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因為吸食毒品被警方查獲,多數人腦中第一個浮現的念頭就是:「我是不是要被關了?」
事實上,吸食第一、二級毒品不一定會坐牢。在符合法律條件的情況下,「戒癮治療」往往是避免羈押、避免入監、甚至不留下前科的重要轉機。以下由毒品律師帶你一次完整看懂。一、吸食毒品一定會被關嗎?先從「戒癮治療」說起
依我國刑事制度,對於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法律並非只剩下「關起來」這一條路,而是設計了以醫療取代刑罰的制度,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戒癮治療。
什麼是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是一種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治療制度,適用於符合條件的一、二級毒品施用者,可分為兩種類型:
- 犯罪尚未被發覺前,自行求助醫療機構
- 案件已進入偵查程序後,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爭取緩起訴
戒癮治療的核心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戒除毒癮,而不是單純處罰
戒癮治療有哪些優點?
- 不會被關、不會羈押
- 不需離開原本的工作與生活
- 治療過程具隱密性,避免社會標籤
- 完成後可正常回歸社會
二、哪些毒品適用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僅適用於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的「施用行為」: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等
若涉及「販賣毒品、運輸、製造」,原則上不適用戒癮治療,必須個案評估。
三、誰可以聲請戒癮治療?關鍵在「時間點」
能不能走戒癮治療,不是你想不想,而是「什麼時候做」。
(一)尚未被發覺前:主動求助醫療機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
- 初犯
- 犯罪尚未被警方或檢察官發覺
- 自行前往衛福部指定醫療機構
在此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會通報司法機關,案件不會進入刑事程序
這是風險最低、但實務上最容易錯過的黃金時機。
(二)已被查獲、進入偵查程序後
若已做完警詢筆錄、進入地檢署偵查,仍有機會聲請戒癮治療,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初次施用一、二級毒品,尚未被起訴
- 距上次施用已逾 3 年,無持續施用傾向
- 檢察官認為相較其他處分,更適合接受戒癮治療
是否准許,取決於檢察官的專業判斷,這也是律師介入的關鍵原因。
四、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差在哪?
很多人最害怕的是:「我會不會被送去勒戒?」
(一)戒癮治療(最有利):對當事人衝擊最小
- 不限制人身自由
- 在社區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
- 可正常上班、生活
- 常搭配「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
(二)觀察勒戒(短期監禁)
-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進入勒戒所接受「監禁式治療」
- 最長 2 個月
- 期滿評估是否仍有施用傾向
若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不起訴
若仍有施用傾向:進入強制戒治程序
(三)強制戒治(限制最嚴格)
- 針對觀察勒戒後仍具高度風險者
- 進入戒治所
- 期間 6 個月至 1 年
- 高度限制人身自由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完成後,原則上不會起訴,也不會留下前科
五、想爭取不被關,關鍵在「及時聲請戒癮治療」
為什麼時機這麼重要?
因為一旦:
1、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2、法院裁定已經下來
此時再想改聲請戒癮治療,成功機率會大幅降低。
聲請的最佳時機
- 警詢結束
- 偵查庭後
- 檢察官尚未結案前
此時應立即:
- 查詢案件案號與股別
- 補送「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
聲請狀通常要寫什麼?
一份有說服力的聲請狀,會重點說明:
- 身心狀況與成癮背景
- 家庭支持與社會連結
- 穩定工作或生活狀態
- 願意積極配合治療的態度
- 為何「戒癮治療」比勒戒更適合
這不是制式文件,而是高度個案化的法律說服
許多人以為:「我是初犯,檢察官應該會給我戒癮治療吧?」
實務上並非如此。沒有提出聲請、沒有說服理由,檢察官不一定會主動給你機會。
若希望:
- 不被關
- 不被勒戒
- 最大程度降低人生衝擊
及早由刑事律師介入評估與聲請,往往是關鍵分水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