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關於《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的整理報告。本報告依據您提供的法規內容,針對訂定原因、對象、標的與目的進行歸納分析。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分析報告
一、 訂定原因
本要點之訂定,係為了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該法條要求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必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因此,主管機關特訂定此要點,作為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的依據與標準程序。
二、 適用對象 (相關權利人與機關)
本要點規範的運作涉及申請人與審查機關,主要對象如下:- 申請人(興辦事業人): 指欲申請將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單位或個人。申請時需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說明變更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周邊環境之影響等。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負責針對興辦事業之設置必要性、區位與面積之無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土地使用。
- 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機關): 包含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負責審查是否同意變更,並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三、 規範標的 (適用之土地範圍)
本要點所規範之標的,為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具體包含下列四種情形: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
-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者。
-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者。
特殊限制標的: 法規對於特定性質的農地設有更嚴格的變更限制(原則不同意,僅例外許可):
- 特定農業區:原則上不同意變更,除非屬於國防、重大公共建設、公用設施或被地形包圍之零星農地等情形。
- 養殖漁業生產區:原則上不同意變更,除非符合綠能共生(漁業經營結合綠能)、國防、公共建設等特定條件。
- 太陽光電設施:非都市土地農牧、林業、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若面積未達二公頃,原則上不同意變更。
四、 規範目的
本要點之核心目的在於透過審查機制,確保農業用地的變更使用符合整體農業政策與環境永續,具體目的包括:
- 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 避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影響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若未依規定設置隔離綠帶、將廢污水排入農業灌溉系統、或造成農地坵塊零碎不利耕作等情形,均不予同意。
- 確保變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要求興辦事業人說明使用農業用地之區位、面積具有「無可替代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 降低與農業經營之衝突(設置隔離綠帶): 當變更用途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時(如變更為工業區、住宅社區、廢棄物處理等),必須配置適當寬度的「隔離綠帶」或具有隔離效果之設施(如通路、水路),以阻隔對鄰近農地的負面影響。
- 建立明確審查標準: 透過條列不同意變更之情事(如妨礙農路通行、妨礙排水)以及不同分區所需的隔離綠帶寬度(如特定農業區變更作工業使用需30公尺隔離),提供明確的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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