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受波及的孩子:離婚「親權戰」中被洩漏的兒少隱私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原文發表時間:2021/9/23

我們時常在國外的電影看到這樣的狀況:父母離婚後,各自有伴侶,離婚前所生的兒女與其中一方同住,但另一方仍時常會和兒女見面、出遊、照顧;父母雖然離異,仍相處融洽,對另一方的伴侶也保持善意。在國外,似乎對這樣的狀況習以為常。


但在台灣,或許出於國情、文化的不同,離婚後能保持相敬如賓的態度似乎就不太容易,反而常見的是離婚後翻臉如仇人,在這種狀況下,除了夫妻婚後財產剩餘分配的糾紛外,加劇雙方矛盾的,就是兒女親權的攻防戰。


發布「離婚貼文」小心違法


現代人很習慣在社群媒體上與親友分享自己發生的事以及心情,因此很多人在面臨離婚、親權事件時,也都習慣會把自己面臨離婚、親權事件的苦與痛寫上社群媒體。而名人大部分都有自己經營的粉絲專頁,也因此更有可能利用擁有許多追蹤者的社群媒體,來發洩自己在離婚和親權事件中的怨、恨,並控訴另一方對兒女的不關心、不當對待。接著,新聞媒體就會蜂擁而上,利用名人的貼文寫新聞;也因此,我們偶爾會看到名人離婚後,關於子女親權爭奪的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樣的行為一不小心就會違法而被裁罰。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利法》)第69條規定:



  1.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1)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一項各款行為。(2)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3)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4)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2.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3.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其中,第一項是規範新聞媒體等傳播業者,第二項是規範行政、司法機關,第三項是規範一般民眾。依照上開第一項第3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可知,任何人、媒體、機關單位,對於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兒童或少年(依《兒少福利法》第2條,未滿12歲為兒童;12歲以上未滿18歲為少年)時,不得報導、記載、以任何公示方式揭露兒童或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現代人很習慣在社群媒體上與親友分享自己發生的事以及心情,,因此很多人在面臨離婚、親權事件時,也都習慣會把自己面臨離婚、親權事件的苦與痛寫上社群媒體。照片人物與本文無關,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只要「隱匿姓名」就沒問題了嗎?


然而,很多人其實不知道上述規定,甚至新聞記者都不一定很清楚。即便知道這些規定,很多人也以為在發文或寫新聞時,只要把兒童及少年的姓名隱匿、照片打馬賽克即可,如此作為就不算違反規定。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所謂「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因此,其實特定事件中兒童及少年的所有資訊,只要足以用來識別其身分,都不可以被公開。最常見的違反案例,就是提及兒童或少年父母的姓名,尤其在名人的新聞事件中,只要提及該名人在進行親權事件,基本上就是洩露該名人之兒女為親權事件的關係人,而使該親權事件的兒童或少年足資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即兒童或少年為某名人的兒女)遭到公開揭露。


而如果一般人寫臉書發表自己正在進行親權事件,甚至控訴他方與兒女間的相處方式,其實也是以公示方式揭露親權事件中自己兒女的身分,因為某某人的兒女,就屬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筆者以前在檢察機關服務時,遇有兒童及少年相關之案件,在結案書類中,不只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必須改用例如「朱○哲」、「陳○明」之方式隱匿其姓名,若書類中有被告、證人為兒童及少年之親屬,該親屬亦必須以相同之方式隱匿其姓名,就是為了避免揭露該兒童或少年之親屬關係,而使外人得以從該親屬之身分連結到兒童或少年的身分,而違反《兒少福利法》第69條之規定。


若違反了《兒少福利法》第69條之規定,其違反之效果如何呢?依照違反的主體進一步區分:



  1. 一般人違反,依照《兒少福利法》第89條規定,違反第69條第3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依照《兒少福利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3.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依《兒少福利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69條第1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保護兒少身分的重要性


上述有關《兒少福利法》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兒童及少年,避免兒童及少年因為涉及不當對待、毒品、家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案件而遭洩露身分,並因此使他們的生活受到困擾或騷擾。身處現今網路霸凌盛行的時代,事件中兒童及少年的身分資訊一旦遭到外洩,就有可能遭到人肉搜索,並因此使兒童及少年遭到網路霸凌,或者使得兒童或少年在校園、生活中遭遇人際關係的騷擾與阻礙,甚至可能讓他們的身心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父母在遭遇親權等相關家事事件時,務必保持理性,可私下向親友傾訴心情,但切勿在社群媒體發文,使得相關事件中兒童及少年的身分遭外洩。而新聞媒體亦應自律,不要為了點閱率,大肆報導名人的親權等相關事件,使得兒童及少年的身分資訊遭洩露,讓兒童及少年成為父母爭奪親權、媒體爭奪點閱率下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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