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殘酷的事實:刑事訴訟法洋洋灑灑數百條,規定了法官「應該」怎麼做,但沒有規定法官「不這麼做」的後果。對法官來說,法律不是「必須遵守」,而是「可以參考」。
一、法律寫了「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然後呢?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列舉了14種「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 法院組織不合法
- 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 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 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
- 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
這些條文寫得漂漂亮亮。但問題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後果是什麼?是「判決違法,可以上訴」,不是「法官違法,要受懲罰」。
換句話說,法律規定法官「應該」怎麼做,但沒有規定法官「不這麼做」的個人後果。法官可以選擇遵守,也可以選擇不遵守——反正後果都是「判決被撤銷」,不是「法官被究責」。

二、實證一:法官可以「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然後判決被撤銷,法官沒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中,原審法院的審判筆錄記載參與審理的法官是甲、乙、丙三人,但判決書上簽名的卻是甲、丁、丙三人——法官丁沒有參與審理,卻參與了判決。
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結果呢?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但那個沒有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的法官呢?沒有任何懲處紀錄。
法律說:你應該參與審理才能判決。法官沒參與,然後呢?判決被撤銷,法官繼續審案。
三、實證二:法官可以當庭撤銷羈押未經合議庭程序,然後被罰款了事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在審理案件時,當庭撤銷被告羈押,但沒有經過合議庭程序——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羈押之撤銷,由法院以裁定為之」,且應經合議庭評議。
結果呢?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罰款,金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
法律說:你應該經合議庭評議才能撤銷羈押。法官不經合議庭,然後呢?罰錢了事。繼續當法官。
四、實證三:法官可以接受關說、枉法裁判,然後轉任律師
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肇事逃逸案向高院審判長高明哲關說。高明哲違反評議程序,直接拿出無罪判決要求受命法官照辦。
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議決蕭仰歸休職6個月、高明哲降2級改敘。兩人隨後都轉任律師。刑事部分,高明哲被依枉法裁判罪起訴,一、二審都判無罪。
法律說:法官不能接受關說、不能枉法裁判。法官做了,然後呢?休職、降級、轉任律師。刑事責任?無罪。
五、實證四:法官可以不讓被告請律師,被告只能自己吞
彰化縣周姓男子涉槍砲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羈押庭時,當庭表示要請律師。法官以「沒有委任狀」為由拒絕,繼續訊問並裁定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同法第92條更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結果呢?被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被法院駁回。法界人士表示:這是「實務執行的落差」。
法律說:被告可以隨時請律師,法官應停止訊問。法官不停止,然後呢?被告繼續被關。「實務落差」四個字就帶過去了。
六、法律對普通人vs.對法官:兩套標準
普通人法官違反程序規定證據被排除,案件可能敗訴判決被撤銷,本人沒事違反法律被調查、起訴、判刑內部懲戒、罰款、轉任律師接受關說可能被調查、起訴休職、降級,刑事判無罪違法的後果被關、被罰、被毀掉人生判決被撤銷、罰款、轉任律師法律的約束力必須遵守,否則有嚴重後果可以參考,後果不會太嚴重
七、問題的根源:法律沒有規定法官違反程序的刑責
《法官法》第32條列舉了法官不得有的行為,包括「徇私枉法」、「隱瞞證據或偽造證據」、「玩忽職守,造成錯案」等。第33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問題是: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實務上極難成立。高明哲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證據顯示他接受關說、違反評議程序,但一、二審都判無罪。
法律對法官違反程序的行為,只有「內部懲戒」,沒有「刑事責任」。「內部懲戒」的結果,通常是罰款、降級、休職——不是「被關」。
八、一句話總結
法律對普通人說:你必須遵守,否則會被關。
法律對法官說:你可以參考,但後果不會太嚴重。
普通人違法,會被關、被罰、被毀掉人生。法官違法,判決被撤銷、被罰款、被降級——然後繼續審案,或轉任律師。
這就是《刑事訴訟法》對法官沒有約束力的真相。
因為法律對執法者,從來不是「必須遵守」,只是「可以參考」。
參考完了,他還是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做。
不是法律不好,是法律對執法者的約束力太弱。不是制度有問題,是掌握制度的人,選擇了不受制度約束。
#法官就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