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3|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強暴就是強制性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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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21條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

    1.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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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強暴:用身體的力量或不法手段控制行動 脅迫: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順應自己的行為或意思 恐嚇: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答應自己的要求 催眠術:用心理暗示的溝通技術,控制對方的行動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用強迫任何的方式讓對方別無選擇都包括在內 法條本身特別強調「強制」,就有「強迫」的意思在。 要證明有性交行為很容易,身體或衣物上殘留的DNA就可以做為證據。比較困難的地方還是在於要證明這性交行為是違反內心的意願。有許多強制性交罪的罪犯都會以「對方是和自己合意性交」作為脫罪的藉口。甚至有不少強制性交罪沒告成卻被反告妨害家庭通姦罪的例子。這時候,法庭上的陳述與「犯罪現場」的保留就很重要。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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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果內心非常不願意,但礙於特殊原因只能勉強答應與對方發生關係,這樣也算是強制性交罪嗎? 舉個比較好懂的極端例子: 甲女是社會新鮮人,希望可以盡快找到工作。有一天在前往面試地點的路途中遇到乙男,表明希望可以與甲女發生關係。甲女雖然內心不願意,但因為當下急著要去面試,怕自己不答應乙男會對自己有所不利,就沒想太多。勉為其難接受與乙男發生關係。 事後,如果甲女想提告乙男強制性交罪,乙男用:「是她自己答應的,我也沒有拿刀脅迫她。」來作為脫罪理由,這樣還告得成嗎? 會特別在法條內強調「違反意願」當然不一定要有強暴「手段」,只要被害人在性交行為上沒辦法維護自己的性自主權,違反內心意願都應該包括在內。人在遇到危險狀況時多少會感到徬徨無助,意思決定的自主能力肯定會比較薄弱,很容易受到旁人影響。 所以法官們在審理時,通常會依照當下情況來判斷。是否有利用對方內心的軟弱來誘使對方答應與自己發生關係。因為這確實也是「違反意願」。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答應了,但那是別無選擇,這與「強迫」沒任何區別。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 強制性交罪是最低本刑三年的「強制辯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告那方無論如何都會有律師出庭辯護。筆者在這邊也會建議受害者也尋求律師的幫助,好讓自己在訴訟上對等,有比較高的機會獲得勝訴的判決。 如果有訴訟上的需求,歡迎用下方附的免費諮詢專線來與我們聯繫。我們這裡有專業律師可以依照您的狀況來提供協助,以免您的權益白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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