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朋友問,他用公司電子郵件和供應商溝通交易時,供應商窗口問他要不要跳槽去他們那邊。雖然他沒有用電子郵件討論下去,但他擔心公司會查看電子郵件知道這件事情。這時候的問題是:公司可以查看員工的電子郵件嗎?發現公司查看員工的電子郵件,可以告公司嗎?
這篇只談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查看員工的電子郵件。至於公司查看員工電子郵件什麼情況下算違法,以及違法涉及的法律規定,不是本篇要談的範圍。
一、公司可以合法查看員工電子郵件的首要前提
根據法院判決,公司可以合法查看員工的電子郵件,首要前提是公司明確宣示員工電子郵件的查看政策,或員工有簽署同意查看的同意書,或聘僱契約及工作規則寫到公司可以查看員工的電子郵件。
參考法條與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21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04號判決。
- 張義德,論勞工隱私權之保障——以日本法為借鏡,政大法學評論,第156期,2019年3月,頁7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