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好人享用終身
越來越多的法院判決證明,一份好遺囑可以順利的讓資產傳承給適合的受益人。
- 聽老爸勸辭掉工作「照顧生病阿嬤」!孝孫獨得千萬遺產
- 老翁千萬遺產只給老三,長子爭產敗訴
- 未盡孝、沒奔喪,養女千萬繼承權飛了
至從下定決心要擔任一個扶持正義的理財規劃顧問後,我就開始搜集各類的案例,這些社會中大大小小的新聞都是我們進行理財規劃的時候可以參考的依據。當然也讓認真的社會新聞記者刷一下存在感。當然,不是社會新聞沒價值,而是其中的眉角,沒有被挖掘出來。
社會新聞有勸世的效果總是褒善抑惡,傳揚美德、讓人子盡孝、讓迷途不歸的少女找到回家的路之類的效果,不過對於理財規劃是有超級正面的幸福效果。精選以上三則案例都是成功運用「遺囑」將財產傳承給適合的繼承人。
要排除繼承權有兩種管道,第一個是運用【
民法1145條】的規定排除繼承人的規定。要讓一個人喪失繼承權,基本上來說,是蠻困難的一件事情,可不是兒子、女兒隨便對你罵兩句就能夠讓他失去權力的。
另一個管道是【遺囑】的運用,可以在繼承發生時順利的完成財產的移轉,可是前提是不能侵犯到同時繼承財產的繼承人的特留份。侵犯到透留份時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恢復最低繼承財產的比例。
當然,透過適當的遺囑規劃,就可以讓我們選擇適合的繼承人。第一則案例,阿嬤主訴的理由是「「長子對我十分苛刻、沒有盡孝道,而且還常常出言羞辱人」(民法1145條第5項);第二則案例是「老翁認為三名兒子都沒有盡孝道,因此立遺囑時不讓三人繼承土地,全部只給老三繼承」(違反民法1084條第1項:子女應孝敬父母);第三則案例的理由是「養父過世她沒返家奔喪,養母生病也沒回家探望,養母一氣之下,立遺囑「遺產不給她」」(違反民法1084條第1項)。
但知道遺囑好用,但是也要會用才行。
遺囑一般分成:自書遺囑、公正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的遺囑方式都需要公證人與見證人人數上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會有遺囑效力不夠的情況出現。
身為一位正義的理財規劃顧問的認知是,以上的新聞都是從法院宣判的判決書報導節錄出來的,如果家庭成員為了身外之物走上法律訴訟的途徑,基本上這個家庭的教育是失敗的。的確,我們不能要求所有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但是一個人做人的基本標準還是要有的。我們能夠傳達的是理財規劃中的正確行為,如果是有目的性或邪念,千萬不要相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假設,總有一天正義是會還你一個公道的。
人生中只有充滿幸福感才會走得長長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