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子與朱姓女子於2019年合意投資大社區的法拍屋,由鍾男出資、朱女出力。鍾男陸續匯了800萬元給朱女,買下一間法拍屋,由於朱女將法拍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鍾男覺得被騙,向橋頭地院提告,要求朱女還錢8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鍾男證據不足,駁回上訴。
鍾男與朱女原本是男女朋友,但後來兩人分手。鍾男說,兩人以合議方式買賣不動產,但沒有簽下書面契約。朱女於2020年1月買下一間法拍屋,她竟然自稱擁有其產權,對之前的承諾食言,沒有依照約定將房產設定給鍾男。
鍾男多次向朱女提出要求,但朱女都置之不理,前後時間超過一年。朱女還透過通訊軟體Line回應,「不欠你任何金錢」字句。且聽聞朱女積極出賣此房地,意圖脫產,且避而不見。
朱女則認為,當時兩人約定,拍得的房地登記在朱女的名下,再將其轉賣,賣得金額扣除成本後,剩餘的獲利由朱女所有。目前此房地屬於出售階段,鍾男向法院的請求無據。
且當初兩人商量的合作方式是包含買下法拍屋、轉售與利潤的分配,並不是像鍾男所說的僅止於拍下法拍屋而已。朱女還提出,投資的800萬元本來是鍾男要贈與她的,因為兩人分手,所以鍾男要索討這筆款項。
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提出的證據不足,未能舉證朱女買下的法拍屋須設定抵押給鍾男,也沒有解除此契約的權利。對於鍾男要求朱女要還錢800萬元,沒有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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