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31|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蔡育盛 | 避免子女因爭奪遺產失和的良藥處方-生前妥善設立遺囑

遺囑與遺產規劃
遺囑與遺產規劃

父母的遺產分配安排都是遺愛子女的真實體現

記得有人跟我說過蠻有寓意的一段話:「父母對於遺產的分配與安排,是他們對於愛護子女的表現。」當然,父母對於子女的愛,並不是簡單用金錢或財產就可以衡量的,這其中包含了許多呵護與教導,這些都是無價的且是無私的。只是每位小孩的先天資質差異及出社會後之各自發展遭遇均有不同。因此,在遺產的分配安排上,總是會有不同的考量。因為當父母的,總是希望在他們百年之後,子女們至少也都能平安的繼續生活下去。所以,很難說父母的分配安排有何不公平的情形,畢竟父母的愛是無價的。

單親媽媽將全部遺產安排分配給兒子,引發女兒不滿,造成家人間一世的仇視與失和

關於遺產的分配安排的事,讓我想起曾經發生過的一則案例故事,故事裡的母親是單親媽媽,育有一子二女,其中母親平常是跟兒子住在一起,並由兒子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雖然母親的生活是由兒子照顧,但三位子女的經濟狀況中,兒子的情況是最為清貧的,因此經濟負擔也是最重的,而二位女兒則是因為嫁到較富有的人家,所以生活上算是優渥。也因為如此,母親則將她的所有遺產全部遺留給兒子,然後把所有財產(包括銀行現金、不動產)在生前就贈與給兒子(其中不動產則先出售並將價金交給長子),之後不到一年母親即過世,兒子除按母親遺願簡單辦理後事外,也跟二位妹妹表示由其享有母親所有遺產。二位妹妹獲悉此事後,感到錯愕及忿怒,除埋怨母親之不公分配安排外,亦對哥哥的取得所有遺產的行為非常不滿。雙方因而爭吵,並互相控告民刑事責任,前後歷時數年後才告落幕,結果妹妹也只有拿到特留分的部分,但兄妹彼此間已互不往來。
在上面的案例故事,母親一開始的想法很單純,只是覺得兒子的生活有實際被照顧的需要,但由於沒有在生前與所有繼承人先作好溝通,且也沒有透過法律手段去確認其分配安排之合法性與證明性,例如設立遺囑,讓繼承人間了解母親的遺願,且子女間若有想跟母親溝通的地方,也可以於母親生前跟母親了解。最後產生這樣的結果,應該是這位母親始料未及的。

案例中之母親應如何設立遺囑?

遺囑這件事,在臺灣民法的規定裡,一共規定了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是較常被使用的遺囑形式。雖然自書遺囑的製作過程最為簡單,但由於欠缺見證人來證明其真實性,因此也是最容易產生爭執的。反觀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二者,由於都至少會有三位見證人見證整個合法設立遺囑的過程及內容(公證遺囑中會有公證人參與見證,代筆遺囑中代筆人會參與見證),且一般情形都會有較熟稔遺囑法規之專業人士協助,較不易出錯且較不會引來真實性的爭執,有助於減少子女間對於遺產的爭執。另外,若繼承人的人數較多時,通常也建議於設立遺囑時,也同時委任一位遺囑執行人,不僅可以幫忙保管遺囑,於未來執行遺囑內容上,也會有一位中立角色來負責執行,較不易發生爭執。且對被繼承人來說,會有一位值得信賴的人來幫他(她)完成遺願,像是後事的安排、捐贈公益機構、數位遺產像是FB及IG帳號之管理、遺產的分配等等,是件很值得放心的事。
案例中之母親,由於並非熟悉法律的專業人士,因此會比較建議採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的方式來進行,且如早對二位女兒的未來爭執行為已有預見,那麼會建議再找一位德高望重且值得信賴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並負責保管遺囑。這樣的好處就是讓這位母親在過世後,子女們間的感情依舊,家人和樂,且經濟狀況欠佳的兒子也能受到合理的照顧。

遺囑中的內容應該要如何安排才能合法?

案例中的母親是想把所有遺產都留給兒子,供作照顧兒子生活使用。雖然案例中之所有遺產都是母親生前個人所有,照理講每個人都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只不過,在臺灣的民法規定裡,存有「特留分」的特別規定,部分限制了被繼承人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因此,案例中的這位母親,若要以遺囑方式將所有遺產全部分配給兒子獨有,那麼是會和現行法律所有牴觸的,其牴觸部分是會有要返還給被害受特留分的繼承人的效果。所以比較無爭議的做法,建議是委請熟悉遺囑法律之專業人士協助計算特留分之額度,並於遺囑內預留特留分額度給所有繼承人,之後再將剩餘所有遺產分配給兒子。
不過,或許案例中的母親也有可能會認為二位女兒不孝,從未善盡孝心,亦從未照護扶養母親,甚至有其他重大侮辱母親的行為。這個時候,這位母親則可以對二位女兒主張並表示「喪失繼承權」,並記載於遺囑內,使二位女兒喪失繼承權。此時,二位女兒的繼承權都沒有了,當然她們的「特留分」也會隨之消失了。這就是一般所俗稱的不孝條款,只是這樣會對二位女兒的權益產生大影響,故在主張時需要特別謹慎,以免徒生爭議。

如果母親立完遺囑後遭到兒子遺棄不照顧母親,此時母親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是在筆者執業過程中時常被問到的,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主要是繼承人一旦知道了遺產未來是會留給自己,就認為不用再看被繼承人的臉色了,從而顯露出原來本性,嚴重的還會遺棄被繼承人,希望被繼承人早點亡故,好讓自己能早點繼承遺產。
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當然我們會認為這樣很不合理,所幸按現行法律是有辦法解決的,而解決的方法我這邊提出二種,一種是設立新的遺囑去取代原來的遺囑,另一種則是撤回原來的遺囑,至於是否要設立新遺囑,這時候就必須得好好思考了。

讓遺產安排適得其所,是家族傳承的重要歷程

遺產通常是被繼承人經歷一生辛苦波折所努力掙得的,得來均屬不易,而被繼承人的子女,對被繼承人來說每一位也都是被繼承人的心頭肉,都是被繼承人的心甘寶貝。因此,遺產要如何安排分配才能不會使子女們間感情失和,才能真正幫助照顧到需要被照顧的子女,這會隨時每個家庭、每個個案而有不同,總是考驗著被繼承人的智慧,這的確是一門很深奧的學問。如果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您有這樣的問題或困擾時,建議可以找位值得信賴的法律專業人士一起討論,就像醫生診斷病情一樣,量身打造最適當的處方箋,找出最合適您的解決方案,祝您好運。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