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減免稅賦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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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上了吳幸芳理事長的農業用地課程

最讓我眼睛一亮的法條在於農發條例第38條的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尤甚是38條第2項,難怪現在農地買賣很火熱,買農地好處多,可以減免稅負,出售時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真是太好了!

但規定要看清楚,這是長期規劃,主要: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要取得農用證明,現在很嚴格

二、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送給非繼承人是無免贈與稅規定喔

三、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綁五年,而且要一直農用。但相反的,五年後出售免房地合一稅,個人覺得還蠻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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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一段時間,與客戶相處後,發現他們通常都會很早前就規劃

不論是現有財富、或是未來身後財富,財富都是一點一滴累積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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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會計師_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_儀軒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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