費仍應該比照專業人士標準。然而,最終關鍵仍在於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
車禍後若傷勢嚴重到需要他人看護,即使由家人照顧,也能向對方求償看護費。但重點在於必須證明「看護的必要性」。本文將深入探討,如何透過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確立看護的必要性與期間,並解析「需」、「宜」、「全日」、「半日」等用語的差異,以及診斷證明書產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幫助車禍被害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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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還是勞動部、法院的見解,都認為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的排定權,雇主原則上不得限制或拒絕。本文說明常見的雇主違法情況、例外可以拒絕勞工安排特休的三個要件,以及勞工請特休被雇主刁難時的反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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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由家人照顧,若要求償看護費,應以一般市場行情價作為計算標準,至於行情價是多少呢?依照實務見解,全日看護(24小時)大約落在每日2000元~3000元;半日看護(12小時)大約落在每日1000元~2000元。被害人也可上網查詢對自己有利的看護行情價,並將相關網路資料列印下來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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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實務見解,車禍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是由家人代為照顧,而沒有另外請看護,被害人仍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加害者求償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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