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虛擬貨幣合法嗎?大眾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印象一般都偏向負面,「虛擬貨幣詐騙」、「虛擬貨幣洗錢」、「資金盤」等詞是提到虛擬貨幣時最常銜接的形容了。部分投資人也有著「好像很好賺」的印象,而想要投入這個新興投資市場。
臺灣針對如此高風險的投資標的有所管制嗎?台灣法規有哪些?這應該是許多人最大的疑惑。本篇文章將統整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的表態立場,介紹臺灣法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虛擬貨幣是商品,不是貨幣。
提到虛擬貨幣,第一直覺會聯想到比特幣、以太幣或其他代幣。虛擬貨幣是什麼?簡單來說,虛擬貨幣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媒介,有別於各國政府發定的法定貨幣,虛擬貨幣是透過密碼學的原理,來達成交易的行為,並以不可竄改與匿名性等優勢席捲全球。
早在2013年金管會就已經注意到比特幣,並且明確公布比特幣的定性並非貨幣,而是屬於高度投機的數位虛擬商品。在2014年金管會再次重申比特幣是虛擬商品,且有鑑於比特幣並非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投資標的,所以金管會禁止金融機構收受、兌換比特幣,也不能在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因為虛擬貨幣一詞容易讓大眾聯想到「貨幣」,因此金管會多年來都不斷重申虛擬貨幣並非貨幣,並多次強調虛擬貨幣屬於高波動性,價格不穩定,提醒投資人在投資前應謹慎評估風險。
虛擬貨幣犯法問題不斷,虛擬貨幣詐騙、資金盤新聞滿天飛
虛擬貨幣三大罪名:詐欺、洗錢、非法吸金
在2017年ICO市場興盛時期,虛擬貨幣犯法問題不斷,資金盤詐騙手法五花八門。金管會也發布新聞稿,針對ICO的高投資風險及虛擬貨幣詐騙予以警告。所謂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是指企業透過發行虛擬商品(如數位資產、虛擬貨幣或代幣),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
而在企業選擇發行虛擬代幣的情況(例如A公司為了募資而發行X代幣,並承諾投資人這些X代幣未來可換取某種利益),因代幣樣態多元,個案差異極大,因此金管會也表明透過ICO發行代幣的定性應該個案判斷,但不排除有構成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可能。如果特定的虛擬貨幣構成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有價證券,就要適用證券交易法: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必須經過金管會同意,如果發行方沒有得到同意就自行銷售,可能會面臨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還可以科或併科罰金最高達新臺幣1500萬元。
除了發行虛擬貨幣可能要注意證券交易法的規範與刑責,金管會也提醒其他像是以虛假資訊或不合理的高額報酬吸引投資人投資,就極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銀行法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
也就是說,雖然是新興的市場,但像詐欺罪與違法吸金罪這樣的刑事責任,並不需要修法或是另外針對虛擬貨幣訂定專法,即可透過現行法律來規範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
虛擬貨幣洗錢案例層出不窮,台灣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怎麼管
洗錢防制在全球一直都是金融領域非常重要的議題,以預防犯罪者透過投資標的洗白贓款。而虛擬貨幣因匿名性的特性因此虛擬貨幣洗錢問題更是為人詬病,因此全球尤為重視制定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範。
在2015年6月,國際反洗錢組織的FATF就針對虛擬貨幣洗錢問題發布洗錢防制指引,闡明洗錢防制規範該如何適用於虛擬貨幣及服務提供者。
例如業者應確認客戶身份、遇到疑似使用人頭等情形應婉拒交易、疑似洗錢的交易應向法務部申報等。儘管業者和投資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要遵守較嚴謹的程序、多重審核,看似較麻煩,但也藉此防制不肖人士利用虛擬貨幣洗錢。
金管會於近一兩年更積極敦促虛擬貨幣業者應依照指定的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後,始能營業。若業者未符合相關規範,金管會得依照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處最高新臺幣
1000萬元的罰鍰。
由上述內容,可看出目前臺灣就虛擬貨幣市場的規範,仍著重於代幣相關的證券交易、洗錢防制、詐欺、違法吸金等法律責任,尚未就相關的消費糾紛、投資糾紛有較明確的立場聲明。
隨著市場的高速進展,於這一兩年虛擬貨幣市場也發生了急遽的變化,而開始有Defi、Gamefi、NFT等相關項目興起,就這些更為創新的投資標的,臺灣的相關管制規範也是付之闕如,有待金管會或法院累積相關函釋及判決,來讓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能更加完善,也讓投資人遇到糾紛時能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