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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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3 號 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職場霸凌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下是對這篇判決的重點摘要與分析: 重點摘要: 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職場霸凌防治: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執行職務的安全防護措施,涵蓋身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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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篇討論的內容這篇我們將從台灣性騷擾防治的歷史接者討論性騷擾法規現行可能存在的挑戰 (三)台灣性騷擾防治歷史 受社會文化的影響,過去在父權體制下的台灣男性被期望扮演主導和控制的角色,而女性則被期望成為順從和低調的個性。藉此,受傳統性別角色期望影響的台灣人,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都會因為受到社會眼
因應113年3月8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施行規定,勞動部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依法彙整性騷擾防治事件資料,並公布113年上半年(3-6月)相關統計結果。為協助雇主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勞動部於官網建置「各地方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之相關資源」專區,彙整各地方政府各項扶助
隨著社會對性騷擾問題更加關注,瞭解性騷擾的定義、如何處理遇到的情況及追求賠償的途徑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將解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提供處理性騷擾的具體建議,並說明受害者如何取得相關賠償,幫助大家更好地面對這一困擾社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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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台灣校園性騷擾法規:從歷史到社會文化的互動與挑戰 於個人,回顧過去求學的過程我們多少都曾作在校園中為當事人或旁觀者經歷過同儕間性騷擾的相關事件;於社會,令人痛心的是性騷擾,甚至是性侵害的事件總是在大家看不見的角落頻頻發生。近幾年me too 事件的延燒,使得被社會文化禁錮而長期沉沒的性騷擾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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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這句台詞,以及承載這句台詞的那段情節,讓一個人願意鼓起勇氣去講出那些自己遭遇到的事情。之後,另一個人也說出自己的故事。就像是一個被封閉多年的開關終於被打開了一樣,越來越多人站出來訴說自己的經歷,開啟了一段屬於台灣的MeToo 時刻。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隨著科技的發展,攝影機的體積越來越小,甚至連造型都可以做成與一般插座、手錶相同,在公共場所遭偷拍的新聞也越來越多,這種行為到底會觸犯什麼刑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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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講點認真的,不過也是整理之前上課的一些內容,內部轉訓順便整理,目前還沒有處理實務經驗,也有點鴕鳥心態的希望不要遇到這樣的事件。(多數資料取材自黃秀蘭律師的課程及勞動部) #何謂性騷擾 只要與性或性別相關,會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語或行為,影響到日常生活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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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獲職場性騷擾申訴,或聽聞相關事件時,必須啟動申訴處理、申訴調查程序。這篇文章提到在處理、調查過程中的細節,包括一定規模的企業應設立申訴處理單位、申訴調查小組,處理、調查人員的保密義務,雇主通報義務,以及適當隔離當事人的措施。此外,如果申訴人不服企業的懲處結果,也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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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篇分享在新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下,哪些狀況屬於職場性騷擾事件,應該由企業受理申訴、處理事件,並提供員工必要的協助。其中包括敵意式性騷擾、權勢性騷擾,以及下班後雇主性騷擾、或同事/客戶/廠商持續性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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