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號稱首創「離線權」,目的是讓勞工在下班後可以拒絕回覆工作訊息。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由於離線權目前沒有母法,所以暫時沒有相關罰則,但是可以透過《勞基法》針對加班做開罰;勞工要提出證明說自己有看,比如回訊息的截圖,就可以當作證據,若看了沒有回訊息,這樣無法證明自己有看到工作訊息。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洪三凱補充,加班是員工要提供勞務,「已讀不回就表示沒有想要服勞務的意思」。
所以,「離線權」只是倡議,有無違法還是得依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雇主應與勞工或透過工會、勞資會議協商約定離線權實施方式,以確保離線權之落實:
(一) 明訂勞工行使離線權之合理方式與期間。
(二) 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如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之情形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之提醒文字。
(三) 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雇主有緊急突發事務使勞工立即處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規定辦理通報核備程序,並應與勞工約定處理時間之合理限度,事後補行休息或休假。
《勞動部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三、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應該要告訴勞工,5點以後就不要再傳,傳了就是加班,不能說「我沒有叫你看」,但勞工就是會看,雖然說是明天再做,但勞工是會開始思考這件事明天怎麼處理,這個計畫要怎麼寫,所以這些也算。
誠如媒體報導:蔣萬安市長說:從北市府開始。要從市政府受勞基法規範人員開始喔,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