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第 3 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為供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申請農業用地移轉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與田賦等3類用途,並非參加農保所應檢附之必要文件。
考量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經相關機關勘查確實作為農用經營使用之客觀
證明文件,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
法第 6 條規定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之規定。故農民得持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書作為免
現地勘查之證明文件。
惟農會於實務上受理加保申請時,倘依申請人所附農地現況照片書面審查,該農
地非作為經濟性農業經營使用時(例如:作農路使用、生態保護、農業用地僅興建
自用農舍而無從事農業等),依規定仍不能以持有該筆農地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