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97-1條第2項質權的下場 前幾天看到一篇報導《龍邦搶泰山衍生爭議 設質搶經營權行不行?》,內文提到企業在進行併購時,不少人會將標的公司股票進行質押,再向金融機構融資,透過槓桿方式增加資金威力,進而取得標的公司經營權,並以其子公司持股並設質部分,來規避公司法第197-1條第2項規定。 我覺得這個議題很有趣,有很少人會觸及,屬於高階的理財知識,於是在逢甲大學課程中,與同學一同在課堂中找資料與討論,讓他們模擬如果擔任龍邦或泰山公司的副總,對於拿下經營權與防守經營權,應該要如何攻防的策略。 首先來看一下公司法第197-1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