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勞工之負重與重複性作業法規重點
(一)物料搬運與負重重量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
針對物料搬運作業,法規明確要求:
- 雇主應儘量以機械設備取代人力搬運
- 40 公斤以上之物品,原則上應使用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
- 500 公斤以上之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搬運
- 運輸路線須妥善規劃,並清楚標示
👉 核心精神:減少人力直接負重,而非只看是否能「搬得動」。
二、何謂「重體力勞動作業」?
(一)重體力勞動作業的定義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第1項
本標準所稱之「重體力勞動作業」,係指: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 40 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一旦符合此定義,即屬法規所認定的高風險體力作業型態。
(二)工作時間與休息規定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
- 考量勞工的體能負荷狀況
- 適度縮短連續工作時間
- 提供充分休息
- 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 20 分鐘
👉 這是「強制性保護措施喔」,不是福利選項。
三、懷孕與分娩後女性的負重限制:
(一)為什麼「一般負重法規」不夠用?
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的情況下,不能只套用上述40公斤的規定。
原因在於:
- 懷孕與產後女性的生理狀態會隨階段明顯改變
- 對腹內壓、骨盆穩定度、腰椎與核心負荷的耐受度皆不同
- 即使重量不大,仍可能構成母體與胎兒風險
(二)專屬法規依據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此標準中,針對:
- 妊娠中不同孕期
- 分娩後不同恢復階段
- 斷續性負重作業
- 持續性負重作業
皆有不同的負重重量限制與工作型態規範,並非單一數值可一體適用。

註:但經醫師評估能負重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