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三十七回 水之惡-智-(五十八)政治哲學的智慧(十四)中世紀智慧的歷史背景概觀(上)
(續上回)
【二】中世紀時期
(約 公元 5 世紀 – 公元 15 世紀)
核心特色:中世紀政治哲學深受宗教神學影響,主要圍繞著神權與王權的關係、法律的來源、以及秩序與正義、信仰與理性的平衡等核心議題展開討論。
隨著羅馬帝國衰落和基督教興起,政治思想轉變為以基督教神學為核心。國家(世俗權力)的合法性需要從神權(教會權威)中尋找依據。「上帝之城」的理念影響深遠。
中世紀政治思想的智慧是一種在神學框架下對秩序、正義和權威來源的探索。
它在一個看似封閉的神學體系內,透過「自然法」保留了理性的空間,並在教宗與君主的權力博弈中,逐漸發展出「權力受限」與「法律至上」的憲政種子。
它既包含了對世俗權力的悲觀與神權的推崇,也發展出了理性、自然法、甚至人民主權等概念,為西方政治思想從古代過渡到近代發揮了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
中世紀雖然大部分的時期被稱為「黑暗時代」,然思想的演化並無停滯不前,而是經歷了從「完全依附神學」到「理性與世俗化萌芽」的辯證過程。
★代表人物與思想:
〈1〉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神權政治與「雙城論」的開創
奧古斯丁處於西羅馬帝國崩潰的前夕,他的思想是為了回應「基督教導致羅馬滅亡」的指責。
「雙城」的辯證關係:
上帝之城(City of God):由愛上帝、追求永恆真理的人組成。它是完美的、永恆的。
地上之城(City of Man):由愛自己、追求物質慾望的人組成。它是短暫且必然充滿紛爭的。
國家的「必要惡」觀點:奧古斯丁認為,如果人類沒有墮落,就不需要政府。國家的存在是上帝對人類「原罪」的懲罰與補救,其職能僅限於維持最低限度的「地上和平」(Peace of Earth),讓信徒能安全地修行。
歷史影響: 他確立了「教會(靈魂)高於國家(肉體)」的二元觀,成為後來教宗制(Papacy)對抗王權的最高理論武庫。
〈2〉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自然法與理性的回歸
十三世紀,隨著亞里斯多德著作重新傳入西方,阿奎那試圖將「理性」與「信仰」調和,這被稱為「經院哲學」的巔峰。
四大法律階梯(Legal Hierarchy):
永恆法(Eternal Law): 上帝治理宇宙的最高智慧。
自然法(Natural Law): 核心貢獻。 這是人類理性對永恆法的參與。阿奎那主張,即便不信神,人類憑藉理性也能發現什麼是正義(如:不可殺人、追求共同利益)。
人法(Human Law): 國家制定的具體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否則就是「法律的腐敗」,人民無服從義務。
神聖法(Divine Law): 聖經中的啟示,指引人類靈魂的救贖。
政治觀:他反對奧古斯丁的「國家是罪惡補救」觀點。他依據亞里斯多德,認為人天生是社會性動物,國家是為了促進「共同利益」(Common Good)而存在的正當組織。
〈3〉帕多瓦的馬西利烏斯(Marsilius of Padua):主權在民的先聲
十四世紀,世俗王權日益強大,馬西利烏斯代表了對教會干政的最激烈反抗。
法律來自於「立法者」:他大膽提出,真正的法律權威不在教宗,而在於「人類立法者」(Human Legislator),即全體公民或其代表。
這被視為「人民主權」的最早雛形。
政教分離的徹底化:他主張教會不應擁有財產,也不應有世俗的審判權;神職人員應受國家法律的約束。
和平的保障:書名《和平的保衛者》意指,中世紀混亂的根源在於教宗僭越世俗權力,唯有將權力歸還給世俗國家,和平才能達成。
〈4〉威廉·奧卡姆(William of Ockham):個人權利的種子
奧卡姆是晚期經院哲學的代表,他的「唯名論」(Nominalism)對西方近代政治有著根本性的影響。(還記得上一部西方哲學時談到的奧卡姆剃刀的概念嗎?就是他。)
從普遍到個體:奧卡姆主張,世界上只存在具體的個人,「人類」或「教會」只是抽象的名字。
這種哲學轉向導致政治重心從「群體秩序」移向「個人權利」。
受限的權力:他認為教宗與君主的權力都不是絕對的,而應受到自然法和「被統治者同意」的限制。他對個人財產權和良知自由的論述,直接啟發了後來的自由主義理論。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