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繳稅,虧錢免稅,本是天經地義。但不是每一筆虧損,都可以讓公司少繳點稅。什麼樣的虧損,可以幫公司省錢?是每一位企業經營者,都必須知道的稅務常識。
這筆損失和公司業務有關嗎?
多年前,我曾經遇過一個案件。中部某間上市公司(A公司),因前董事長兼總經理(吳董),沒有經過董事會決議,就連續藉由虛偽登載「預付料款」等會計科目的方式,挪用公司資金,轉入吳董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吳董個人買賣股票與清償私人欠款之用。
但紙包不住火,違法行為終究藏不住。吳董侵占公司款項的行為,最終還是被A公司發現。A公司念在吳董,多年來對公司仍有貢獻的份上,決定以折扣後的債權20億元,與吳董締結和解契約。希望這件難堪的家醜,就此平息。
但在約定償還期限屆滿後,吳董依舊沒有償還欠款,同時遭法院宣告破產。此時,A公司已經確定,無法再對破產的吳董,要回任何一毛錢。因此,A公司在隔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決定列報A公司有「其他損失」20億元,打算減少A公司的「應稅所得」及「應納稅額」。但這筆金額龐大的損失,卻遭國稅局否准認列,同時要求A公司補稅。
A公司的財務主管老沈,與我算是舊識。他跑來問我:A公司接下來該怎麼辦?
我心裡知道,這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
在A公司的財務報表上,A公司確實有這筆鉅額的損失。但財務報表依循的是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目的,在於充分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以提供充足的資訊,給股東及債權人使用,作為他們長期決策時的參考依據。
至於公司該如何繳稅,原則上也會依循財務會計帳上的紀錄。因此,所得稅法中才會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應該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
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還有資訊提供以外的其他目的,也就是要正確掌握企業在各年度的經濟上給付能力,進而判斷企業在各年度的稅捐負擔能力。為了達成上述目的,稅法在必要時,會就財務會計的適用結果,予以調整,以避免企業認列損失過於浮濫。特別是,
對於某些不具備「真實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的損失,稅捐稽徵機關有權依法剔除。
在本案中,由於A公司的鉅額資金,確實遭吳董挪用。因此,損失存在的「真實性」,無可置疑。
但A公司在財務報表上認列的該筆損失,可否想當然地在所得稅的計算上,也同樣自收入總額中予以減除?這就得看,這筆損失,在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過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定。也就是,A公司的損失,必須和A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具有因果關係。
例如:公司在產製過程中的產品,遭竊取或遭詐騙;或是公司收回的資金遭員工侵占,所導致的損失。由於這些損失,都是公司在循環性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可能產生,與公司的本業或附屬業務息息相關。因此,這些損失的發生,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可以自課稅收入中扣除。
回到A公司的個案,由於A公司的損失,實際上是吳董非法挪用公司資金所導致,並非A公司在循環性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因此,A公司恐怕很難主章,該筆損失是A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中的合理損失,因而無法從課稅收入中扣除。
A公司歷經多年的官司,最後依舊敗下陣來。法院正是採取上述看法。
千金難買早知道
但事實上,A公司的困境,也不是完全沒有解套方法。因為依據現行規定,A公司如果在和解契約締結後,就將該筆損失,在財務報表上認列為「應收帳款」。之後經評估無法收回該筆款項時,再將無法收回的金額,認列為資產減項科目作「備抵呆帳」。當「應收款淨額」(即「應收款」扣除「備抵呆帳」),事後發生實際難以回收的事實時,再將「應收款淨額」提列為「呆帳損失」,就可以達到與認列損失相同的效果。
可惜的是,A公司在和解契約締結後,沒有將這筆和解金額,認列為「應收款」,也就沒有後續「備抵呆帳」與「呆帳損失」提列的可能。
多年後,我再次遇到老沈,他早已離開A公司。老沈苦笑著對我說:「當年A公司很倒楣,錢被老闆A走都還要繳稅。」
我笑而未答,但心裡想的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如果時光倒轉,A公司真的願意,平常多花點小錢,聘請專業的稅務顧問,來避免一場20億的稅務風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