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與法律(一):論著作保護之要件

2022/07/12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元宇宙與法律系列 #NFT #著作權
讓人身臨其境的元宇宙(metaverse),建立在Web 3.0 及區塊鏈(block chain)等技術上,而加密貨幣和不可替代代幣 (NFT)等虛擬資產的成功,大大促進整體產業對於元宇宙商業化的信心。其中,區塊鏈技術克服了數位價值移轉,雙重花費問題,以去中心化金融為基礎,並由包含NFT在內的虛擬資產和有形資產堆疊而成元宇宙(metaverse),為其提供建立經濟系統的基礎。
不管是比特幣、區塊鏈技術、ICO、Dao或NFT,每個新領域的開拓都免不了伴隨著爭議。 元宇宙當然也不例外。可預想到,甚至已經發生的爭議類型,其實多半不出現今網際網路上常見的糾紛,可令人沮喪的是,這些問題至今未能被妥善解決。本系列將從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隱私與網路安全問題、虛擬世界的不當行為,分別探討現行規範在元宇宙裡的是否不足。至於,虛擬資產之監管問題則擬於其他系列討論。

你的智慧財產權真的存在於元宇宙中嗎?

先釐清一點,NFT的種類很多,並非所有NFT有討論著作權的可能(如數位身分),下文要討論的是,即便是常見的圖型NFT也非當然受著作權法保障。

一、NFT受著作權法保護與否要討論著作保護要件

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必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以「EtherRock」NFT項目為例
2017 年以太坊區塊鏈上出現了名為「EtherRock」的NFT。該系列NFT係以JPEG檔的卡通岩石圖案,圖案相同但顏色均無重複,限量100 顆。卡通岩石圖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已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似乎不無討論空間。
參考我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該案原告主張受侵害的著作包含一「樓梯」的3D美術圖像,對此,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外型、紋路、色澤均與一般石磚樓梯無異,無法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故不為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承此判決之見解,「EtherRock」卡通岩石圖案似無法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而無法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鑄造相同概念的礦石或寶石的NFT項目,會有問題嗎?

我國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非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因此,即便「EtherRock」卡通岩石圖案被認定為受保護之著作,如致敬其概念,以完全不同樣式的礦石或是寶石為主體NFT項目,既出於自己的表達,且礦石或是寶石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侵權疑慮。
免責聲明:著作權之侵權認定,應以司法認定為主。以上內容,僅為本文見解。
元宇宙與法律系列介紹:Web2.0常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當然不只有著作權,包括商標權的布局、侵權問題,甚至是專利權都有關聯,預計進入元宇宙和Web3.0前的你需要不得不知。

參考資料

註1: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
註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7月26日智著字第0930006205-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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