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6/10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我守護人類生命的聖潔與價值—《完美殘骸》

這本以盧克.卡倫納督察負責的連續綁架殺人案為主軸的警探小說,不時穿插著他和同事艾娃.通納的曖昧來往史,並偶爾提一下艾娃手邊棘手的棄嬰案件。雖然案件理應是最重要,但作者花了更多篇幅在描寫盧克督察那情竇初開的少年情懷,屢屢出現我想追妳但又不想妳知道我想追妳,或者不讓妳看見我的弱點所以凶妳,但事後卻反悔的橋段。沒錯,主角就是個傲嬌。
我到底是在看警探小說還是青春校園劇阿?還要總督察出來當煞風景的訓導主任喔?
我個人對連續綁架殺人沒有甚麼想聊的,無論是動機或手法都走推理安全牌,反倒是篇幅最少的棄嬰案引起我的興趣,這些連續被棄置在戶外的嬰兒,明顯代表著不被需要的存在,那與其經歷很折磨的生產過程,何不選擇墮胎來及早結束這些痛苦呢?若非如此,那棄嬰的背後又代表甚麼樣無法出口的聲音?

殺人的錯千夫所指、懷孕的過自行承擔

她們會犯下滔天大罪。你們以為只有邪惡的男人會殺人嗎? 《艾涅斯汀修女,完美殘骸第24章》
自從1967年開放終止妊娠合法後,蘇格蘭在2017年又調整了人工流產政策,當時蘇格蘭國民健保署(NHS,Scotland)開放孕婦於醫師同意下,返家自行使用口服藥人工流產,蘇格蘭衛生部長坎貝爾(Aileen Campbell)表示:「這項法律的修改,讓女性得以擁有自主權,選擇對自己而言最舒適的治療程序。」這無疑是對女性的一大福音,但墮胎政策的背後,女性身體自主權與生命議題分立兩端的天秤仍不停搖擺著。
依照蘇格蘭國民健保署的網站說明,當地法律規定要終止懷孕,必須要符合下列規定:
  1. 這是保護孕婦性命的必要手段。
  2. 避免對孕婦生理或心理造成重大永久傷害。
  3. 將出生的嬰兒可能有嚴重缺陷的重大風險。
所以比起艾娃督察,實際上「管理」孕婦們的修女可能在法理和社會上是比較站得住腳,因為依法這些少女多數就是沒有墮胎的權利,那與其讓她們接觸非法管道去嘗試終止妊娠,冒著最後可能終止自己生命的風險,待在醫療量能充足的醫院接受醫療照護,明顯會是更好的選擇。但話又說回來,為什麼對於自己的身體,女性不被同意有自行決定終止妊娠的權利?

入罪是因為傳統人倫,但是哪裡的傳統?

台灣社會在討論到墮胎議題時,反對墮胎的一方會以傳統人倫的角度,試圖解釋這是不道德的。然而依照吳燕秋老師的博士論文《「拿掉」與「毋生」(m̄‐sinn)⎯戰後台灣婦女墮胎史》所述,中國自古所稱的墮胎都是指涉「墮人胎」,所以處罰對象都是施暴者一方,而量刑及處罰的標準是依據胚胎大小而定,在胚胎越大對母體傷害越大的共識下,其刑責可以從毆傷罪加重到傷害墮胎的刑責,也就是說當時法律保障的是母體的安全,胚胎是用來衡量母體傷害並輔以量刑的一項參考。
然而台灣法律無論是參考自《日本刑法》或《大清新刑律》,其最根本的源頭都是來自德國,至此所謂的傳統人倫被引入,墮胎除了罰害人流產者外,墮胎的婦女、協助墮胎者甚至到教唆墮胎者都犯了法,原本保障的對象便從母親變成了胎兒。
蘇格蘭有反墮胎團體推行Don’t Stop A Beating Heart運動,台灣也有類似的團體推行著《心跳法案》。這問題的癥結點在於,胚胎應不應該具有生命權?台灣現行法律規範墮胎這樣的醫療行為必須在懷孕24周內實行,這是現在醫界認為最晚不會對母體造成危害的時間點,而台灣部分團體推行的《心跳法案》則將期限縮短到8周內,論點是此時胚胎有了心跳就應該擁有生命權,但在現實中這等於是扼殺了墮胎的選擇,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在懷孕初期都會有所察覺。而更極端的宗教份子則主張,墮胎違反神的旨意,根本就不應該有這個選項,那怕懷孕是因性暴力而導致的。
只是除了醫療評估做依據,大多數反墮胎的論述都將胚胎的權益擺在母親的權益之上,卻未將母親對其經濟能力或人生規劃應該有的選擇權力納入考量,畢竟養兒育女是需要耗費大量金錢和時間,這「上天的祝福」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歡喜去迎接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總是因人而異,當它變成牢固的框架而限制住別人的人生,原本的好意只會讓使人感覺到壓力。

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族的事

前面提到台灣在刑法上有墮胎罪的專章,但幸好隨著時間的演進,後來修訂了更開放的《優生保健法》,懷孕婦女可以依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的規定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但台灣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卻仍未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特別是對於步入婚姻者來說,配偶成了另一個依法得以掌控自己身體的主人。
台灣近期對於墮胎是否需徵得配偶同意這點意見紛歧,支持方認為懷孕是兩方的事情,怎麼能單憑一方的意見做決定;而反對方則認為女性為何不能對自己身體有決定權,社會不應該將這份權利剝奪並賦予在他人手上。法律的制定有條界線很難拿捏,踩死邊界會讓執行上淪於死板,畢竟議題過度單一化並不符合人類社會多變的型態,但制定的彈性過大則會形同虛設。本來應該對自己人生有決定權的婦女,卻在結婚後失去掌控自己身體的權力,這並不是個很好說服女性踏入婚姻的現實。
我支持讓決定權回到女性身上,因為小孩出生後健康和人生被影響最大的還是母親,在社會還無法保障女性在家庭及社會(職場)能有平等待遇前,這樣的限制等同於自私地將生產規範成義務,並一昧要求女性遵守,這種幫別人決定人生又不必負責的做法,實在很難讓人信服。家庭要想減少糾紛的唯一辦法便是充分溝通,並理解對方的感受,畢竟家庭的經營並不是一個人能撐起的,另一半可以沒有決定權,但一定要有表達意見並被聆聽的權利。但很多人仍覺得誰不會溝通和聆聽?但在社會認為這是基本能力的現在,我們真的有做到如自己預期中的這麼好嗎?

參考資料

  1. https://www.nhsinform.scot/tests-and-treatments/surgical-procedures/abortion
  2. 吳燕秋(2009),〈「拿掉」與「毋生」(m̄‐sinn)⎯戰後台灣婦女墮胎史〉,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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