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5|閱讀時間 ‧ 約 10 分鐘

大陸架的自然取得權利 ■方承志【台灣法律網】

    Comment

    There are two assumptions of the article,
    1. Taiwan, not being a state though, can reserve its sovereign rights over the continental shelf.
    2. China can not claim its sovereign rights over the continental shelf for there exist Taiwan and the mid-line over Taiwan strait .

    Nevertheless, the two assumptions may collapse with high possibility since 2008. Taiwan as well as the Strait, East China Sea and South China Sea will be part of Beijing ’s continental shelf under Ma’s policy.

    這篇文章的假設有二;

    1. 台灣是個可能成為國家的實體,因此,現在雖然對大陸棚的主權權利無權利主張,但未來有,因此可以擁有「保留權利」。
    2.
    因為台灣是個實際存在,根據「台海中線」,中國無法主張直到台灣東部外海的大陸棚權利。
    這兩項假設都會因為2008政權而有改變的可能。換言之,因為台灣地位的改變,台灣海峽、東海甚至南海,都會成為中國的大陸棚權利下的區域。

     

    大陸架的自然取得權利    方承志【台灣法律網】

    一、海洋法對大陸架(棚)的規定

    「大陸架(棚)」【轉引註:continental shelf】與「專屬經濟區」【轉引註:exclusive economic zone】宣示取得權利的區別,前者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7條及第48條中,係依據「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改進而來,其定義為「介於領海與200公尺水深間的大陸向海中自然延伸的『海底部份』」(註一),其規範者主要為海底及海床上的自然資源;而「專屬經濟區」則是規範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海中」的自然資源相關問題。「大陸架(棚)」的權利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承認的國家主權權利【轉引註:sovereign rights】,是不待向聯合國提出主張,就可以合法成立的國家主權權利,而「專屬經濟區」則必需由國家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的準則,劃設「領海基線」及宣布「專屬經濟區」海域後,向聯合國提出申請登記註冊才生效的。「大陸架(棚)」的海域面積因為受到規範的因素所以是可以變動的(下述),而「專屬經濟區」則是領海外固定界線的海域。由於二者是國家所具有不同性質的管峽權利,容易造成與其他海域資源劃界使用上的爭議,與海域執法上因為無法同時取得對於主權權利管轄權認定上的困難問題,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領域。

    二、領海12海浬外大陸架(棚)的權利

    大陸架(棚)在海域面積計算上,如果不包括大區域「內水」面積,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6條及第47條對於「大陸架(棚)」海域面積限制的定義,在領海面積最大91比例大約計算「大陸架(棚)」的海域面積時,也將遠低於200海浬「專屬經濟區」的海域,也就是說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傳統學說上認為「大陸架(棚)」可延伸至350海浬海域的說法將被推翻,「大陸架(棚)」的海域在廣義上將不再超過「專屬經濟區」的海域;但如果沒有強制規定由「大陸架(棚)」最外緣,向領海內部劃設「大陸架(棚)」海域的話,因為特殊海域資源的取得利害問題,而可能因為主張重新分配個別區域海域的價值取捨結果,將部份「大陸架(棚)」海域超過「專屬經濟區」的海域;且此一權利的行使在劃定「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後是否可再變動,也將是國際海洋法上在選擇權效力上的一大爭議。而像「台灣海峽」因為無「大陸架(棚)」最外緣的問題(除非計算入東岸太平洋海岸線部份),否則也只能以選擇雙方經緯線相對中線的位置,或現行海峽中線的位置,作為劃分二岸分界管理界線的問題。

    三、「創設權利」與「保留權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創設了「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因為此一權利必需經由國家主張並行使,而不是在聯合國海洋法上所自然賦予的,所以是「創設權利」。「保留權利」則是國家因事故無法立刻行使聯合國國海洋法主權權利,而聯合國在該國家未排除該障礙前,仍保留該項主權權利的法律問題,不會因為時效制度的進行而產生失權的效果,只有不主張就不能享有該項基本主權權利的政治主張問題而已,這就是國際法上所謂的「保留權利」聲明的效力。「大陸架(棚)」的劃界因為涉及國家間海底資源爭奪的問題,如果在現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下,並無法明確的界定其限制範圍的話,這種「原始(主權)權利」的主張,又在現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7條及第48條中被重新定義規範的話,而又為一般學者通說在「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被實踐著,那麼我們應該認為此一主權權利已更改性質為「保留權利」,在上節所述的理論中只有再透過協商,甚至召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第47條及第48條的實施方法及相關定義之研究,否則只要任一國家提出與鄰接國不同利益衝突的主張,就會形成一個新的國際問題,這誠非提出問題在解決問題的目的,是值得我們密切關心的一個發展,只有事先進行相關共同研究並思考出一條出路,才能正視並面臨我們所要解決的現況。

    四、「台灣海峽」中線的大陸架(棚)問題

    「大陸架(棚)」是沿海國向海洋的劃界問題,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條有「海岸相向或鄉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的規定,然而只是規範「領海(12海浬)重疊」作中線劃界的規範;在「專屬經濟區」則僅在同法第59條作「應該在公平的基礎上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和整體國際社會的重要性,加以解決。」的規定,而此一規範僅可作為二岸台灣海峽「大陸架(棚)」劃界的參考,因為依據「傅成」先生的看法(註二),因為大陸對其海域所存在的國際海洋法爭議上,在無法立刻劃界解決的情況下,採用「權利保留說」或可以主張海域主權超過200海浬的「大陸架(棚)原始權利」說法,在「專屬經濟區」只限制在200海浬以內的主權權利顯然是比較有利的。可是光是主張「大陸架(棚)原始權利」說法,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對「大陸架(棚)」,並未賦予「海『中』資源」規定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國際法法源規範足資認可的「保留權利」下(政治上如果不主張「專屬經濟區」是無法保留主權權利的,而如上述論點大陸將在「大陸架(棚)」的主張上,欲再主張超過200海浬海域的主權權利將有矛盾存在須要解決。),其在「海『中』資源」及漁業談判取得上顯然就會吃虧。當然因為台灣已經宣布實施200浬專屬經濟海域,而在台灣海峽上與「大陸架(棚)」的主張主權權利關係上,雖然在向外與日本交界海域大致上與大陸主張同調(註三),可是在台灣海峽部份仍堅持現行中線位址,而兼顧了台灣海峽台灣政府管轄部份的海底、海中與空中的權利,只是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限制大陸民用航空器及船舶進入台灣方面的「限制區(水)域」,而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例外。
    註一:請參閱「黃異」先生著「國際海洋法」一書,國立編譯館主編,渤海堂文化公司19981014刷,第63頁「大陸架的意義」。
    註二:有關台灣海峽「大陸架(棚)」問題請參閱「傅成」先生著「海洋管理的法律問題」中「台灣海峽水域法律地位的研究」一文,第373頁「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一節,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8月初版。
    註三:參註二。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job_id=146531&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68&article_id=7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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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紀元(2008.11.01
    1958年《大陸架公約》
     中國南海研究院

     

    http://las.sinica.edu.tw:1085/search*cht?/a{21323f}{22245c}{213f62}/a{21323f}{213c22}{213f62}/1%2C3%2C9%2CB/exact&FF=a{21323f}{213c22}{213f62}+1951&1%2C7%2C

    http://las.sinica.edu.tw:1085/search*cht?/a{21323f}{22245c}{213f62}/a{21323f}{213c22}{213f62}/1%2C3%2C9%2CB/frameset&FF=a{21323f}{213c22}{213f62}{21376f}{21435a}{215b5f}{213327}{213a75}+{21515b}&1%2C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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