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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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113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施行,職場性騷擾的問題備受關注,根據勞動部公佈的統計資料,543件的通報申訴中,多數來自年齡25至44歲的受害者。 而本文介紹了雇主的責任、受害者的申訴流程、保護權益、及常見問題整理,希望能夠增進大眾對此議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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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則有爭議的性騷擾判決:行為人疫情期間戴口罩未遮住鼻子,在便利商店被一對情侶提醒後,見笑轉生氣跟對方吵了起來。事後,行為人因爭吵時數次逼近情侶中的女方而被認定為性騷擾,請求行政救濟,法院認為行為人侵犯了女方的「身體界線」,使女方趕到冒犯,構成性騷擾,駁回行為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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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體報導,檢警偵辦台版N號房案,意外發現台北市大安分局、信義分局各有一名男警不僅是《創意私房》的會員,甚至還在駐地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被害人超過上百名。案發後警局上下莫不人心惶惶,人民保母顏面掃地,雖然兩人均已依妨害秘密罪被移送法辦並遭免職,但有仍受害女警指控,其實男警長官早已知悉,但卻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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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實務承認出於過失的行為可以成立性騷擾,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敵意環境性騷擾的規定過於概括,可能造成一般人難以預見的行為也成立性騷擾。並以有名的爭議案件為例,討論判決中可能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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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3 號 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職場霸凌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下是對這篇判決的重點摘要與分析: 重點摘要: 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職場霸凌防治: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執行職務的安全防護措施,涵蓋身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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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篇討論的內容這篇我們將從台灣性騷擾防治的歷史接者討論性騷擾法規現行可能存在的挑戰 (三)台灣性騷擾防治歷史 受社會文化的影響,過去在父權體制下的台灣男性被期望扮演主導和控制的角色,而女性則被期望成為順從和低調的個性。藉此,受傳統性別角色期望影響的台灣人,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都會因為受到社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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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13年3月8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施行規定,勞動部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依法彙整性騷擾防治事件資料,並公布113年上半年(3-6月)相關統計結果。為協助雇主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勞動部於官網建置「各地方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之相關資源」專區,彙整各地方政府各項扶助
解構台灣校園性騷擾法規:從歷史到社會文化的互動與挑戰 於個人,回顧過去求學的過程我們多少都曾作在校園中為當事人或旁觀者經歷過同儕間性騷擾的相關事件;於社會,令人痛心的是性騷擾,甚至是性侵害的事件總是在大家看不見的角落頻頻發生。近幾年me too 事件的延燒,使得被社會文化禁錮而長期沉沒的性騷擾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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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這句台詞,以及承載這句台詞的那段情節,讓一個人願意鼓起勇氣去講出那些自己遭遇到的事情。之後,另一個人也說出自己的故事。就像是一個被封閉多年的開關終於被打開了一樣,越來越多人站出來訴說自己的經歷,開啟了一段屬於台灣的MeToo 時刻。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隨著科技的發展,攝影機的體積越來越小,甚至連造型都可以做成與一般插座、手錶相同,在公共場所遭偷拍的新聞也越來越多,這種行為到底會觸犯什麼刑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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