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外國公司尚未準備在台灣直接營業,但已有市場聯繫、採購、簽約或商務代表之需求時,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往往是比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更精簡的第一步。
對不少仍在評估市場、建立合作關係的企業而言,外資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可先作為母公司在台的聯絡與代表單位。不過,辦事處雖可進行簽約、報價、議價、投標與採購等法律行為,卻不能從事營業活動,例如直接收款、提供服務或開立發票等。
本文將整理辦事處與分公司、子公司的差異,並說明設立流程、稅務申報、外籍代表人工作證與常見問題,解決所有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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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是什麼?先看是否真的適合你
台灣辦事處的法律定位
台灣辦事處屬於外國公司在台的代表單位,主要是由代表人處理商務聯繫與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依據經濟部公開說明,外國公司若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可依公司法第 386 條申請辦事處登記。
哪些情況適合設立辦事處?
若公司現階段在台之主要需求為聯絡、洽談、採購協調或建立合作關係等,辦事處通常是較為合適的安排。這類型態較適合仍在觀察台灣市場、尚未進入正式營運階段的外國公司。
哪些情況不適合設立辦事處?
若公司已規劃在台直接提供服務、向客戶收款、開立發票等,或持續進行經常性、反覆性的商業活動,辦事處通常就不適合這種架構,而應進一步評估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可合法營業的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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