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偵查庭是什麼?
刑事案件分為 偵查程序 和 審判程序 兩個階段。偵查程序又分為:
- 告訴人提告:由被害人向警察局報案。
- 檢察官主動偵辦:檢察官發現犯罪事實後主動展開調查。
- 若是透過警察報案,被告通常會先收到 警詢筆錄通知書,警方整理證據後,案件會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接手偵辦。
- 若是委託律師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可能直接跳過警詢筆錄,由檢察官展開偵辦。
當檢察官認為可能存在犯罪事實時,會傳喚被告、告訴人、證人或相關人員,進行 偵查庭。
偵查庭的目的是 釐清案情、調查犯罪事實、蒐集證據,庭後檢察官會決定作出:
- 起訴
- 不起訴
- 緩起訴處分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偵查庭會被羈押嗎?
很多人第一次接到偵查庭通知時,最擔心的就是 「會不會被羈押?」
- 羈押不是偵查庭直接決定
偵查庭結束後,檢察官若認為有羈押必要,須向法院聲請。法院才會開 羈押庭 決定是否羈押。也就是說,偵查庭結束後被告通常可以離開,並不會立刻被羈押。 - 羈押三大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羈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法院才會批准羈押:
(1) 犯罪嫌疑重大
(2) 有法定羈押事由
(3) 羈押有必要性。 - 法定羈押事由包括:
(1) 有逃亡之虞
(2)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
重點提醒:大部分案件,尤其是初次偵查庭,多數被告不會立刻被羈押,但如案件重大或涉有逃亡、湮滅證據風險,就必須特別謹慎。
三、偵查庭不認罪可以嗎?
在偵查庭 認罪或不認罪都可以,但需瞭解以下優缺點後謹慎抉擇:
- 認罪的優點
- 法律上可能得到輕判
- 有些案件可爭取簡易判決處刑
- 認罪的風險
- 若事實上被冤枉,認罪可能失去主張「證據不足」或「無罪」的機會
- 後續若想翻案,過程可能更困難
- 不認罪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 訴訟過程中需謹慎陳述,避免前後矛盾
- 答辯應保持一致、語速適中,並注意書記官打錄筆錄的正確性
建議:第一次開偵查庭前,最好先諮詢律師,由律師評估證據與風險,協助擬定答辯策略,避免一時回答造成不利後果。
四、偵查庭和解可以嗎?
和解是一種 降低刑責或避免進入審判程序 的途徑,但不同罪名適用方式不同:
- 告訴乃論之罪
若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可能不進入審理程序。
例如:普通傷害、毀損、妨害名譽、親屬間竊盜。 -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可起訴,但若已達成和解,檢察官可能作出 不起訴 或 緩起訴處分,法院也可能降低刑度。
例如:詐欺、重傷、殺人、強盜、竊盜、偽造文書、毒品相關罪。
實務建議:
- 若偵查庭前就談妥賠償或和解,可提前提交和解書,爭取檢察官做出有利處分
- 偵查庭中若檢察官確認雙方有和解意願,也會安排調解,幫助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小結
第一次接到偵查庭通知,最擔心的「羈押、認罪、和解」問題,都可以透過事先準備降低風險:
- 了解羈押原則與可能性
- 謹慎決定認罪或不認罪
- 及早與對方洽談和解,並由律師協助提出文件
對於第一次偵查庭的被告或當事人,刑事律師的陪同和事前諮詢,可能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