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哪一種情況比較可怕?那種瘋子可以這樣肆無忌憚地擁有免死金牌殺人?還是我們的檢察官站在他們那一邊?—Jack McCoy
如果有人闖進你家開了29槍,最後卻完全無罪,你能接受嗎?
今天看的這集《Law and Order》慘案事件從賞金獵人去追捕被告開始,從喬治亞州一路追到紐約,先錯殺了被告的妹夫,為了不讓事件爆發闖入私宅試圖殺害被告,竟然殃及無辜的保母和被告的妹妹,兩個獵人總共開了29槍。最後卻在法律的保護下,逃脫了三起謀殺案。
賞金獵人 (Bounty Hunter) 一個存在於美國的灰色地帶職業,受僱保釋代理人(Bail Agent)專門追蹤並逮捕「棄保潛逃」被告,甚至有可能受法律保護無需搜索票即可破門而入使用武器(就是指槍枝!)
1997 年鳳凰城賞金獵人誤殺案
1997年發生的一起極其駭人聽聞的真實案件,這起慘劇不僅摧毀了無辜家庭,更直接推動了全美對賞金獵人行業的立法監管。
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1997 年 8 月 31 日凌晨,5 名身著黑衣、戴著黑色滑雪面罩、穿著防彈背心的男子,攜帶大錘和槍械強行闖入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處民宅。
- 粗暴制伏:他們用大錘砸開房門後,將睡夢中的女主人 Luisa Sharrah 拖出床鋪,用塑膠束帶捆綁她的手腳,甚至用金屬手電筒毆打她。
- 恐嚇孩童:這群男子將家中的三名幼童(分別為 11、12、16 歲)趕在一起,並用槍指著孩子的頭,嚇得孩子們尖叫哭喊。
隨後,這群男子踢開了另一間臥室的門。房內是 23 歲的建築工人 Christopher Foote 和他 19 歲的女友 Spring Wright。
- 自衛反擊:Foote 以為是強盜入室,連忙拿起枕頭下的手槍回擊,射傷了其中兩名闖入者。
- 慘遭擊斃:這群男子隨即以強大火力還擊,臥室牆上留下了至少 29 個彈孔。Foote 與 Wright 兩人當場在床上被射殺身亡。
但荒謬的是,這群賞金獵人完全搞錯房子!!!
事後警方介入發現,這群自稱「逃犯回收探員」的賞金獵人要抓的是一名欠下 2.5 萬美元保釋金的加州逃犯。
- 身份錯置:被殺害的年輕情侶與該逃犯完全沒有關係,逃犯甚至從未住過該地址。
- 缺乏專業:事後調查發現,這群人甚至不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其中一員甚至是曾有前科的犯罪分子。
賞金獵人的報酬建立在抓捕客戶,而被保釋者也經常有罪大惡極的壞人,屬於風險極高的工作,但由於保釋代理人(賞金獵人的老闆)是靠賺取保釋金的10%-20作為報酬,而賞金獵人屬於接案範疇,有抓到人才有報酬,因此理論上來說獵人具有高度意願需要客戶活著,照理說應該不會刻意造成傷亡,但實際上就是有可能傷及無辜,甚至錯殺。
殺了人為什麼可以安然無事?
1. 「城堡準則」與「自衛權」的扭曲
以Law and order第九季第十三集為例,賞金獵人的律師的辯護內容包含:
- 我的客戶是合法追捕
- 被告先拿出武器,賞金獵人屬於自衛
這讓原本的「闖門殺人」在法律定義上變成了「合法自衛」,即使傷及無辜。檢方既沒辦法立案也沒辦法逮捕,就造成了殺人後完全不用負責。
2. 缺乏「警察」的標準,卻享有「警察」的特權
- 警察:如果搞錯地址射殺平民,會面臨內部的嚴格調查、停職,甚至引發民權訴訟(雖然有合格豁免權,但壓力極大)。
- 賞金獵人:他們是私人承包商。在許多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搞錯地址」的刑事罰則。如果他們能證明自己是「誠實的錯誤(Honest Mistake)」,檢察官有時很難以「謀殺罪」起訴,頂多只能告「過失致死」。
- 被告難以求助於司法系統
被告一開始就是保釋狀態,潛逃賞金獵人才會出動,即便遭受暴力對待,也無法報警,報警了就被抓回去監獄。這也讓賞金獵人無法無天。
這麼恐怖的職業為什麼還會存在?
這是一個非常兩難的問題,如果廢除了這套制度:
- 警察壓力爆表:每年美國有數十萬件棄保潛逃,警察根本沒人力去抓。
- 監獄人滿為患:如果不能保釋,所有嫌疑人(包括可能無罪的人)在開庭前都得關在監獄裡,這會耗費天文數字的稅金,且對沒錢的人更不公平。
這就是法律的黑暗面:為了維持社會運作的「效率」(讓政府省錢、讓法院有人出庭),法律默許了一群武裝平民在街頭遊走,並接受了「可能會有無辜者犧牲」這種殘酷的代價。但美國許多州已經開始通過立法(如 1966 年和 1984 年的《保釋改革法案》)來限縮賞金獵人的「暴力特權」。目前全美有 4 個州完全禁止 賞金獵人執業,分別是伊利諾州 (Illinois)、肯塔基州 (Kentucky)、威斯康辛州 (Wisconsin)、俄勒岡州 (Oregon),伊利諾州 (Illinois)甚至於 2023 年全面廢除現金保釋制度,僅限執法人員進行追捕。
2006 年眾議院嘗試提出《賞金獵人責任法案》,該法案試圖明確規定,賞金獵人在執行任務時應被視為在「法律色彩下行動(Acting under color of law)」賞金獵人若侵犯公民權利(如誤殺、非法搜查),就必須承擔與警察同等的聯邦民事與刑事責任,而不能再躲在「私人契約」的保護傘下。遺憾的是該法案最終並未在國會通過。
從影集裡第一次知道這個職業真的太震驚了,但仔細研究才發現是制度的不足才會產生的行業,又牽涉到龐大的商業利益,人性的黑暗面,法網也難以包覆。是不是覺得還好台灣沒有賞金獵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