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配偶外遇時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只要真相重要就先把證據弄到手再說」,蒐證的合法性常常比你想像更關鍵,因為一旦踩到妨害秘密、違法監察通訊、侵入住宅、甚至妨害電腦使用或個資法最糟的局面不是拿不到證據,而是你手上的東西不能用之外自己還可能先變被告,讓離婚談判或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反而失分,尤其通姦罪已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因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外遇爭議現在多回到民事與家事戰場更不該用「刑事抓姦思維」硬闖。
先抓住一個核心原則:徵信社(或你自己)能做的合法蒐證,重點通常不在「偷到越私密越好」而在「用合理、必要、比例的方法,記錄對方在沒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情境下的客觀行為」,並把證據鏈(時間、地點、人物辨識、連續性)做扎實,相反地最容易踩線的,往往都是你以為「他是我配偶所以我可以」的那一類行為偷看手機、裝定位器、裝密錄器、偷錄別人的通話、或闖進旅館/住處拍現場,這些行為常直接撞上刑法妨害秘密或侵入住宅等規範。
以刑法「妨害秘密」來說關鍵字就是「非公開」與「無故」。刑法第315-1條明文規定,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或用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可能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在私人住宅、旅館房間、包廂、車內等情境通常更容易被認定為「非公開」而在大馬路、餐廳開放座位、公共場所出入口等情境,則相對比較可能被認為隱私期待較低,但仍要看拍攝角度、距離、是否長時間緊迫盯人、是否使用特殊器材偷窺等細節,更要注意的是若你把「竊錄來的內容」拿去散布、販賣或提供他人使用還可能進一步觸及刑法第315-2條(意圖營利供給工具設備便利竊錄、或意圖散布而竊錄、或製造/散布竊錄內容等)。
再來是很多人會忽略的「通訊」你可以錄下自己參與的談話,但你不能把自己變成私刑版監聽站,依檢察機關的法治宣導整理如果錄音內容包含你自己的談話,實務上常較不容易被認定為妨害秘密或違法監察,但若你錄的是「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通話或談話、且你並非通訊一方,就很容易被視為侵害秘密通訊或違法監察而出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明確寫到,監察他人通訊若符合「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等情形才有不罰的空間, 把它翻成白話就是你可以保護自己但不能偷聽別人的通話,更不能用針孔、側錄器、錄音筆去竊錄你不在場的對話。
第三個常見雷區是「侵入住宅」外遇蒐證最愛演成「衝進房間抓現行」,但刑法第306條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本來就有處罰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也一樣, 你就算是配偶也不代表你可以隨時闖入對方的住處、對方租的套房、或對方與第三人所在的旅館房間,而徵信社如果配合做「闖入式蒐證」更容易整團一起翻車,實務上真正比較安全的作法通常是把重點放在「出入紀錄、同行行為、長時間同處一室的客觀事實、金流或行程的合理串接」而不是房內的私密畫面。
第四個超高風險區手機、電腦、雲端帳號、定位器與各種「科技蒐證」,很多人以為「我知道他的密碼」或「手機放在家裡」就能看,實際上非常危險,刑法第358條針對無故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利用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設備有處罰規定,第359條也對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者設有刑責, 這意味著偷登入配偶的LINE/IG/Email、偷看雲端相簿備份、裝間諜軟體、把對方手機解鎖後翻拍聊天紀錄、甚至偷把定位App綁到你手機上,都是最容易被告也最容易讓整份證據「毒樹果實」化的地雷區。
第五個雷區是「個資」你若為了蒐證去買個資、查戶籍、調通聯、查住宿紀錄、查銀行往來,幾乎都不是一般人或民間徵信可以合法取得的範圍,個資法近年也持續修正且部分修正條文另待施行日期,整體趨勢是更強化對個資蒐集處理與利用的管制與責任, 實務上也出現徵信業者涉入非法大量個資交易、被警方偵辦移送的案例,這類新聞對市場的警示非常直接用不明管道拿資料後果往往比你想像更嚴重。
那麼回到你最關心的「徵信社蒐證怎麼做才不會違法?」比較合規也更能在民事/家事程序上發揮力道的方向,通常是這幾種思路第一從公開場域的行為著手例如在公共場所的會面、牽手擁抱等親密互動、共同出入特定地點、深夜長時間同進同出等,透過連續、可交叉驗證的影像與紀錄建立「高度蓋然性」,第二用你是「當事人」的方式留下證據例如保存你自己手機上的對話(你是對話一方)、保存對方對你做出的承認或關鍵表述(仍要注意取得方式不能變成偷錄別人的通話),第三把蒐證重點放在「客觀可證的時間線」,何時離家、何時與誰碰面、何時進入某處、何時離開、是否反覆發生並搭配發票、叫車紀錄公開社群動態你可合法取得的共同生活資料等,讓法官調解委員看得懂也相信不是剪接拼湊,這類證據看起來不八點檔但往往更耐打。
至於「哪些行為最容易踩線?」如果只能抓幾個最常見最致命的,我會直接點名在私人空間裝針孔或密錄器、錄到對方非公開談話或私密部位(妨害秘密),你不是通訊一方卻去偷錄通話或第三人對話(通訊保障/妨害秘密),闖入住宅、旅館房間或包廂拍攝(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的複合風險),偷登入或破解手機/社群/雲端帳號、裝監控軟體、翻拍聊天(妨害電腦使用與相關風險),用不明管道調個資、買資料庫、查戶籍或通聯(個資法與更高的刑民責任風險),這些招數就算短期拿到「很刺激的證據」長期也可能把你推進更難收拾的局面。
另外還有一個近年越來越需要注意的點如果蒐證方式變成長期盯梢、反覆尾隨、守候、騷擾對方或其親友,甚至影響對方日常生活就算你的動機是婚姻糾紛,也可能碰到「跟蹤騷擾」相關風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把「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的監視觀察、尾隨接近、通訊干擾、濫用資料等列為典型態樣,且條文也把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的行為納入規範, 這不代表所有外遇蒐證都等於跟騷但提醒你蒐證不是「無限追逐戰」,越做越像騷擾法律風險就越高。
如果你正在挑徵信社合作最務實的自保方式其實是「先問合規,再談成效」,你可以要求對方把會用到的方法講清楚,拍攝場域是否以公共場所為主、是否承諾不做入侵式蒐證、不碰監聽與側錄、不裝GPS、不協助破解帳密、不提供來路不明個資,也可以要求交付成果以「出入時間線+公開場域影像+可驗證的工作紀錄」呈現,而不是用模糊的八卦式敘述,因為真正有用的是能在調解、家事法庭或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站得住腳的材料,而不是讓你短暫安心卻把你推進另一場刑事風暴的「禁招」。
最後提醒一句本文是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不同案件的居住狀態、設備所有權、場域性質、取得方式與目的都會讓結果差很多,遇到高風險蒐證需求(例如疑似有暴力威脅、偷拍勒索、或需要保全證據)建議優先找律師或正式管道規劃避免把自己變成下一個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