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司法權跨不出國界,臉書市集詐欺案的偵查極限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發佈時間:2021-11-09 15:37
網際網路發明後,人類的科技和生活進入另個世代。近10年,網際網路應用愈發多元化,人們的生活愈發便利,但在科技、網路使生活更便捷的這個時代,副作用就是網路犯罪愈來愈多,虛擬網路的匿名性、隱密性、多層性,更是讓查緝網路犯罪遠比查緝一般犯罪困難許多。
依警政署的統計,109年度詐欺案件總共有22,945件,犯罪嫌疑人共33,941人,被害人共36,154人。若以使用網路犯罪來看,109年度網路犯罪案件共13,064件,其中詐欺案件共3,632件,約佔27.8%,居網路犯罪首位,其餘則是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侵害智慧財產權等案件。如果以網路詐欺來看,近5年大概都維持在4千件上下,大約佔全部詐欺案件總數的16到20%,109年度的網路購物詐欺就有2,790件,在109年度的網路詐欺案件裡佔比達到76%。
自網路拍賣問世後,網購詐欺案便隨之盛行,從過去Yahoo!拍賣、露天拍賣到現在的蝦皮拍賣、8591寶物交易網、臉書社團拍賣、臉書一頁式購物、臉書市集(Facebook Marketplace)等,網路購物詐欺案層出不窮。
筆者過往擔任檢察官時,每個月新收案件最多的幾乎都是詐欺案件,從收案偵辦過程中發現,因應不同拍賣平台網路購物詐欺案件數變多,各大拍賣平台也不斷加嚴自家平台的註冊、付款流程等以防詐,例如實名認證、行動電話認證、第三方支付金流等等。
國內各大拍賣平台經多年來的加嚴控管後,確實讓各平台網路詐欺案件數變少。原因很簡單,拍賣平台的管制愈嚴格,詐欺集團用來詐欺的成本——包含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購買人頭帳號、人頭帳戶、人頭行動電話——等支出成本就愈高,詐欺集團就會往拍賣流程較寬鬆的平台流動。
一般檢警收到詐欺案件被害人報案後,偵查的方向主要分兩端:人流與金流。所謂人流,是指與被害人有接觸、關連的行為人,例如與被害人連繫的人、施用詐術的人、取款的人等等。所謂金流,是指被害人遭詐欺後的不法所得,也就是這些錢是如何在不同人、不同帳戶間流通。上述偵查人流和金流的目的,都是要查明隱藏在背後犯嫌的真實身份,以及不法所得最終去向。
以網路購物詐欺來看,我們一般會先向拍賣平台調取詐騙帳號的註冊資料、最近幾次登入帳號的IP位址。如果拍賣平台有提供代收代付服務,也會向拍賣平台調取被害人匯款後,該詐騙帳號提款之對應銀行帳戶。在取得上開資料後,接著我們會調取註冊行動電話的使用者資料、登入IP位址的使用者資料、提款對應銀行帳戶或被害人匯款對向銀行帳戶的申請人資料、近期交易明細等資料,如果發現款項入了銀行帳戶後有提款紀錄,在監視器保留期限內也會去調提款機監視畫面。
透過以上調閱資料的方式,我們至少可以查出該拍賣平台帳號的註冊人、註冊電話的申請人、登入IP位址的使用人、對應銀行帳戶的申請人,以及提款人是誰等資訊。
此時不法所得早就不知已轉幾手。詐欺集團會透過不同帳戶間的轉帳,再經過實際提款以現金交付上手,再匯款至不詳帳戶或購買虛擬貨幣等多層次洗錢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雖然不法所得最終去向查不出來,但至少還是能查出一些可能的犯嫌,與可供偵查的線頭以向上抽絲剝繭。
以今年1月調查結果顯示,台灣的臉書使用人口高達1,800萬人,其中可能有一人使用多帳號的狀況,但台灣的臉書使用人口有1千多萬人應該是可確定的事實。近年在網路購物詐欺的案件中,許多都出現在臉書社團、臉書一頁式廣告、臉書市集上,原因即在於,臉書對相關防詐的措施幾乎付之闕如。
雖然臉書在台灣設有辦公室,但臉書網頁的所有資料都儲存在美國,如果詐欺案件發生在臉書(或相同狀況之國外通訊軟體),檢警想要調閱臉書帳號的相關資料就會遇到困難。
從實務運作而言,檢察機關是統一由高等檢察署與臉書對口的專責檢察官負責,所有想要調取臉書資料的案件,承辦檢察官都必須依照臉書的要求,以臉書提供的制式英文函稿填載相關案件資料,並勾選臉書所指定的特定案由(臉書就特定案由才會提供資料)後,交由地檢署專責檢察官以電子郵件發函予高檢署,再由高檢署專責人員發函予臉書美國總公司調閱。
然而,臉書會因為各種理由,如未留存資料、查無資料、涉及言論自由、案由在美國係合法、IP位址非台灣等拒絕提供資料。國內拍賣平台原則上不會也不敢拒絕提供資料,但面對我國管不到的臉書公司,若遭拒絕提供資料,檢警完全束手無策。在此狀況下,假設又沒有金流可以追查,檢警也只能徒呼奈何。
面對這種國外網頁、通訊軟體的詐欺案件,最讓檢警無力的是,網路無國界,網路犯罪也無國界,但司法權的行使卻有國界。以我國國際實力而言,司法權跨不出國界,國際社會少有國家願意與我們簽訂正式的司法互助協議;即便簽訂正式司法互助協議,循正式司法互助管道耗時極長,幾乎都要半年以上,也使檢警錯失偵查蒐證的先機。
更何況,這些國外網頁、通訊軟體均為私人公司所有,對方是否願意配合我國檢警的調查和調取資料,或願意配合到何種程度,只能端看對方的善意。因此,偵查網路犯罪時,只要涉及這些國外網頁或國外通訊軟體,很多都只能無疾而終。
近期已有民進黨立委發現臉書的詐欺案件問題召開記者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則表示,目前已參考歐盟規範草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發展數位經濟」為立法目的,訂定「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之規範。未來立法通過後會要求像臉書這樣的網站要在國內落地,至少要有法律代理人,也會要求他們配合相關機關的管制。
以上立法確有其必要,畢竟像臉書公司這樣在台灣有龐大使用人口的網路服務,每年可從台灣獲得的相關營業利益,尤其是廣告服務收益極其可觀,本應承擔一定社會責任,更加嚴格管制相關流程;不僅要有更嚴格的防詐措施,也應盡力積極配合我國檢警調查。
臉書公司不像當初Uber一樣,有像Uber司機這樣在現實中實際從事營業之人,臉書公司所有營運幾乎都採線上模式,即便在台灣不設辦公室都可以繼續營運我國的營業項目。我國政府未來要如何與臉書公司談判,使臉書公司願意在我國真正的落地,並遵守我國相關法令規範,才是政府未來最大的挑戰。
原投書連結: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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