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4|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有關軍法:〈訪談藍柏先生 (L. J. Lamb) 〉,國防部編印,《美軍顧問團在台工作口述歷史 (US MAAG-TAIWAN: AN ORAL HISTRY) 》

    【Remark】

    這是我做苦勞,從書上摘錄打字下來的。總要有人做苦勞。

    網友Quantum指陳:L. J. Lamb的正式中文名稱為藍諾介。多謝。

     

    在美國陸軍的組織體系中,軍法署的職掌主要是負責處理美國陸軍的所有法律事務。由於美國陸軍擁有許多軍事保留地,因此陸軍也特別編設了1名業管軍用土地的軍法署副署長。陸軍也設置了求償與理賠的法務部門。任何個人或團體對美陸軍提出損害索賠訴訟,都是由這個部門負責處理。當然,軍法署最主要的職責仍是軍法業務與軍法審判案件,除此之外,同時也負責裝備及勤務的採購合約。

    至於美國陸軍軍法署因美軍顧問團的成立,派遣來華人員的角色定位基本上是以軍法審判、法務行政等業務為主,另外則是因應顧問團的任務特性,同時協辦軍事採購,以及幫助中華民國的軍法人員進行在職教育,與為其爭取赴美進修的訓額等。

    上級派我到「台南高等法院」上訴庭,以「審判觀察員」身分瞭解(美國)水兵是否在中華民國法律下獲得公平審理。

    依據中、美雙方所簽訂的「軍事地位協定」,在台美軍若發生殺人、強暴、持械搶劫、重大劫案和其他嚴重犯罪行為時,必須以「嚴重意外」狀況,向中華民國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然後再由中華民國權責單位決定,是否對該案行使管轄權。

    由於我必須先清楚理解案情,才能決定我方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判,因此我參與了整個案件的審判過程。

    我到台灣時,才剛受完軍法訓練不久,當時我們受訓的重點之一,就是如何在部隊中推行法紀教育,進而使官兵們瞭解國際公法與戰爭法所嚴禁的戰爭行為

    當時中華民國軍方在戰爭法方面的教育頗為有限,因此我們研擬了一項計劃,訓練所有的中華民國軍法官,以瞭解「日內瓦公約」的內容;同時也提供軍事檢察官一些訓額,使其前往美國,接受美陸軍軍法署所安排的課程。

    軍法班高級課程主要招訓對象是上尉、少校以上的軍官,其課程內容包括軍法、求償、資產、國際法、戰爭罪行,當然還包括軍購,以及全世界所有軍法會接觸到的其他事項。一般而言,中華民國的軍事檢察官,大部分都是專攻軍事審判,相對的,他們較少接觸其他領域的法律。

    政治人物如果想鼓動風潮,最常利用的口號就是「改革」,尤其是會高唱「改革組織架構」的論調。事實上,問題並不在此。造成問題的不全在於制度或組織架構,而是在於「人」的因素,因此真正需要改革的其實是「人」

    警備總部的軍事檢察官到辦公室來找我。他請我幫忙審校一份準備送到美國駐華單位的官方文件英文內容,這個單位就設於軍事顧問團所在大樓的隔壁。…這個單位與中華民國的警備總部有聯絡關係。…我所校對的這份文件顯示,當時美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戒嚴法的運作情形十分關切

    當時美國政府所憂慮的是,戒嚴法的運用可能會導致省籍之間的衝突,進而造成政治事件

    許多人抨擊「白色恐怖」時期所受到的種種限制,但卻不願提起當時台灣確實受到真正的軍事威脅——我想現在所面臨的是比當時還嚴重的威脅,而如果有任何改變的話,那是因為中共必須審慎評估大動干戈侵犯或摧毀台灣,所要付出的代價及其後果。

    關於我們在台期間,對於中華民國軍法制度,所提供的興革建議,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領域,就是推動戰爭法的法律教育——也就是戰時如何處理戰俘和平民的問題。你該如何處置戰俘和平民呢?你不可以毆打他們;不可以用冰水潑他們;不可以放狗咬他們;也不可以讓他們泡在水裡,再加以電擊。這就是為何我們要讓中華民國的軍法官到美國受訓的原因,這樣他們回國之後,就可以將符合法律原則的正確觀念帶回台灣

    〈訪談藍柏先生 (L. J. Lamb ) 〉,

    國防部編印,《美軍顧問團在台工作口述歷史 (US MAAG-TAIWAN: AN ORAL HISTRY) 》,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台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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