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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車禍法律問題、勞動法、動物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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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各位是否有想過,總經理、副總經理到底算不算是「勞工」?總經理、副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會是勞動契約嗎? 換句話說,總經理、副總經理是否享有勞基法的保障?是否可以對公司主張勞基法上的權利呢? 其實,總經理、副總經理與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仍應判斷是否具備「從屬性」,與職稱無關。
契約的「名稱」,是否會影響勞動契約的判斷? 實務上常出現「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也就是說,明明契約本質上是勞動契約(僱傭契約),但名稱卻寫「承攬契約」。 其實,勞動契約的認定,關鍵在於內容是否具備從屬性,至於形式上的名稱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並非判斷的重點,因此契約的名稱並不會影響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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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勞動法問題前,必須先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如果是勞動契約,提供勞務之一方才會是「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保障。而勞動契約的關鍵要件在於「從屬性」,從屬性又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只要具備部分的從屬性,就足以被認定為是勞動契約。
相信各位讀者都有聽過動物保護法(一般簡稱動保法)。 不過各位是否有思考過:動物保護法所稱的「動物」,究竟是指哪些動物呢?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究竟哪些「動物」會有動保法之適用,而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呢? 其實,動保法所稱的「動物」只有兩種:「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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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由親友接送往返醫院,如果想向加害者求償交通費用,但卻沒有實際的單據,該怎麼辦呢?實務上常見透過「計程車車資試算系統」來估算交通費用,以解決這個問題。
發生車禍後,被害人(原告)往返醫院進行治療、回診、復健,如果因為受傷或車輛毀損而無法自行開車、騎車,就只好搭乘計程車,支出的計程車費,可以向加害人(被告)求償,這個沒有什麼爭議。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被害人不是搭計程車往返醫院,而是由家人、親友幫忙接送,那麼是否也可以求償交通費用的損失呢?
許多勞工在應徵工作時,除了關心薪水、福利,也會想知道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動法規或發生勞資糾紛的紀錄。本文介紹兩個查詢管道: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以及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讓勞工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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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若由家人照顧,關於看護費求償,實務上存在兩種不同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看護費應該要比專業人士來得低;第二種見解認為看護費仍應該比照專業人士標準。然而,最終關鍵仍在於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
車禍後若傷勢嚴重到需要他人看護,即使由家人照顧,也能向對方求償看護費。但重點在於必須證明「看護的必要性」。本文將深入探討,如何透過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確立看護的必要性與期間,並解析「需」、「宜」、「全日」、「半日」等用語的差異,以及診斷證明書產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幫助車禍被害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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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還是勞動部、法院的見解,都認為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的排定權,雇主原則上不得限制或拒絕。本文說明常見的雇主違法情況、例外可以拒絕勞工安排特休的三個要件,以及勞工請特休被雇主刁難時的反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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