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0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直銷公司變更獎金制度或舉辦競賽活動,需要重新報備嗎?

一、 案例事實:
好棒棒公司是長年經營保養化妝品的直銷公司。但因為近來市場變動快速,商業模式大幅改變,且市場上出現獎金制度與好棒棒公司雷同的競爭對手,好棒棒公司為了避免直銷商流失,直接公告了改造後的獎金制度,並舉辦為期6個月的「勝利專案」業績競賽,希望能激勵直銷商快速衝刺業績,再創事業巔峰,沒想到競爭對手竟向主管機關檢舉,究竟好棒棒公司的行為合法嗎?
二、 直銷公司可以自行變更獎金制度嗎?
多層次傳銷(以下稱直銷)是可以同時創造直銷公司、直銷商及消費者三贏的優良行銷方式,但也因為直銷可在短時間內帶給人們大量財富,所以容易被有心人利用,例如常見的「老鼠會」,就是利用人性本貪的弱點,表面上舉著直銷的旗幟,骨子裡卻是非法吸金的違法行為,若讓非法事業組織在外吸收資金或會員,除了不知情的民眾容易上當外,也會讓正當合法的直銷公司更難以生存,所以政府一定要有相當的管制措施,保障直銷商的權利之餘,也健全市場機制,讓合法的直銷事業可以長久經營,所以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直銷公司需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基本資料及營業所、制度及直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等等法定事項後,才能開始經營。
因為「報備」屬低度行政管理行為,只要直銷公司事前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定的資料陳報給公平交易委員會即可,所以不致影響直銷公司的商業發展,而經過公平交易委員會事先確認報備內容,又能即時保障直銷商權益,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又規定,當直銷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事項有變更時,需要重新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才能實行或經營新制度。
由於直銷公司開始為直銷商業活動前,就應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傳銷制度,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直銷制度包含了組織制度及獎金制度,所以當直銷公司變更獎金制度時,就需要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定,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變更報備後,才能開始實施新的獎金制度。
三、 直銷公司準備舉辦的競賽活動需要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嗎?
許多直銷公司為鼓勵直銷商持續拓展業績會舉辦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內容通常都是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某目標或推廣某些套組後,就可以得到像是獎金、旅遊、贈品、PV加乘之類的獎勵。前面已經談過,如果直銷公司未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就不能變更獎金制度,但如果只是舉辦前述的短期競賽活動,沒有變更固有的獎金制度時,是否需要報備?此時就需要先確定「競賽活動」的本質為何?才能確定「競賽活動」是否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定要報備之事項。
競賽活動是否屬於獎金制度的一部分?
1、 什麼是競賽活動?
競賽活動為直銷事業不定期舉辦之短期活動(常見稱為XX專案、OO活動等),即為直銷公司以激勵旗下直銷商為目的,而舉辦之事先設定一定營業額、販售數量為目標之競賽,達標的直銷商就可以向直銷公司領取事前公布之佣金、獎金、紅利或其他經濟利益等,屬於直銷業界常見之正向、有效之績效獎勵制度。
2、 直銷公司舉辦競賽活動是否需要報備?
如同前面所說,競賽雖然不是固定的活動,而且通常只是短期的活動,但因為直銷事業會依照事前公佈的辦法及競賽結果,核發不同之獎勵給達標或表現優異的會員,而這些獎勵除了獎杯、獎牌等精神鼓勵外,通常還會有獎金、獎品、旅遊等實質鼓勵,這些實質鼓勵都具有經濟價值,而直銷公司只要涉及發放經濟利益,就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所規定之「傳銷制度」的範疇,不因為其「短期性」、「期間性」而不同。因此,直銷公司所舉辦短期促銷活動、獎勵比賽等等,除非沒有發放任何具經濟價值的獎勵,不然都需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才能開始實行。此點不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明文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布的「多層次直銷公司變更報備書」第三點也規定:「應包括直銷商參加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內容」可以得知。
3、 未報備就實施的法律效果?
如果直銷公司不慎在舉辦競賽之前,未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令直銷公司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結語:
本案例中,好棒棒公司無論要變更獎金制度或舉辦競賽活動前,都需「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變更報備,才不會有觸法之虞。另外,公平交易委員會為避免變質多層次傳銷制度,所以對直銷公司所報備的獎金或競賽制度,都有嚴謹的審查基準,如果獎金制度或競賽內容不合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要求直銷公司重新補正合規內容後,才算報備成功,但直銷公司的競賽常具有時效性,若能事先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研討競賽內容,較不易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補正,而擔誤競賽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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