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下與虛擬資產相關規範

2022/07/08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虛擬資產 #洗錢防制 #NFT
為因應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s)對打擊洗錢與資恐主義措施帶來的衝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自2014年起,發布一系列與虛擬資產與虛擬資產服務商有關的指引。

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

雖於2013年發布的「預付卡、行動支付與網路付款服務風險基礎方法指引」中,曾提及虛擬貨幣、數位錢包、數位貨幣、或電子貨幣,但該指引重點放在網路付款服務下新型態支付產品及服務(New payment products and services, NPPS),當時並未定義「虛擬貨幣」。直到隔年 6 月,FATF發布之「虛擬貨幣:重要定義及潛在防制洗錢 / 打擊資恐風險報告」(FATF Report Virtual Currencies Key Definitions and Potential AML/CFT Risks),才將「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定義如下,
「一種數位價值表述,可以用數位的方式進行交易並發揮下列功能(Virtual currency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5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and functions as ):(1)交易媒介(a medium of exchange)、(2)記帳單位(a unit of account)、(3)價值儲存(a store of value)。」(註1)
且雖虛擬貨幣具上述功能,但是在任何轄區均不具法定貨幣功能,換言之,債務人交付予債權人時,並非一有效、合法的償還方式。但該份報告僅聚焦於虛擬貨幣,並未論及NFT內的其他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 )

為闡明如何將 AML/CFT 適用於虛擬資產,2018 年 10 月修正的FATF建議書(The FATF Recommendations)新增「虛擬資產」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業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VASPs) 之定義。自此,涵蓋更廣泛應用的「虛擬資產」一詞,用以描述包含「虛擬貨幣」及其他虛擬資產。(註2)
  • 所謂虛擬資產,係指能夠被以電子形式交易或轉移,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investment purposes)的數位價值代表,但不包括 FATF 建議在別處已經涵蓋的法定貨幣、證券和其他金融資產。(註3)
  • 所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業者,則指建議書其他地方未涵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並且作為企業為或代表另一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運營: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一種或多種形式的虛擬資產之間的交換;虛擬資產的轉移(轉讓是指代表另一個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將虛擬資產從一個虛擬資產地址或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虛擬資產或能夠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的保管和/或管理; 和 參與和提供與發行人發售和/或出售虛擬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
FATF另於2021年10月發布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業者監管指南」,將議題觸及至去中心化金融 (Decentralised finance, DeFi)、穩定幣和不可替代代幣 (non-fungible tokens, NFT)議題。(註4)

NFT與洗錢防制

非同質化代幣 (NFT) 品和加密貨幣都是使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但前者獨特姓、不具同一性之特徵,且實務上多作為收藏品而非支付或投資工具,理論上,應不屬FATF前開虛擬資產定義。但回頭審視FATF之虛擬資產定義,NFT與支付目的是較無關聯,然NFT具有不可小覷的增值潛力,是否非投資目的(investment purposes)的數位價值代表,不無討論空間。況且,NFT的性質及其功能性並隨著技術發展與產業利用(例如近期的碎片化NFT),其性質及功能與虛擬資產的差距不得一概論之。

DeFi與洗錢防制

至於,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 是否適用FATF對VASP之規範?雖理論上該標準是不適用於底層協議或技術,但即使去中心化,惟DeFi的創建者(creators)、所有者(owners )或運營商(operators )等是有維持或足以影響DeFi協議運作的能力,如此就有可能落入 FATF 對 VASP的定義,而需遵守開展業務所在司法管轄區之法規要求與監督,特別是為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所進行的監管(AML / CFT)。

結論

因FATF對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業者定義及相關指引,會影響各國未來判斷虛擬資產及其相關業務在司法管轄權下對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相關監管措施及立法方向,在定義虛擬資產及討論對其之監管時,仍須注意該組織之最新動向。

參考資料

註3:refers to any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transferred or used for payment. It does not include the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fiat curr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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