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 #尼斯分類 #商標權
在虛擬現實空間的元宇宙裡,消費者不僅僅只能與其他用戶交流、玩玩遊戲、線上購物,更能身臨其境地參與不同的生活體驗。對企業和品牌而言,品牌在元宇宙中的存在,提供其與消費者建立互動關係的新平台,可能進而取代Web2時代下官方網站和社交媒體等渠道,同時衍生出智慧財產相關的新挑戰。因此越來越多企業開始進軍元宇宙,並規劃元宇宙的行銷與經營進行戰略和商標布局。
前二篇文章我們著重在元宇宙下著作權的議題討論,以下將討論商標權在元宇宙布局及其重要性、維權困難處以及與言論自由間的拉扯。在此之前,需要先討論虛擬世界的商標與以往熟知的實體世界裡的商標有何不同。
虛擬世界裡的商標要怎麼申請
尼斯分類 我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採用國際商品及服務之尼斯分類。現尼斯分類修訂至第11版(2022版,註
1),新增項目反映出市場對人工智能、區塊鏈、網際網路應用等新領域的需求。其中,與區塊鏈相關之產品與服務,分別如下:
產品類別新增項目:
090841「用於接收和使用加密資產之可下載的加密金鑰(downloadable cryptographic keys for receiving and spending crypto assets)」、090842 「可下載的電子錢包 (downloadable e-wallets)」及090870「應用區塊鏈技術管理加密貨幣交易的可下載電腦軟體(downloadable computer software for managing cryptocurrency transaction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服務類別新增項目:
360124 「加密資產電子移轉(electronic transfer of crypto assets)」、360128「電子錢包支付服務(e-wallet payment services)」、360129「加密資產金融交易(financial exchange of crypto assets)」、360130「藉由區塊鏈技術提供電子資金轉帳(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provided via blockchain technology)」、420269「加密貨幣挖礦 / 加密挖礦(cryptocurrency mining / cryptomining)」及420279「利用區塊鏈技術的使用者認證服務(user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觀諸最新版本的尼斯分類新增項目,似乎尚處在區塊鏈技術第一及第二階段發展及應用,似尚未能包含與元宇宙與相關虛擬產品與服務。從而,企業在申請相關商標時就需自訂指定使用項目,以下本文整理美國和臺灣與元宇宙相關的虛擬產品與服務商標申請案例,供讀者進行元宇宙商標布局時參考用。(註:參考時請注意,撰文時申請案尚在審理中,尚待主管機關審核。2022.07.18)
案例一:RTFKT 2020年成立後被Nike收購的
RTFKT,最為人所知的虛擬球鞋產品,已在虛擬及真實世界之商標布局上做足準備。
2021年11月初向美國智財局申請的97108400商標,包含虛擬球鞋產品之申請註冊種類,且可分為虛擬世界的第9類「娛樂服務,即在區塊鏈網絡上提供與不可替代代幣相關的在線、不可下載的交互式媒體、視頻剪輯、攝影、音樂、數據、視覺效果、數位收藏品和加密收藏品,且具有或連結數位或實體鞋類、服裝、頭飾、包、背包、面具、珠寶、運動器材、數字動畫和非動畫設計和角色、化身、數字覆蓋、皮膚、藝術品、玩具、交易卡和知識產權資產,用於訪問和使用在線環境、虛擬在線環境、擴展現實虛擬環境;...」、第16類、第18類、第41類第45類等,及實體世界的第40類、鞋子的商標組合等。
案例二:NIKE
去年(2021)10月,NIKE公司在台灣以「Jordan Wings Logo」、「Swoosh Design」、「NIKE & Swoosh Design」、「Jumpman Design」、「JORDAN」、 「JUST DO IT」及「NIKE」申請共7個商標(註2),商品種類均指定009、035、041類。以JUST DO IT商標為例,該司在美國申請案號為97096236號(註3),同樣指定009、035、041類,和台灣申請案相較,種類內容並無太大出入。
一、可下載的虛擬商品
- 美國申請案: 035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以鞋類、服裝、頭飾、眼鏡、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飾為特色的計算機程序,用於在線和在線虛擬世界。
- 台灣申請案:009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線上及線上虛擬世界使用之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頭部穿戴物(冠帽)、眼部穿戴物(眼鏡)、包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及配件為主的電腦程式。
二、零售商店服務
- 美國申請案:041 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店服務,即在線使用的鞋類、服裝、頭飾、眼鏡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飾; 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在線零售店服務,即鞋類、服裝、頭飾、眼鏡、箱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飾。
- 台灣申請案:035 以虛擬商品〔即線上使用之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頭部穿戴物(冠帽)、眼部穿戴物(眼鏡)、包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及配件〕為主之零售商店服務;以虛擬商品〔即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頭部穿戴物(冠帽)、眼部穿戴物(眼鏡)、包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及配件〕為主之線上零售商店服務。
三、娛樂服務
- 美國申請案:009 娛樂服務,即提供在線、不可下載的虛擬鞋類、服裝、頭飾、眼鏡、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件以在虛擬環境中使用。
- 台灣申請案: 041 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不可下載之可於虛擬環境中使用的虛擬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頭部穿戴物(冠帽)、眼部穿戴物(眼鏡)、包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及配件。
另同年(2021)12月中,NIKE宣布收購案例一的
RTFKT工作室。將
RTFKT先前的商標申請案與NIKE的申請案進行比較,前者商標布局除著重在其業務主力的虛擬世界裡,對未來可能進入的實體市場也做好超前準備。反之,深根運動市場多年的NIKE,從實體市場進軍虛擬世界,布局自然只需著重於虛擬商品與服務相關的部分即可。
近一步對比二案同樣均有申請的第9類娛樂服務,RTFKT之第97108400申請案之範圍應較NIKE廣,即前者除擴及提供線上電腦遊戲範疇外,亦不僅限於以在虛擬環境中使用之「虛擬鞋類、服裝、頭飾、眼鏡、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和配件」外,更包括動畫角色、頭像及知識產權資產等。
五、USPTO的初步答覆
據相關報導指出,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員芭芭拉·拉特蘭 (Barbara Rutland)認為NIKE上開商標申請案,在商品和服務項目上不夠具體(precise nature of the goods and services is unclear),且NIKE其他尚未通過審查的商標申請案與與這次的商標申請案之商標間亦有可能有混淆誤認之虞問題(註
4)。與此同時,NIKE旗下的converse申請同樣指定009、035、041類之申請案號第97107382號「CONVERSE ALL STAR CHUCK TAYLOR」商標則是無此問題且獲准註冊(註5)。
案例三:Louis Vuittion
Louis Vuittion 集團也開始佈局元宇宙商標,並於台灣申請與區塊鏈、元宇宙相關的商標,分別是申請案號108070906、111044818、111044819、111044820及111044821。前一案為該集團對戰奢侈品假貨問題,與微軟、紐約ConsenSys公司共同開發出紀錄商品產地、工廠等可追溯商品來源資訊之聯盟區塊鏈;後四申請案則均係今年(2022)六月申請,其申請種類分別與虛擬商品、地點或角色、數位收藏品及非同質化代幣相關之產品與服務相關,應為於元宇宙的商標布局一部份。
同樣以娛樂服務(台灣第41類)為例,Louis Vuittion 集團申請註冊指定項目為
「線上和離線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虛擬商品、地點或角色、數位收藏品及非同質化代幣;娛樂服務,即提供玩家可贏得虛擬商品、地點或角色、數位收藏品、非同質化代幣、數位代幣或其他應用代幣之線上遊戲;提供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遊戲用之不可下載軟體;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遊戲軟體;籌辦、準備、製作和舉行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之線上或離線環境之社交娛樂活動、研討會、會議、大型會議;以娛樂為目的籌備、實現和製作線上或離線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環境之節目和時裝秀;以文化或教育為目的在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環境中籌辦展覽和展示會(無論是否為線上);以文化或教育為目的提供和舉行在線上或離線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環境中之導覽。」
不同於上二案例,Louis Vuittion集團這系列的申請案商標服務項目包含,「在籌辦、準備、製作和舉行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之線上或離線環境之社交娛樂活動」,與第9類「用於社交網路及與線上社群互動及/或在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環境之可下載軟體」進行呼應。至於虛擬商品,以台灣第9類為主,更具體的提及非同質化代幣、對應之硬體錢包及應用程式等「使用於線上及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或混合實境環境之數位收藏品及非同質化代幣等。相對之下指定使用於元宇宙的空間範疇較前二者更為完整。
EUIPO指南
負責歐盟商標註冊的歐洲知識產權局 ( EUIPO ) 於(2022年)6月23日發布虛擬商品、NFT和元宇宙分類指南,以應對突然增加的虛擬商品及NFT 相關商標申請,該方法將載於 2023 年指南草案(註
6)。惟,指南關注第 9 類「虛擬商品適用於第 9 類,因為它們被視為數位內容或圖像」,且因「虛擬商品(Virtual goods)」一詞不夠具體,故須通過說明虛擬商品所涉及的內容來進一步說明(舉例: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虛擬服裝)。值得注意的是,該指南未提及於目前實務上常見與虛擬商品相關服務種類如第 35 類或第 41 類。
另提到,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12 版尼斯分類「第 9 類」將包含「可下載數位之非同質化代幣」。 EUIPO 進一步將 NFT 定義為「NFTs are treated as unique digital certificates registered in a blockchain, which authenticate digital items but are distinct from those digital items.」但NFT亦必須指定NFT認證的數位項目類型。換言之,向EUIPO 申請時,不得概稱「虛擬商品」和「NFT」,而是需須指定與虛擬商品相關的內容(即虛擬商品,即虛擬服裝)。(註
7)
結論
我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除列有尼斯分類所公告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之外,針對特有的商品及行業,如果可以清楚傳達經營業務的內容,亦得納入可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例如:臭豆腐(第29類)、香冥紙、祭祀用紙製假禮品(第16類)、夾娃娃機遊樂場(第41類)等(註
8),智慧財產局也會適時檢討更新為可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以因應市場需求。因此,企業如何自訂商標指定使用於元宇宙與相關虛擬產品與服務,格外重要,但也因目前台灣智慧財產局尚無發布相關指南或解釋,有關案例部分亦在審查中。
故,除追蹤國內上開申請案審核結果外,更可注意前開EUIPO之2023 年指南草案,以及,美國參議員(2022年)6月至美國專利商標局商務部的一信要求(註
9),美國專利商標局和版權局研究NFT 如何融入智慧財產權世界,包括這些權利今天的樣子以及它們在未來可能如何發展,當前如 DMCA規範該如何適用於 NFT 市場,且是否足以解決當前的侵權問題等後續發展。(註
10)
參考資料
註2:在台灣的商標註冊申請案號分別為110077004、110077006 、110077008、110077009 、110077010、110077011及110077012。(案件均在審查中,最後瀏覽日為2022.07.08)
註3:在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案號分別為97095855、97095944、97096945、97096236、97096950、97096952 和 97096366。
註5:Application has been published for opposition. The opposition period begins on the date of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