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實聯制真的無關個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科技防疫 #科技歧視 #隱私權
自疫情爆發後,政府迅速推出簡訊實聯制,網路上便開始大量流傳「不需要使用個資」、「一鍵完成實聯制」的梗圖,使得實聯制似乎成為科技防疫的利器;但政府誤導、或刻意忽略簡訊實聯制背後所可能出現之個資蒐集風險、科技歧視等問題,卻可能反而造成社會出現激烈對立,反而不利於防疫政策。台權會所發之聲明「是誰稽核簡訊實聯制系統?公共討論不應打為假訊息!」除質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重罰對簡訊實聯之討論是對言論自由之侵害外,對於簡訊實聯制亦提出許多之質疑。
日前一則「台灣鯛拒實聯制一星嗆爛,反遭店長神打臉」新聞,更顯示出政府或民眾對簡訊實聯制之偏誤概念,所可能形成之負面影響。這則新聞表面上看似消費者不願意遵守實聯制之可受公評行為,但若細究內容,卻發現是通訊行門市拒絕提供簡訊實聯制之外之實聯制方式,而當消費者以未帶手機為由並要求以「書面簽名」提供實聯制,卻遭店員拒絕而產生之衝突,而店長之理由便是「簽名有個資的問題」。但這則新聞中便已出現許多錯誤的概念。
一、政府宣稱簡訊實聯制僅將個人之聯絡方式(應為行動電話號碼)與店家代碼(QR code)傳至至1922,故民眾不留個資(中央通訊社:唐鳳推簡訊實聯制免費免填個資5秒搞定3方法一次看)。但依個資法第2(I)(1)條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聯絡方式…」,所以即令聯絡方式與個人姓名沒有連結,「聯絡方式」本身就已經構成個人資料;因此,簡訊實聯制僅僅是店家不會留有個人資料,但這份個人資料(聯絡方式)仍將會轉而留給電信業者或政府,所以簡訊實聯制仍需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這一點需要先釐清。
二、再依據行政院的說明,簡訊實聯制之簡訊紀錄與店家代碼將留給電信業者,日後指揮中心因疫調需要而使用時,方能掌握民眾行蹤;但如此是否表示電信業者也可能同時握有個人手機號碼與店家代碼(如行政院之說明中便有「若是沒有照相功能的手機,民眾只要打開簡訊功能,在收件人輸入1922,訊息欄位輸入店家代碼再發送簡訊」),從而掌握民眾行蹤,但政府對此點並未有明確說明。
且簡訊傳送至1922疾管署後,1922疾管署是否有留下民眾所傳送簡訊之電話號碼,政府亦未有適當之解釋;若是,則表示1922疾管署將在還沒有疫調需要時,便已蒐集所有人之聯絡方式與其相對應之行蹤(店家代碼),則社會對於隱私保護自然會產生疑慮。
三、隱私維護與個人資料保護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隱私或個人資料都是維護個人在私領域中不受其他人或政府任意干預之重要防火牆。想像如果某人認為與情人間的私密對話是私下生活的樂趣,但若他無法確認這些私密對話是否受到充分保障且不會被任意洩漏出去(隱私受到侵害),那他便可能因為這些原本應該在「私領域」的私事可能被在「公領域」公開,而不再與情人維持私密對話而改變他的行為,這便是隱私可能對個人尊嚴與價值產生影響的實例。另外,一旦私下發表言論或從事活動之隱私被侵犯時(如中國對網路言論的監控),每個人變很自然地可能會自我審查並主動限縮自己活動空間,所以隱私權或個人資料保護與人性尊嚴與自主全有密切之關聯性,而且「不應該只侷限於不讓他人取得我們的個人資訊,而是應該擴張到由我們自己控制個人資訊的使用與流向」(劉靜怡:網際網路時代的資訊使用與隱私權保護規範)。
四、而在此情況下,可知簡訊實聯制仍有可能使政府或電信業者掌握個人資料與個人行蹤,則社會對於「簡訊實聯制侵害個人隱私」有所質疑,自可理解,政府在風險溝通上便應負擔責任作出適當說明;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對類似之質疑做出「勿再轉傳與散布此則不實訊息,以免觸法遭罰」之宣示,也難怪台權會會認為政府不適當地將公共討論打為假訊息,對於言論自由有所侵害。
而更甚者,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這件事情上,在記者會上是說明「簡訊實聯制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藉機監控人民行蹤」即為不實訊息而應受罰(梗圖也是呈現類似之主張),但這個說明卻是將兩件命題不當連結在一起後,製造觀念上之混淆,從而使對「簡訊實聯制」個資保護是否完整之討論,被默默轉移到「政府是否有監控人民行蹤」。其實,就多數學者與台權會對簡訊實聯制之質疑,一直都不是簡訊實聯制有「監控人民行蹤」之行為,而是對該機制有「侵害個人隱私」的疑慮,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藉由「監控人民行蹤」屬不實訊息之宣稱,趁機將「侵害個人隱私」不當連接並宣稱後者亦屬假訊息之概念,反而使簡訊實聯制對於個資保護是否適當之討論,可能受到寒蟬效應而停止。
五、也因此,在前述新聞中,店長以「簽名有個資問題」為理由,要求民眾只能使用簡訊實聯制,便有可商榷之處。因為同樣需要留個資,消費者應有權利選擇要將個資留給通訊行、電信業者或政府,也應該有權利可以選擇要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留下個人資料;而店家被誤導認為「手寫實聯制將留下個資」而「簡訊實聯制將不會留下個資」,所以認為後者是比較好的方式,則顯然是錯誤的資訊,甚至可能因此導致對個人資訊自主權行使的誤會。
詳細來說,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中便有說明「人民[有權利]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而在疫情下因為實聯制之要求,個人「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已然受到限制,但其仍應有「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因為不論是紙本實聯制或簡訊實聯制,均可達成疫情調查之目的,自然不宜僅要求以簡訊實聯制作為實聯制之唯一方式。
尤其紙本實聯制與簡訊實聯制相比,後者是將資料數據化後加以處理並集中(電信業者)管理,利用資訊工具分析顯然較紙本資料更為迅速便捷,但隱私風險亦可能明顯增加,民眾選擇不以電子方式留下個人資料,亦非難以想像。
六、當然店家也同樣可以宣稱因為不願意負擔保管個人資料之風險,因此僅提供簡訊實聯制;這在一般商號尚有其彈性與空間,因為民眾若無法進入這家店家,則仍有其他非採簡訊實聯制之店家可以選擇,故對民眾之權利傷害尚難稱嚴重。
但對於民眾生活所必需且替代性較低之場所,如公家機關、大眾運輸工具、或是民眾之存款銀行等,若僅用簡訊實聯制,則對於不願意將個資提供給電信業者或政府之民眾而言,將對其生活(尤其是在疫情中之生活)造成極大不便,這時這些機構或場所便不宜僅提供單一種「簡訊實聯制」供民眾使用(參考顧長芸:員工可否拒絕指紋打卡?澳洲Fair Work Commission的判決;本案中原告因不願意提供指紋作為上下打卡之方式而被解僱,法院則判決「原告『同意』使用指紋掃描,並非自願性質,而是受到脅迫… 雇主在給予同意的同時,也應接受不同意的選項;若如本案僅以指紋掃描一種方式作為簽到,未給予其他選擇[如書面簽到退]時,取得的同意將無法視為真正的同意」)。
七、而最重要的則是,簡訊實聯制所可能產生強化社會不平等的問題(有研究便顯示在疫情下,科技不平等對老人身心障礙者可能產生嚴重負面影響)。雖然在政府提供的機制中,民眾沒有智慧型手機也可以單純使用簡訊功能完成實聯制;但對於弱勢民眾而言,卻可能連一般陽春手機也無法取得(參考臉書貼文),而一味宣傳推廣簡訊實聯制,卻對於其可能對弱勢民眾所產生之不方便視而不見,在疫情嚴峻且處處要求實聯制的當下,將可能對於其基本生活機能產生嚴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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