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0|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紓困與振興經濟的邏輯不同

    看著基層公務員從開賓士車的申請者手上,接下申請表,不得拒絕,實在很生氣。許多人提到的第六類健保是個好的分類,但可能得勾稽一下房地產、銀行帳戶嗎?勾稽房地產就一定百無一失嗎?
    基本生活費這項指標的限制,加上地下經濟跟非典工作才是制度困難設計之一。社福基本上就兩套體系,一套是先劃出有需要的人,再給與對應生存必須的資源。一套體系是福利國體系,確立人有一些基本的需求無分貧富都需要滿足,如果你沒有,就能申請,不分貧富,但稅制與社會文化都很難接受。

    有需求的邊緣戶能照顧到嗎?

    這個社會無法接受弱勢的人有任何可能的浪費。這個社會是否真的想照顧那些真正的弱勢者?無視其實這樣也能幫助,那些真的無法證明自己陷困的人。諷刺的是,因為有弱勢的存在,才印證富人的價值。這個社會認為哪怕浪費一點點國家財政給鑽了空子的人,雖然大部分的弱勢可以照顧到,也覺得那是罪大惡極。
    長久以來,政府長期以來倚賴綜所稅來作為排富的判準,而捨棄協同稽查不動產、動產、持有投資公司股份等等輕而易舉就可以掌握到的資料,令人無奈。

    排富的智慧:攤販、包租公婆....

    台灣的社會救助基準裡是有相對嚴格不動產規範的,很多很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因為直系親屬目前所持有無法變賣的不動產而喪失資格。
    這種問題我們整天看到,社會救助只看綜所稅絕對不是實情,而台北人總覺得不動產必定是天價,但其他縣市未必是如此,因為父母、祖父母持有一間早年購買鄉下鄉鎮自住也很難賣出的房屋,導致失去救助資格的學生,每年都會看到。
    真的拿不動產過濾下去,也許會清理出一些問題,但也會搞死一堆不該被搞死的人,就看怎麼取捨了。
    打開社會救助法,就可發現一些不合情理之處。例如只要沒有離婚,一律將配偶劃歸同一家庭成員;可是那些受到家庭暴力或遺棄的另一半,顯然無法期待能從加害方,取得完整照顧。此外,現代社會中,常見因就業、求學等原因,產生所謂「籍在人不在」的情形;而那些離開家鄉,前往異地奮鬥的成年子女,在歷經歲月洗滌,往往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分居二地,各自經營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並未同財共居,卻也因實務運作卻,彼此算入家庭成員。最後,那些傷害我們或遠水救不了近火的人們,都有可能算進了家庭人口,增添我們申請救助的難度。

    所得稅

    所得稅扣不到是世界都有的問題。除了所得稅外,一直以來台灣更應該提高的財產稅,台灣財產稅比如土地稅、房屋稅實在太低。這也間接導致許多社會問題。
    以市場經濟為考量的振興方案,和社會安全網的救助措施,是兩個不同的邏輯,但就是有人搞不清楚,不尊重專業和反智的習性還是依然故我。
    常見的幾個謬誤: 1.把紓困及振興方案兩者混在一起。 2.對於「公平」概念的偏狹想像,誤以為人人有獎就是公平。 3.忽略了其他既有的社會安全機制的存在,也忽略了建構「正常的」社會安全機制才是重點。 4.將紓困的政策目的無限上綱,從急難扶助、脫貧、縮小貧富差距到維護世界和平...通通算在紓困方案應達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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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水人,待過他里霧,現居加蚋仔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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