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3|閱讀時間 ‧ 約 12 分鐘

【大馬主權基金弊案如何讓高盛丟盡顏面?】

當2015年有關馬來西亞主權基金貪污案(下稱「1MDB案」)爆發時,時任高盛(Goldman Sachs)執行長的Lloyd Blankfein總是將這起案件形容成內部兩位不肖員工的個人行為,但是當10月22日高盛和美國司法部及其他數個世界各地的主管機關就這個案件達成和解後,他們改變了說法。
「董事會認為1MDB案是制度失靈(institutional failure),與他們對公司的高期待並不一致。」高盛董事會在聲明中這樣寫道。
根據司法部的聲明,高盛因為違反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將會付出超過29億美元(下同)的罰金給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地的主管機關,這是有史以來因為違反該法律所支付的最高罰金,除此之外,高盛馬來西亞的子公司將會認罪,這也是該公司有史以來第一次,加上今年七月間馬來西亞政府與高盛達成的39億元和解,總計高盛為了這個案子支出了超過50億元。
是什麼讓1MDB案,這筆贏得2012年高盛內部象徵最高榮譽獎項,並且稱讚其為「充滿創造力精神和創業家的思考」的交易,最後落得如此不堪?
在2006年以前,包括高盛在內的大多數華爾街銀行,都把重心擺在美國本土,亞洲區的獲利大概只佔其中的一成,但是在2008年金融海嘯之後,隨著美國經濟趨緩,法規環境更為嚴峻,於是他們開始把發展重心移轉到亞洲。
在2010年對投資人的報告中,時任高盛執行長的Blankfein表示該銀行最大的機會來自於「讓高盛出現在更多地方」,為了改變,他們擴大在亞洲的人力,招募來了Tim Leissner和Andrea Vella等銀行家。
《鯨吞億萬》(Billion Dollar Whale)一書中,形容Leissner有一種深獲客戶信任的本事,靠著掌握人心致勝,他為人風趣,操一口德國腔的英語,懂得討好每一個人。開會時,他總喜歡坐在客戶身旁,而不是隔著大會議桌面對面。
但是另一方面,Leissner在同事間的評價或許就沒有那麼好了。有同事對他的學歷嗤之以鼻,稱他是「所謂的Leissner博士」(因為他的管理博士學位來自於薩默塞特大學(University of Somerset),後來因為販賣學歷的醜聞而倒閉),還有他和客戶「過從甚密的關係」,甚至常會先答應客戶的要求,再反過來請示主管,不過儘管有這些耳語,但似乎不影響Leissner在銀行裡的地位,2006年10月,Leissner成為當年115位被拔擢為合夥人的一員,其中有超過五分之一來自亞洲。
Leissner和他的副手吳崇華(Roger Ng)透過劉特佐(Jho Low)和時任馬來西亞首相的納吉(Najib Razak)牽上線。劉特佐成立了「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 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簡稱1MDB),這個基金本來應該用於投資綠能和旅遊產業,為馬來西亞創造高階就業機會,但最終大多數的錢都進了私人口袋。
根據司法部調查,其中超過16億元被用來行賄馬來西亞和阿布達比的官員,以確保高盛可以維持商業關係。27億元進了劉特佐、Leissner和其他人所控制的帳戶,包括接近7億元給了納吉和他妻子驚人的精品收藏,還有超過2億元進了Leissner和同夥的口袋、2,400萬元給了吳崇華的親戚,而最引起討論的,當然是有部分贓款被用來拍攝電影「華爾街之狼」。
因為這些好處,高盛得以為1MDB投資發電廠的案子擔任顧問,並且擔任1MDB三次發行債券,合計募資65億元交易的承銷商,這讓高盛賺進了遠高於市場行情的6億元,後來當媒體報導時,高盛發言人對外表示,客戶之所以找上該銀行,是因為他們具備「公開市場」所缺乏的「提供複雜財務方案」能力。
高盛內部顯然也覺得很興奮,在2014年一場關注新興市場的會議裡,Blankfein這麼說:「看看Tim和Andrea在馬來西亞做到的。我們得要做到更多。」
高盛不是沒有機會早點發現問題。2009年時,Leissner和吳崇華試著幫劉特佐在高盛私人銀行部門開戶,但公司內部因為對於他的財富來源有疑問而拒絕,但是業務端仍然不斷施加壓力。2013年時,高盛亞洲區法遵主管甚至發了一封電郵給高階主管,表達他對業務端不斷施壓和忽視劉特佐各種警訊的挫折感。
「我得承認,這已經是特別難纏的經驗,我相信不管我們怎麼做,私人銀行業務人員都不願意接受我們不應該讓他開戶……」司法部揭露的電郵裡寫著。
儘管因為劉特佐仍然無法回答高盛內部提出的問題,再加上他的負面新聞,所以他最終沒有在高盛成功開戶,但Leissner和吳崇華依然與劉特佐保持關係,並且利用1MDB為高盛帶來生意,包括數次替該公司承銷發行債券。
在這當中,儘管高盛內部懷疑劉特佐牽涉其中,但是當業務人員否認時,他們就輕易接受了這項說明,司法部也特別點出內部單位的疏失,要是有更進一步調查,比如說檢視業務人員的通訊記錄,他們早就可以輕易發現劉特佐的角色。
高盛在倫敦的反洗錢部門員工Patrick Kidney說,2010年他們注意到一些警訊,包括劉特佐的個人收入不足以支付他的花費,顯然他背後有未被揭露,可能是政治敏感性人士的資助者。Kidney對陪審團說,他不覺得可以接受這個潛在客戶,而高盛在2010年拒絕他成為財富管理業務的客戶。
儘管如此,在隔年起,Leissner依然又推薦劉特佐兩次,而Kidney在給同事的電郵中寫道:「說明白,我們對於這個人幾乎沒有任何接受的打算。」
雖然劉特佐沒有成為高盛財富管理業務的客戶,但Leissner依然和他保持親近,並且在承銷案件中隱瞞他的角色,以逃避法遵人員的審查。
在高盛,這類重大案件需要得到「全行資本委員會」(Firmwide Capital Committee)和「永續委員會」(Sustainability Committees)的批准,第一筆債券是為了1MDB買下一家馬來西亞的能源公司,並且由阿布達比主權基金保證,高盛將會擔任承銷商,並且預期可以賺進高達6億元的費用收入。
在討論時,全行資本委員會提起了對劉特佐的顧慮,曾經在英國情報機關工作三十年,後來加入高盛的商業情報部門(Business Intelligence Group)的Stephen O’Flaherty作證說,他曾經要求Leissner確認劉特佐是否有參加阿布達比政治人物出席的會議,而Leissner卻勃然大怒說:「沒有,劉特佐沒有在那場會議。」
後來O’Flaherty持續用電郵追蹤Leissner和另外一位銀行家,要求他們保證說劉特佐「沒有以任何形式參與這筆交易,他或其他人也沒有扮演支付或收受款項的中間人」,但Leissner再度否認。
「我沒想到他會對我、我的所有同事和他在資本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撒謊。」O’Flaherty說。
曾經擔任檢察官的Joan Meyer在接受《彭博社》訪問時說,高盛災難性的法遵失靈可以作為全球所有銀行的借鏡,也就是投資銀行不能為明星銀行家有雙重標準,或是與向劉特佐這樣可疑的中間人來往,即便他們可以賺進大筆收入,而負責內部控制的員工也不能逃避。
「他們把頭埋進沙裡。他們做的就是問問題,然後接受不應該被接受的答案。他們需要做的更多。」Meyer說。
另一方面,在業務人員眼中,這一切再清楚不過了。根據司法部揭露的資料,當高盛在倫敦的某位主管聽說1MDB案中有人想中飽私囊時,他這樣說:「這有什麼好煩惱的?這可不是新鮮事,不是嗎?」
因為這些疏失,還有高盛沒有主動向司法部揭露這些行為,加上牽涉到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規的性質和嚴重性,還有賄款的金額以及行賄的規模,讓司法部決定祭出如此高的罰金,而高盛儘管嚴重耽誤提供包括電話錄音等證據的時間,但他們的部分配合讓最後的金額打了九折。
根據緩起訴協議,高盛同意將訂定或修正目前的法令遵循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法遵內部規定,確保有效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以保留正確的財務資料和紀錄,還有嚴格的反貪腐制度,這些將會包括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必須對反貪腐內規表達強力、明確和清楚可見的支持和以身作則,中階人員要強化這些標準並且鼓勵員工遵循,整個公司從上到下必須培育一個符合道德和每日運作相關法規的文化。
為了達到這些標準,高盛將會制訂有關反貪腐的相關內規,包括贈禮、提供娛樂和支出費用、客戶旅行、政治捐獻、慈善捐獻和贊助、疏通費等相關規定,並且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定期查核,提供員工教育訓練及內部調查機制等等。高盛也要指定高階管理人員負責督導公司反貪腐內規的執行,並且直接向職責獨立的內部單位,比如說稽核、董事會或所屬委員會報告。
另外聯邦儲備委員會也對高盛發布了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銀行改善反貪腐法令遵循的措施、加強公司治理和管理階層對重大複雜交易(significant and complex transactions)的監督以及加強審查機制。
司法部負責此案的主管Brian Rabitt說,這個案件「顯示了法令遵循機制的重要性,展現公司不只需要確保他們的法遵機制在紙上看起來很完備,而且也有適當的資源,妥善地運作和完整考核,以確認它真的可以辨識、阻止和減少那些嚴重違法的行為和對銀行的重大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這項和解,高盛除了將會向涉案的離職高階員工Tim Leissner、吳崇華和Andrea Vella追回約7,600萬元,還會因為「制度失靈」,向彼時擔任執行長的Blankfein、營運長Gary Cohn、財務長David Viniar及兩位副總裁追回在2011年到2013年間的激勵獎金約6,700萬元,除此之外,現任執行長David Solomon、營運長John Waldron、財務長Stephen Scherr和高盛國際現任執行長Richard Gnodde在今年的薪酬也會減少3,100萬元,這些追回或減少的薪酬合計大約為1.74億元。
「雖然過去或現任的高階管理人員並不參與或知悉公司安排這些債券交易時的違法活動,但因為主管機關調查的這些缺失,還有整個1MDB案的規模,董事會認為某些過去和現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應該要受到影響。」董事會聲明中寫道。
向過去犯錯的員工和高階管理人員追討薪酬並不罕見,2017年當富國銀行(Wells Fargo)爆出大量虛假帳戶舞弊案時,就曾向前任執行長和高階主管追討大約7,500萬元薪酬,但對現任高階管理人員扣薪就比較特別,這顯示了公司認定儘管這些人對於當時發生的事未必知情,但這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所以要為監督管理不周負起責任。另一方面,相較於對金融機構祭出高額罰金,最後傷害的其實是所有股東,對高階管理人員追討或減薪,似乎更有對於該負責的人問責的效果。
但另一方面,對於金融機構的高額罰金或處分真的會造成巨大影響嗎?在這個案子上或許很難講,在司法部祭出處分之後,也有人批評似乎不夠嚴厲,比方說認罪的僅限馬來西亞子公司,而非美國總部,考量高盛在馬來西亞的業務量其實有限,只有對總部處分的紀錄才會真正影響到高盛的交易和營運,另外這次處分並沒有指定高盛雇用獨立監督人查核,而是讓銀行自己修正調整,這樣是否能確實執行也不無疑慮。
另一方面,2022年4月,在經過兩個月的審理後,吳崇華因為行賄、洗錢和違反高盛內規等罪被判決有罪,將會面對可能長達三十年的有期徒刑。
諷刺的是,吳崇華是這個案子中目前唯一一個面對陪審團的被告,因為Leissner早已認罪,並且成為檢方的明星證人,而劉特佐依然行蹤不明。
「他為什麼做了這些事?」聯邦助理檢察官Alixandra Smith在審理中曾經這樣問:「簡單:榮耀和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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