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被害人(原告)往返醫院進行治療、回診、復健,如果因為受傷或車輛毀損而無法自行開車、騎車,就只好搭乘計程車,支出的計程車費,可以向加害人(被告)求償,這個沒有什麼爭議。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被害人不是搭計程車往返醫院,而是由家人、親友幫忙接送,那麼是否也可以求償交通費用的損失呢?
這個爭點,就跟之前文章提到的,車禍後由家人照顧(沒有另外請看護),是否可以求償看護費的概念是類似的。
看護費的部分,實務見解一致認為由家人代為照顧的情況下,也可以求償看護費(【車禍看護費】(1)-車禍後由家人照顧,沒有另外請看護,也可以求償看護費 ),差別只在於看護費用要如何換算,以及求償金額的多寡而已。
但本文所要探討的交通費,實務上卻分成兩種不同見解:
一、肯定見解:親友接送往返醫院,可以求償交通費
目前多數法院判決採此一見解,理由其實就跟「由家人看護可以求償看護費」是一樣的。
因為親友接送被害人往返醫院所付出的勞力,其實也是可以換算為計程車費的,如果基於這層親情關係,加害人就不用賠償交通費用,那麼也太便宜加害人了,因此就算被害人沒有支出計程車費,實質上也好比是受到了交通費的損害,所以仍可向加害人求償,這樣才公平。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親屬以交通工具接送被害人往返醫療院所治療,固係基於親情,但該接送所付出之勞費得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被害人搭乘計程車往返醫療院所治療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縱認上訴人實際係由其親友搭載前往醫院,然親友付出之勞力非不得以相當之計程車車資予以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被上訴人,仍應認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因前往醫院治療所需之計程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如被上訴人因受傷無法自行就醫,請親屬駕車接送,但親屬接送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接送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接送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按被害人因傷就醫時,縱由親友搭載其前往就醫,其親友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此種基於身分關係或友情之恩惠,與前述之看護費用相似,亦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用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復按縱由親友搭載其前往就醫而無法取得收據,但親友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此種基於身分關係或友情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民事判決:「復縱由親友搭載其前往就醫而無法取得收據,但親友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此種基於身分關係或友情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二、否定見解:親友接送往返醫院,不可以求償交通費
仍有少數的法院判決認為,往返醫院的交通接送,只是一時性的,跟長時間、持續性的看護不一樣,而且無法確定交通接送過程中,是否僅單純接送就醫,加上親屬接送只會支出油資,不像計程車還會有營利考量,所以不可以求償交通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簡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就醫之交通接送乃一時性之事務,且親屬交通接送過程中是否僅單純接送就醫而已,不得而知,故親屬之交通接送就醫,與需長時間且持續性之親屬看護,顯然不同,故實務上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之法理,不能適用於由親屬之交通接送。因此除非被害人有搭乘計程車之需要,並提出支付車資之證據,以證明其確有支付就醫必要交通費用事證,否則不能藉言係由親友接送,而主張受有交通費用之損害,請求被害人賠償損害。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就醫之交通接送乃一時性之事務,且親屬交通接送過程中是否僅單純接送就醫而已,不得而知,故親屬之交通接送就醫,與需長時間且持續性之親屬看護,顯然不同,故實務上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之法理,不能適用於由親屬之交通接送。再者,計程車車資除油費、耗材等費用外,尚有營利計算之考量,與親屬接送僅有油費不同,因此除非被害人有搭乘計程車之需要,並提出支付車資之證據,以證明其確有支付計程車費就醫,否則不能藉言係由親友接送,而主張以計程車資計算受有交通費用,請求賠償損害。」
三、本文見解:
筆者比較支持肯定見解。
否定見解根本就是為了「保障加害者」所想出來的歪理啊!
說交通接送只是一時性的,那麼如果被害人傷勢嚴重,須長時間定期回診、復健,接送往返的時間、次數累積起來,難道也只是一時性的嗎?
至於交通接送的過程中,不確定是否僅單純接送就醫(懷疑順便繞去其他地方),這也不用擔心啊,只要透過網路上的計程車車資試算系統算,或是叫車APP,查詢住家到醫院的「點到點」車資,就可以知道正確金額,不怕被害人浮報了啊!
另外,親屬接送雖然不像計程車有營利考量,但計程車開車的時間本來就是在工作,親屬開車接送的時間,卻是占用到自己的工作時間、上班時間欸!如果親友接送被害人,造成了營業損失、工作損失、請假被扣薪的損失、時間成本,難道就可以視而不見嗎?
所幸目前多數的法院判決仍是採肯定見解,而且肯定見解是有近期的最高法院判決背書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所以還是建議以肯定見解為主!
四、結論(懶人包):
車禍後不是搭計程車往返醫院,而是由親友接送,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仍可請求交通費用的損害賠償,但也有少數見解認為不可以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