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新舊法比較!

更新於 2024/10/1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個案:甲○○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0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前公車站,見成年女子獨自在此等候公車,竟意圖性騷擾,趁甲女無防備而不及抗拒之際,騎腳踏車接近甲女後,伸手觸摸甲女胸部、屁股及大腿等部位,以此方式對甲女為性騷擾得逞。嗣經路人目擊上情,至成大醫院請求協助,由成大醫院警衛報警。

所謂「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要旨參照)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新修正)

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8日生效。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

新法刪除原得科罰金之規定,並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之規定

本案被告甲○○行為後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論罪科刑

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先後觸摸告訴人胸部、臀部及大腿之數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avatar-img
174會員
485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據媒體報導,台灣高通內部員工陸續被約談,必須簽署合意終止契約文件,資遣費給N+3少於科技廠資遣水準,更傳出有員工疑似被半強迫簽署自願離職的狀況,甚至是當天就要離開公司。 什麼是合意終止契約?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法也無明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可是企業在面對外在環境改變時,在人力資源管理與運用上,在不違反法律的最低標準甚或高於標準的彈性化,應無不可。 但是必須熟悉相關規定,才能找出彈性! 僱傭契約是諾成契約,非要式行為!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台北沒放颱風假!北漂族不甘心:「戶籍在南部」可以請假嗎? 小犬颱風來襲,全台22縣市中,18縣市今(5)日都放颱風假,僅「北北基桃」等4縣市沒有放假。 在台北上班的朋友就詢問,是否可以利用戶籍地向主管請假? 請注意:颱風假不是假,是停班(課)。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院總處 「天然災害停止上
特別休假可否以違反工作規則,未事先請假等情為由,不予給假?並予以曠職扣薪處理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6項規定:「(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
新聞報導,有一位住在台中的民眾被公司強迫轉調到台南工作,公司不僅沒有考慮他的家庭在台中,還表示,如果這名勞工不簽屬轉調同意書,就會直接被公司開除,甚至不給資遣費。這合法嗎? 未必不合法,但是得重新梳理情境! 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
高雄專精無線感測系統的昇雷科技公司,和4名碩博士生簽約,在學期間提供碩士生每月1萬8000元、博士生每月4萬元獎學金,但約定畢業後需到公司任職,但4名碩博士生畢業前卻寫信向昇雷科技解約,公司對4人提告索賠283萬餘元,法院認為昇雷科技並未對4人給予工作培訓,不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判科技公司敗訴。
據媒體報導,台灣高通內部員工陸續被約談,必須簽署合意終止契約文件,資遣費給N+3少於科技廠資遣水準,更傳出有員工疑似被半強迫簽署自願離職的狀況,甚至是當天就要離開公司。 什麼是合意終止契約?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法也無明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可是企業在面對外在環境改變時,在人力資源管理與運用上,在不違反法律的最低標準甚或高於標準的彈性化,應無不可。 但是必須熟悉相關規定,才能找出彈性! 僱傭契約是諾成契約,非要式行為!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台北沒放颱風假!北漂族不甘心:「戶籍在南部」可以請假嗎? 小犬颱風來襲,全台22縣市中,18縣市今(5)日都放颱風假,僅「北北基桃」等4縣市沒有放假。 在台北上班的朋友就詢問,是否可以利用戶籍地向主管請假? 請注意:颱風假不是假,是停班(課)。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院總處 「天然災害停止上
特別休假可否以違反工作規則,未事先請假等情為由,不予給假?並予以曠職扣薪處理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6項規定:「(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
新聞報導,有一位住在台中的民眾被公司強迫轉調到台南工作,公司不僅沒有考慮他的家庭在台中,還表示,如果這名勞工不簽屬轉調同意書,就會直接被公司開除,甚至不給資遣費。這合法嗎? 未必不合法,但是得重新梳理情境! 勞動契約應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
高雄專精無線感測系統的昇雷科技公司,和4名碩博士生簽約,在學期間提供碩士生每月1萬8000元、博士生每月4萬元獎學金,但約定畢業後需到公司任職,但4名碩博士生畢業前卻寫信向昇雷科技解約,公司對4人提告索賠283萬餘元,法院認為昇雷科技並未對4人給予工作培訓,不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判科技公司敗訴。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2023年演藝圈MeToo連環爆!命理專家:還有核爆級未爆彈! 教育還是很重要啦! 防治措施也包括教育訓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6項 雇主依第1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
Thumbnail
旨揭要點函頒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職場性別工作權平等及提供員工     與受服務對象免於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建立性別     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維護當事人權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
Thumbnail
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Thumbnail
因為臺灣的#MeToo事件,政府不得不重新檢視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立法院在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本篇將先檢視並歸納出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應有的事前防治義務。 除將原本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外
Thumbnail
5月底來,#metoo浪潮席捲台灣政治、藝文、影視、媒體、學術、校園、社運及體壇各界,這波被害人不再隱忍、主動對外發聲的力量,也才讓社會看見女性遭受性暴力的普遍及嚴重性。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 全芯創傷復原中心(簡稱兒少權心會)與女人迷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
Thumbnail
近來臺灣版的#Metoo事件愈演愈烈,許多受害者紛紛跳出來指證加害者的性騷擾情事。 根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統計,2022年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件數,全國受理件數高達165件,評議103件,成立則有47件。 面對性騷擾事件,雇主應當如何因應?本文帶大家從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及法院相關見解
Thumbnail
假設我去跟主管投訴說我被性騷擾,我沒有證人、證據嗎? 我不就是證人、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在雙方說法不一致的情況下,主管應該如何處理所接收到的資訊。萬一雙方說法不一致,也只能證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中間,有一個人在說謊。至於誰在說謊,我們必須得繼續調查,才會知道。拿不出證據的人,不一定就是說謊的人。
處理性侵案的三大重點:第一,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能提告的對象,不只有騷擾他的人,還有知情但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那個單位。 第二,所有受薪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必須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通報。第三,必須認真的「受理案件」--至少詢問相關人等,留下正式記錄,及回應方法。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2023年演藝圈MeToo連環爆!命理專家:還有核爆級未爆彈! 教育還是很重要啦! 防治措施也包括教育訓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6項 雇主依第1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
Thumbnail
旨揭要點函頒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職場性別工作權平等及提供員工     與受服務對象免於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建立性別     歧視與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維護當事人權益,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
Thumbnail
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Thumbnail
因為臺灣的#MeToo事件,政府不得不重新檢視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立法院在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本篇將先檢視並歸納出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應有的事前防治義務。 除將原本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外
Thumbnail
5月底來,#metoo浪潮席捲台灣政治、藝文、影視、媒體、學術、校園、社運及體壇各界,這波被害人不再隱忍、主動對外發聲的力量,也才讓社會看見女性遭受性暴力的普遍及嚴重性。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 全芯創傷復原中心(簡稱兒少權心會)與女人迷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
Thumbnail
近來臺灣版的#Metoo事件愈演愈烈,許多受害者紛紛跳出來指證加害者的性騷擾情事。 根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統計,2022年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件數,全國受理件數高達165件,評議103件,成立則有47件。 面對性騷擾事件,雇主應當如何因應?本文帶大家從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及法院相關見解
Thumbnail
假設我去跟主管投訴說我被性騷擾,我沒有證人、證據嗎? 我不就是證人、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在雙方說法不一致的情況下,主管應該如何處理所接收到的資訊。萬一雙方說法不一致,也只能證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中間,有一個人在說謊。至於誰在說謊,我們必須得繼續調查,才會知道。拿不出證據的人,不一定就是說謊的人。
處理性侵案的三大重點:第一,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能提告的對象,不只有騷擾他的人,還有知情但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那個單位。 第二,所有受薪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必須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通報。第三,必須認真的「受理案件」--至少詢問相關人等,留下正式記錄,及回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