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提前到期-廷鑫一(23581)受託人行使視同到期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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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內容聲明

最近廷鑫(2358)因跳票及財報無法出具等問題,使現股及已發行的可轉債CB1停止交易,公司於4/10公告重大訊息:「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依受託契約規定視為提前到期」,主要內容大意為:

1. 受託人富邦銀信託部認為公司因跳票,違反受託契約第12條(發生重大債信事件),要求公司債視為提前到期,立即償還本金給CB債權人。

2. 公司不同意受託行富邦的處置,認為雖跳票,但已換票展延補票,並不算實際跳票,將與律師檢視合約內容並與富邦進行協商。

3. 擔保行合庫發函公司將於4/24依契約履行保證義務,支付債券本金給債權人,並要求公司於20日內償付合庫墊付債款。

依照4/10重大訊息,公司認為雖發生跳票事件,但已採換票方式來遞延債務,票據有延期,並不是真的違約,不同意受託行富邦的處理方式,將與富邦銀持續協商。

目前廷鑫一(23581)仍停止交易中,債券到期日為2025/09/28,在公司不同意受託人聲請立即到期下,為何4/25保證行合庫銀仍發函給公司,執行償還債款餘額2.99億元給持有CB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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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有擔保轉換債必須要簽屬的契約

發行公司債公司依法必須委任受託人,受託人的責任為: 依公司法第255條規定:「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廷鑫公司委任的受託人是日盛銀行信託部,後因併購變為富邦銀行信託部。另外廷鑫一(23581)是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委任的保證行是合庫銀行。

公司委任富邦信託部及合庫銀行,分別與其簽署受託契約及委任保證契約。

除此之外,擔保行合庫與受託人富邦銀行彼此間須簽署「履約保證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是用保障受託人富邦可以行使公司法第255條賦予權利,必要時監督保證行履行公司債的保證責任。主要係保障債權人,避免因債信負面事件,影響債權人收回公司債本金的權利,履約保證契約內容規定當發行公司發生重大債信違約事件時,受託人為債權人利益,得以書面方式發函要求保證行立刻履約,執行保證人的付款責任,此時債券將立即到期。


 ➣一般履約保證契約違約情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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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可能發展

公司4/25重大訊息表示:「合庫對轉換公司債視同到期償付及債權人清冊之申請,在公司與富邦銀未有具體共識前,公司暫無義務申請終止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債權人名冊並提供給股代。」

也就是說公司目前不執行CB提前到期相關作業,也不提供債權人名冊給合庫銀,故債款短期並無法撥款給債權人清償,史哥認為這是一種技術性的阻擋,因公司將於6/24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通過處分土地及廠房案,因處分案幾乎將公司主要生產基地全數處分,屬於業務能力的喪失,亦符合履約保證提前到期條款。

故推斷因公司目前帳上並無足夠現金可支付債款,故採用技術性的阻擋,待股東會通過資產處份案,處分資產後,CB1仍將提前終止償還本金給債權人,有利於投資人提前收回資金,降低往後可能因公司債信惡化,而產生的曝險及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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